第三章 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 房产管理
公房管理 民国及其以前,县内公有房产均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城公有房产,按管理形式分“直管房”、“统管房”、“代管房”和“单位自管房”4类。直管房包括接管民国时期遗留的政府、机关、学校、会馆、寺庙、宗祠等公房、剥削阶级的出租房及非剥削阶级超过80平方米的出租房(亦称私有改造房)、没收官僚资产阶级、逃亡地主、反革命分子的私有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自建房。县财政拨款建房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旧房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为统管房。代管房包括无主房、房主在外地、人少住不完的私有房,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单位自管房,系由单位自筹资金或主管单位拨款自行营建房。据1985年房产普查登记,县城公房面积436957平方米,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房363069平方米,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房25503平方米,房地产管理所直管、统管、代管房48385平方米。
20世纪50年代,接管、没收的直管房(当时尚无改造房)未实行统一管理,属于党政机关占用的不收房租,属于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使用的,每月按间(1960年后改以平方米计算)缴纳租金。1963年12月31日,县人民委员会制定《新蔡县房地产统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县、镇属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使用房屋,均由房地产管理所统一管理调剂使用,各单位不得自行转让、转借、出卖、出租或任其空闲;各单位对缴租使用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附属物、房屋设备等,应注意保护,如有损坏,应予修复或按价赔偿,如需改变门窗、拆墙、安装动力,影响房屋质量者,须经房管所批准,费用自理;承租用房单位对办公、生产、营业、医疗等,未经房管所批准,不得擅自改为生活用房;使用“改造房”一律不准买卖、典当、赠与、交换,且须按照契税条例办理手续,否则分别给予补税和罚款;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需用公房,得经计划部门批准并向房管所办理租用手续后方可迁入使用,不得强占或私自动员群众搬迁,不用时及时向房管所办理退房手续;租户租用公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搬迁,必要时由房管所动员搬迁;行政机关、医院、学校使用公房,可不缴租金,使用“代管房”、“改造房”及租金建房则应缴纳租金;承租单位和个人退租时,须先通知房管所办理手续,验收转租;租用房地产均须订立契约,缴纳租金。
乡、村的公有房产,包括当地政府接管、没收民国时期遗留的寺庙、宗祠、学校等公房和恶霸、地主的私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自建房,分别由所在乡、村管理,必要时可自行出租、转让、转借或买卖。
私房管理 县内私有房产,即城镇居民和农民家庭所有的房产。1950年土地改革后,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属于居民家庭所有的房产,可依法租赁、买卖、继承、赠与或转让。人民公社化初期,农民家庭的房产一度归公社所有。1962年起,房产权仍归社员家庭所有。1960年,遵照上级指示,对县城剥削阶级出租的房屋全部纳入改造(接管),小业主及其他剥削阶级出租的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将超过80平方米的部分纳入改造范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房管机构撤销并转,县城居民大批下放农村,许多私房被挤占拆毁,历史遗留问题增多。1978年后,根据上级落实房产的有关政策,对全县的私有和宗教房产逐户核实,将应退还811户6695间100425平方米的私有和宗教房产(包括无偿接管的教堂、改造房、代管房、挤占拆毁房等),先后全部退还给原房产所有者,允许私有房产租赁、买卖、继承、转让,政府对私有房产只实施行政管理;房产所有权、使用权转移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交纳契约税和管理费。
房屋普查 1984~1985年,遵照国家建设部、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新蔡县首次开展全县城镇房产普查登记。经过普查,全县城镇房屋建筑总面积为557094平方米。其中按产权分:房管部门直管房48385平方米,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房363069平方米,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房25503平方米,私有房120137平方米;按房屋结构分:混合结构86556平方米,砖木结构380205平方米,其它结构90333平方米;按房屋层数分:平房479066平方米,2~3层59386平方米,4~5层18642平方米;按建筑年代分:1949年以前建的46101平方米,20世纪50年代建的23525平方米,60年代建的75625平方米,70年代建的226119平方米,80年代建的185724平方米;按房屋用途分:住宅304384平方米,工业交通仓库91824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89048平方米,教育医疗科研用房38320平方米,文化体育娱乐用房9233平方米,办公用房22659平方米,其它用房1626平方米;按使用情况分:自用房395020平方米,出租房162074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不包括集体宿舍)263191平方米,人均12.8平方米,使用面积194901平方米,人均9.48平方米,实际居住面积146191平方米,人均7.11平方米。
第二节 土地管理
1953年国家规定:城市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禁止买卖。1963年县人民委员会颁发《新蔡县房地产统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城镇地皮、池塘一律无偿收归国有,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除党政机关外,单位或个人占用市场、营业占地,均应按规定缴纳地皮租金。但有些单位和个人并未执行。未几,地皮费停缴,县城90%以上的公管地皮至今仍为个人或单位无偿占用,以售房为名,变相买卖宅基地的现象时有发生。
20世纪50年代,城镇建房征用土地极少。嗣后,随着经济、文化及市政建设的不断发展,征地面积不断扩大。土地改革以后,农户在自己宅基地建房,只要不影响交通、排水等公用事业和邻里利益,政府不予过问。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户建房须经所在农业合作社同意。人民公社化初期,房地产统归公社所有,农村建设统由公社管理,社员家庭建房停止,生产大队、生产队建设由公社批准。1961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生产大队、生产队有能力建造公用设施者,上级一般不予过问;社员家庭建造住宅,须提出申请,经生产大队同意,由生产队划给宅基地。1978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公用设施和农民住房建设迅猛发展,占用耕地现象日趋严重,政府开始加强建设用地管理。1979年,全县开展征地普查,对以前征用的耕地,补办征地手续,核减税收,并规定征地管理办法。1982年后,根据上级指示,严格征地管理制度,禁止建房乱占耕地。规定:城镇建房征地,耕地2亩或荒地5亩由县政府审批,耕地2亩以上5亩以下报地区行署审批,5亩以上报省政府审批,并须服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经主管部门选址;农民建房,亦须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定报乡(镇)政府批准,以不占或少占耕地为原则。据统计,截至1985年,全县农村(包括29个集镇)累计建房占地14.97万亩。县城机关、企事业单位征地建房热有升无降,据1985~1988年的不完全统计(缺1987年资料),计征地311.78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