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兵 役
第一节 兵役制度
募兵制 宋至民国初期实行。募兵时,由官府张贴告示,树立旗帜,招募男性壮年入营。尤其民国时期,各军事集团竞相差员来新蔡树旗招兵,从军者多系贫困交加生活无着的农民,民谓之“吃粮当兵”。
征兵制 唐以前实行,后改募兵制。民国22年(1933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废止募兵制,改行征兵制,民国25年3月新蔡县正式施行。初在青年男子中分甲(18~25岁)、乙(26~45岁)两级壮丁预备役,分别登册,孤子、残废者和高中学生免征,初中以下学生缓征,征时抽签挑选。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采取征、募并行措施,规定部队缺额征补不及,可随时自行募补,特种部队及军事学校的技术兵士缺额,允许招募在校学生。当时虽有明令法规,但因战争频繁,兵员补需量过大,加之社会混乱,地方豪绅横行乡里,军政官吏各行其事,法令废驰,县内多以强拉硬派代替征兵制度。
志愿兵役制 早在抗日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新蔡即有千余名爱国青年先后奔赴延安、竹沟等地,自愿参加八路军、新四军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颁布志愿兵役制。1950年朝鲜祖国解放战争爆发后,全县有1932名青年自愿加入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参战。
义务兵役制 1955年冬实行,分现役、预备役2种。1984年国家颁布新兵役法后,开始施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8年,全县计有一类预备役(28周岁以下的退伍军人和经过训练合格的基干民兵)10569名,二类预备役(28~35周岁的退伍军人和普通民兵)76583名。预备役中退出现役的军人7231名,其中普通兵3562名,通用技术兵1206名,海、陆、空、二炮技术兵728名,炮兵技术兵857名,装甲、防化技术兵198名,通讯技术兵485名,工程技术兵645名;经过训练的基干民兵6884名,其中步炮手5818名,冲锋枪手229名,轻机枪手15名,重机枪手85名,高射机枪手49名,六O迫击炮手43名,八二迫击炮手286名,八二无后座力炮手37名,侦察兵195名,报务员63名,话务员25名,守机员6名,通讯架设员21名,军械修理工11名,计算员1名。
第二节 兵员征集
募兵制时期,凡愿受募者,自行到招募处报名,经挑选后编入军营。民国25年(1936年)实行征兵制后,县设兵役征集委员会,区(乡、镇)设新兵征集所,承办兵役普查、登记、征集等有关事宜,每年均按师、团管区所属,采取统征和各军自征办法,实施兵员征集。征集时,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规定抽签,中签者入营服役。由于权贵名门买通官府,弄权作弊,中签者多系贫家子弟。抗日战争爆发后,因兵员补需量过大,加之军队官佐贪污、克扣军饷、虐待士兵成风,致使士兵身心受残,性命无保,青壮年视当兵为灾难,每闻征兵,能躲即躲,能逃则逃,甚至自残肢体以求幸免。当时“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的谚语在县境颇为流行,入伍壮丁时有逃跑。逃兵若被抓回,即惨遭毒打,施以酷刑,不少人因此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各区、乡(镇)为完成征兵名额,强点硬派,被点不应,强行抓去,时称“抓壮丁”,甚至派丁四出拦截,见青壮年男子,即强行抓去抵役,探亲访友或过往商贾遭此厄运者屡见不鲜,时称“抓飞丁”。一些乡(镇)、保长常假征兵之名,向百姓敲榨勒索,且允许交钱抵役,致使一些不务正业的游民、地痞代人服役盛极一时,时称“卖壮丁”,待壮丁身价到手后,受押入营,但时不久日即又逃返故里,再设法代人服役,本领大者,年可卖丁七八次,社会上称之为“兵油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应征青年在政治、思想、体格等方面的要求日严。征兵命令下达后由县、乡(镇)征集领导小组、征兵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兵事宜,分配应征名额。各级政府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并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宣传征兵政策。每年报名应征者均为应征人数的十几乃至几十倍。“一人参军,全家光荣”,人民视应征入伍为喜事,亲朋好友,街坊邻里皆为被批准入伍者贺喜。应征青年人伍时,披红戴花,彩车送接,成千上万人列队夹道欢送。1955~1988年,全县除1967、1980和1988年未征外,历年均有一批青年应征入伍,最少(1977年)3人,最多(1969年)268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