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村民自治
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村民自治提供法律保障。驻马店地区在汝南县老君庙乡建立村民委员会开展试点工作。
1994年,民政部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把村民自治活动概括为“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995年,驻马店地区在全区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1997年,为加强民主监督在全市推行村务公开,把党和政府的多项惠民政策列入公开内容,如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合作医疗等。
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对村民自治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
2003年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2007年,开展村务公开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村村都建立“一会两组”及工作制度。
2009年,完成村级各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和村级建章立制工作,将“4+2”工作法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完善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
至2012年,先后进行7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和规范,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全市逐步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和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并制定完善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度。全市2675个村民委员会建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制度,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汝南、正阳2县3次获得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确山获得全省村民自治模范县称号,上蔡、正阳各2次获得全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称号,确山的普会寺、竹沟、三里河和平舆的东和店、李屯、高杨店、射桥被评为全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乡镇,全市75个乡镇被评为村民自治示范乡镇,2250个村被评为村民自治示范村。
第一节 村民选举
198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后,驻马店地区大力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从民主选举、依法推行和规范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入手,指导全区农村建立健全以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为主体的村级组织体系,健全完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内容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和科学规范的村务运作体系。
1988年9月,全区举行第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选举过程分为学习发动、民主选举、完善制度和检查验收4个阶段。全区2765个村民委员会依法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
1992年,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基础上,重点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村活动,全区第一批示范村200个。其中汝南县被确定为省级示范县,70个村被确定为第一批示范村,其他各县市分别选择10~15个领导班子强、工作基础好的村作为示范单位。1993年,全区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村活动的村扩展到301个,其中汝南县村民自治示范村196个,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70%。
1994年6~12月,全区2890个村民委员会依法举行换届选举。选举过程分为广泛宣传、发动群众,精心组织、依法选举,建立组织、完善制度和检查验收、巩固提高及任职培训等4个阶段。
1995年全区704个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汝南县被河南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先后授予 “河南省村民自治模范县”和“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等荣誉称号。全区704个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1996年,举办基层干部培训班21期,培训乡村干部3549人;组织村民自治巡回报告团,在地、市进行11场报告,直接听众达2.7万人。开展驻马店地区第二届基层政权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活动,评选出先进村委会56个、先进居委会2个。全区村民自治示范村达到1239个。
199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后,全区基层政权建设得到加强,村务公开制度得到完善,村民自治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从1998年6月开始,历时1年,全区举行第三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应换届村委会2640个,实换届选举2519个,占全区应换届村委会的95.4%。选出村委会成员15305人,其中村主任2519人、副主任和委员12786人。新当选村干部4406人,占28.8%;连选连任10588人,占69.2%。党员8147人,占53.2%;妇女干部2371人,占15.5%。大专文化程度的192人,占1.3%;初、高中文化程度的13514人,占88.3%。换届选举应参选人数4567388人,实际参选人数4123574人,参选率90.3%。
2002年,全省开展第四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市参加换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数2833个,全部参加换届选举,共选出村委会干部17650,其中主任2833个、副主任和委员14817人。新当选村干部4608人,占26.1%;连选连任13042人,占73.9%。村委会成员中党员9560人,占54.1%;妇女干部2430人,占13.8%。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420人,占2%;初高中文化程度的17230人,占95%。实际参选人数4956855人,占应参选人数的98%,参选率大速度上升。
2005年,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市参加换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数2833个,通过并村联组,共合并掉村民委员会数234个,换届结束后,全市共有村民委员会数2599个,共选出村委会干部14606人,共选出村委会主任2599人、副主任和成员12007人。新当选村干部4208人,占28.8%,连选连任的村委会成员10398人,占71.2%。村委会成员中党员8210人,占56.2%;妇女干部2420人,
占16.6%。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460人,占3.1%;初高中文化程度的13437人,占92%。
2008年,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市2599个村 “两委”选举,共选出村委会干部12318名,其中主任2599名、副主任和委员9719名,其中2273个村实现“一肩挑”,占87.4%,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达86%;妇女干部2630人;双强干部9073人,占村干部总数的73.6%;12318名村干部中,有10503人是党员。
2011年,全市共有2675个村参加第七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全市共18万农村党员,17.2万人参加选举,参选率95.4%;共选举产生2675个村委会,选出村党支部成员8025人,其中书记2675人、委员5350人;共498万选民,参选人数488.4万人,参选率98%,选出村委会干部13670人,其中主任2675人、副主任和委员10995人;2270个村实现 “一肩挑”,占85%,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达67%;全市共选出村监委会2675个,选出主任2675人,委员5494名;妇女干部3975人,实现村村都有妇女干部的目标;双强干部6780人,占村干部总数的近50%;14155名村干部中,13884人是党员。共选出监委会成员8169人。
第二节 自治机构
村民自治机构是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领导下负责村务活动的日常管理,直接管理村委会下辖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农业服务、民政等专业管理组织和村民小组。驻马店市的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5人组成,不超过7人,人口居住分散且多居住在经济发达的村。根据工作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委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1999年,全市共有村民自治机构2640个,2002年全市村民自治机构达到2833个。2005年由于并村联组工作的开展,自治机构减少到2599个。2011年,由于部分并村又分开,全市自治机构数增加到2675个。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村改居工作进一步开展,部分村委会改成社区居委会。
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和规范,自治组织机构不断健全和完善。2000年全市各村都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组织和工作制度,主要有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监督制度,及政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等,通过公开栏及时将财务收支、救灾救济物资发放、计划生育指标、宅基地划分、提留摊派等公布于众。监督组织有村务监督组、民主理财组、党员议事会、民主评议村干部小组等。村民之间的互相监督通过开展十星级文明户评比活动,发挥红白理事会、妇女禁赌会等民间组织的作用。至2012年,全市范围内促进村民自治的各项改革措施进一步深化。
第三节 村民自治章程
为规范村(居)干部群众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驻马店地区实际,充分发动群众,采取自下而上酝酿产生的办法制定出《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备案。
村(居)民自治章程,一般包括村(居)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等3个方面。村(居)民组织部分包括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村(居)民、村(居)干部应当遵守的制度和规范。社会秩序部分包括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制度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