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机 构
第一节 公安机构
明、清2代,新蔡县奉行“政警合一”制,刑房办案,快班司罪犯缉捕。
民国元年(1912年)始设县警察所。民国7年改所为队,警官、警士100名。民国10年,改警察队为巡警局,民国16年改称公安局。翌年,公安局更名警察局,设局长、局员、书记、督察长、巡官各1,警长6,下辖警士6班,约70人,分驻警察局(4班)和看守所(2班)。民国20年复名警察所,警佐1名,警士裁为39名。民国26年仍名警察局。民国31年设南关警察分驻所,警士18名,民国37年与警察局同时解体。
民国37年,新蔡县爱国民主政府、新蔡县民主县政府均设公安局,内设审讯股和保卫队,保卫队员30余名。同年8月2个县级民主政府合并后仍设公安局,下设公安保卫队、看守所和城关派出所,局内设秘书、侦察、审讯3股,干警58名(其中女警1名、保卫队员36名)。翌年4月,增设城关北镇、关津、李桥派出所,城关派出所改称城关南镇派出所;局内增设治安股,侦察股下设侦察队,干警114名(其中公安保卫队员72名)。1950年撤销关津、李桥派出所,城关南镇、北镇2派出所合并为城关派出所(1987年更名古吕派出所);局内增设调研股(后改为政保股)、治安股、机关保卫股,改审讯股为执行股,后复名审讯股。1951年增设劳改股(1959年撤销)。1953年增设水上派出所,1955年并人城关派出所。1958年,中共新蔡县委设政法部,县公安局与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合署办公,联合办案。1961年4月撤销政法部,公、检、法恢复独立办公,公安局设4股(秘书、治安、政保、预审)2所(看守所、拘留所)。1962年增设练村、化庄、龙口、砖店、佛阁寺派出所。1967年增设刑事侦察股。翌年7月,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新蔡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简称军管组),下设办事、侦察、治保、内保、批捕起诉、预审6组。1972年10月撤销军管组,1973年4月恢复公安局建制,改原机关保卫股为内保股。1975年增设交通股(1979年撤销)。次年增设消防股。1980年增设十里铺、孙召、韩集、棠村、野里、涧头、杨庄户、顿岗、宋岗、河坞、陈店、余店、黄楼、弥陀寺、蛟停湖派出所,恢复关津、李桥、水上派出所,局内增设信访股。1984年刑侦股升格为刑警大队,下辖3个中队。之后,相继建立消防中队、公路派出所、交通警察大队等消防、治安机构。1988年,县公安局内设2办(办公室、政治办公室)、6股(治安股、政保股、保卫股、信访股、消防股、预审股)、2队(刑警队、交警队)、2所(看守所、行政拘留所),下辖古吕、关津、宋岗、练村、顿岗、杨庄户、涧头、棠村、化庄、野里、韩集、孙召、龙口、弥陀寺、李桥、十里铺、砖店、黄楼、余店、蛟停湖、佛阁寺、陈店、河坞、水上、公路25个公安派出所,干警193名,其中,县局干警115名。
第二节 检察机构
明代,县设按察分司,主管司法刑狱及官吏考核,后改称察院。清末,“政法合一”,县衙设刑房主管司法。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民国17年(1928年),县政府设书记处,内设行政、司法、财政3股,民国21年改称司法处,检察官由县长兼任。民国32年春,成立新蔡县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有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主任书记官、警长各1名,书记官2名,录事3名,法警10名。
1951年11月,成立新蔡县人民检察署,翌年10月撤销。
1955年7月,成立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内设秘书室和一般监督、侦察监督、侦察、监判4组。院长1名,勤杂1名,工作人员12名。1958年11月,检察院并入中共新蔡县委政法部,与法院、公安局合署办公,联合办案。1961年4月撤销政法部,恢复人民检察院建制,设秘书、自办案件、批捕、起诉、人民申诉5股。“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院组织瘫痪。1968年7月25日起实行军管,其职权由军事管制小组批捕起诉组行使。1972年10月撤销军管后,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1978年12月,筹备重建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翌年1月正式办公,内设秘书、批捕、起诉、信访接待、法纪检察等股。1984年改设为1室6科,即办公室、人事科、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和信访科。后信访科改为接待室,增设控告申诉检察、技术2科。1987年8月于县税务局首设税务检察室,翌年5月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工商检察室。1988年,全县检察机关共有干警62名。
第三节 审判机构
民国初期以前,新蔡县无审判机构,历代各类案件,均由县行政长官(知县、县长)问断。
民国17年(1928年),县政府设书记处,下设行政、司法、财政3股,配有承审、记录、公文、验尸、档案等司法办案人员。民国21年,书记处改称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档案员各1名,录事、勤杂各2名,法警6名,重大案件仍由县长审决。民国32年春,成立新蔡县地方法院,开始行使独立审判权。县法院置民事、刑事2审判庭,设院长、主任书记官、会计员、档案员、收发员各1名,推事、执达员(录法吏)、庭丁各4名,书记官、录事各10名。
民国38年7月,县民主政府设立司法科,置科长1名,审判员、书记员各3名,看守所长1名,看守员10名。1950年,分别于第二、三、五、六、七区设立5个临时人民法庭。次年设李桥、韩集、化庄、关津、陈店、练村、城关7个临时法庭。1952年1月撤销司法科,建立新蔡县人民法院。初设办公、信访接待2室,次年增设民事、刑事2审判庭。1954年,全县分片设立普选法庭,每庭设庭长1名,审判员3名,处理有关普选案件。1957年设陈店、涧头、韩集3个人民法庭。1958年,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合并,设立中共新蔡县委政法部,下设政治处、办公室和治安、预审劳改、刑事侦察、政治侦察、批捕起诉、劳改监督、刑事审判、民事审判8科。1961年4月,政法部撤销,恢复县人民法院建制。1962年5月,为维护夏收夏种秩序,设立李桥、十里铺、化庄、城关、涧头、余店、陈店、关津、蛟停湖、韩集、砖店、练村12个临时法庭。1968年7月,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成立新蔡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县人民武装部派军代表分驻公、检、法机关,原公、检、法机关人员接受军代表领导。1972年10月军管组撤销,恢复人民法院建制,仍设2庭2室(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办公室、信访接待室)。翌年5月恢复砖店、涧头、龙口3个审判庭。1979年,保留砖店人民法庭,增设孙召、化庄、宋岗、佛阁寺4个人民法庭。1982年5月增设城关人民法庭。1980年后,县人民法院相继增设政治协理办公室、经济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和申诉庭。
1954年,县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成立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及其它审判事宜;贯彻国家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以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减少或免出差错。“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委员会被取消。1981年4月,经县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批准,恢复审判委员会,由7人组成。
第四节 司法行政机构
民国21年(1932年)县政府始设司法处,兼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3种职能。民国32年,县地方法院、检察处成立后,司法处撤销。
民国38年7月,县民主政府设立司法科,兼有审判和司法行政2种职能。1952年1月司法科撤销后,司法行政由县人民法院兼理。
1980年6月,恢复司法科建制。同年8月增设法律顾问处。9月改司法科为司法局,内设办公室和宣传教育、民事调解2股。11月增设公证处。后法律顾问处改称律师事务所,民事调解股易名基层工作办公室。1988年,局、所共有司法行政工作人员34名。
1986年5月,化庄乡首设司法、民政、信访联合办公室。之后,各乡镇纷纷仿效。翌年,各乡镇司法行政单独办公,建立司法所。1988年底,全县23个乡镇司法所全部改称法律服务所,每所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一般为3~5名,最少者2名,最多者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