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机 构
第一节 城建机构
古代,县衙设工房负责组织管理城镇建设。民国初年,县公署设仓房兼管民间当卖田地房产税契。民国10年(1921年)后,城镇建设先后由县政府实业局、建设局、第一科、第三科、建设科负责管理。
1949年6月,县民主政府设实业科兼管城镇建设。翌年,实业科改称建设科,1956年撤销。1959年,县人民委员会设基本建设办公室,次年改称基本建设委员会,专司城镇建设;设建筑工程局(1962年撤销)司工程建筑事。1962~1980年,基本建设委员会撤销,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由县计划委员会兼管。1981年,恢复基本建设委员会建制,统管全县城乡建设、房地产及工程建筑事宜。1984年5月,基本建设委员会再次撤销,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司全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房地产管理及建筑工程诸事至今。局内设办公室和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环境保护、企业管理4股,工作人员26名,辖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建筑公司、自来水公司、房地产管理所、建筑勘察设计室、环境保护监测站、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8个单位,职工干部527名。
第二节 环保机构
20世纪80年代以前,县内向无专门环境保护机构。民国年间,县内环境污染源甚少,环保事宜由县建设局兼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环保工作先后由卫生、基本建设、计划等部门兼管。1983年3月,县政府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新蔡县第一个环境保护专门机构。1984年3月,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成立后,内设环保股。翌年1月,县环保领导小组撤销,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同年11月,成立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编制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