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施政方式
第一节 会议制度
1998年7月16日,驻马店地区行政公署制定的《驻马店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对行署的会议制度做出详细的规定:行署实行全体会议、专员办公会议和专业工作会议制度。
行署全体会议由专员、副专员、秘书长、行署各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由专员或专员委托常务副专员召集和主持。行署副秘书长、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可根据会议的内容需要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控制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事项;总结通报前段工作,安排部署下段工作;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地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等。行署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议题由专员确定。
专员办公会议是专员处理行署重要政务的会议,由专员或专员委托常务副专员主持召开,组成人员为专员、副专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地直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行署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请示行署的重要事项;讨论研究超出副专员、秘书长职权范围、不能独立决策的重要工作;听取副专员、秘书长重要工作情况通报;讨论需经专员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专员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议题由副专员提出,交秘书长汇总,由专员或常务副专员确定。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问题,原则上不予研究。
行署专业工作会议是专员、副专员为研究解决专项工作召开的会议,由副专员请示专员或常务副专员同意后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部署行署某一方面的工作,与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行署领导、负责人需要对某项具体工作进行协调、研究、处理,可以召开行署协调会议。行署协调会议一般由专员、副专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行署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由主持人确定。
2004年,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年制定《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暨办公室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驻马店市政府的会议制度做出详细规定,至2012年,相沿未变。《规程》规定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助理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和通报工作情况。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助理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做报告和议案;讨论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有关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市长办公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加会议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市长或者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其中市长主持召开的,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由副市长主持召开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阅发。
副市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向秘书长请假。
第二节 分工负责制
1979年10月驻马店地区成立行政公署,行署由专员、副专员、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实行专员负责制和副专员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制度,专员领导行署的全面工作,副专员、秘书长协助专员工作;副专员实行分工负责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专员委托,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也可以代表行署进行内外事务活动。行署办公室是协助行署领导工作,直接为行署领导服务的综合办事机构,在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行署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专员、副专员、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行署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工作。
2000年7月驻马店地区撤地建市,成立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长因公出市或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各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权。
第三节 公文发布制度
1993年,驻马店行政公署印发《关于减少行署发文、提高文件质量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对于减少印发行署领导会议讲话、控制发文数量和提高文件质量等提出要求。
对于特别重要、涉及全局,对长期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如安排行署全面工作的行署领导同志讲话、从全区实际出发提出重要政策性问题解决意见的行署领导同志讲话等,可印“驻政办”“驻政”,也可印“驻政阅”;对于时效性较强的行署领导同志电话会议讲话,一般不发文,如有必要可摘发《行署工作情况通报》;行署领导同志在部门专业会议上的讲话印发与会单位需经行署领导同意;行署领导同志会议讲话的具体印发管理,由负责行署工作情况综合的副秘书长统一处理和审签,行署领导原则上不亲自签署是否印发的意见。
《规定》要求控制发文数量,中央、省直接发到县、市的文件,行署一般不转发;如需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可另行发文;上级业务职能部门下发的文件,如需批转,由地直有关的业务部门发文转发,行署一般不转发。地直业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如需下发文件,应单独发文或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发文;涉及较多部门工作的文件,也可征得行署领导同意后,冠以“已经行署领导同志同意”字句,行文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直单位;会议通知、部署各种检查的通知,一般由行署或行署办用传真电报通知,不另行文;行署领导召开的协调有关部门业务问题的会议,一般不发会议纪要,会议确定事项由工作人员整理成文交秘书科存档备查;如涉及面广,工作任务完成时限超过半年,确需备忘、检查的,可发“驻政阅”。带有政策性条款的,可发“驻政办文”。
《规定》要求行署文件做到格式规范,文字简明、准确、通顺。所提政策,要有依据;所用数字,要有出处;所举事例,要符合实际。
行署公文的拟稿,由行署办公室综合科和有关科室以及受行署委托的有关部门承担。拟稿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具体办法和措施应明确周严、切实可行。拟发的公文,凡涉及有关部门的,须会审提出意见,各会审部门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向行署行文。行署公文实行分层审核把关制度。行署办公室起草或收到地直部门和县、市政府上报的公文,要把好文字关和政策关,保证质量。初审后,由审核人签署意见,送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理;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后签转分管综合、文件的副主任审理,由分管综合、文件的副主任签呈分管副专员。一般情况下各类公文不得越级呈送。
以行署名义印发的公文,属于分管副专员分工负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分管副专员签发;涉及其他副专员主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专员协商后再签发。属于综合性的问题,先由分管副专员审核,再签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或专员签发;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应提交专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根据会议决定签发。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行署公文的制发与运转由行署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一般文件确保一日一清,最长不得超过3天。要严格传递、催办制度。凡送请领导阅示、审批、签发的公文,有关人员要认真登记,积极催办。如领导长期外出,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造成公文积压。
2004年,《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暨办公室工作规程》出台,市政府发文由市政府领导安排,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长按分工签发。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副市长认为必要的,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凡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节 政务监督
一、督查制度
行署做出的重大决策由行署组成人员、各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各县(市)政府县(市)长及其他有关人员负责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行署全体会议议定事项、部署的工作由行署组成人员和行署有关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各县(市)政府县(市)长负责落实。专员办公会议部署的工作由分管副专员、秘书长或会议明确的其他负责人员、单位负责落实。行署办公室督查室及有关责任科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行署领导反馈落实情况。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落实,对拖延扯皮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000年,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后,市政府的督查工作更为规范和科学,明确工作范围、细化工作分工、完善工作制度。
(一)工作范围 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包括: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省人大、省政协、市人大、市政协交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内容。
(二)工作分工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的事项包括:《政府工做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市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市长批示给各县、区或市直各部门的批示件;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各业务科室负责办理的事项包括: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市长批转给副市长的批示件;副市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副市长批示件;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科室督办的公文;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科室办理的事项;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科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三)工作程序 对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后,公文拟办意见中明确的分管秘书长的对口科室即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的督办科室。机要科、秘书科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在将市政府领导批示转交督办科室的同时,将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督办科室要及时按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同意后,以办公室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科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做报告》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及时将《政府工做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室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4.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督查室和有关业务科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市政府报告省政府、市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正式发文后1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
6.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本部门落实省政府和市政府决策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省政府和市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7.有关科室接到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分管副秘书长把关,呈送分管副市长或市长阅示。需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科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上报。
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领导的批示件。机要科或秘书科收到批示件当天要及时呈报秘书长、市长阅示,市长批示给县、区或市直部门的,机要科或秘书科登记后由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市长批转给副市长的,副市长批示后由其对口业务科室办理,并由业务科室将领导批示及办理结果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
2.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含群众致市长的重要信访件的批示件)。市长批示给县、区或市直部门的,机要科或秘书科登记后由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市长批转给副市长的,副市长批示后由其对口业务科室办理,并由业务科将领导批示及办理结果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对群众致市长的一般信访件,由市长秘书交秘书科转市信访局。市信访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信访件分类、汇总整理报市长阅示,并按照市长批示做好督促落实,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副市长的批示件,由副市长秘书交秘书科登记后转对口业务科室办理。
3.市长、副市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由督查室、对口业务科室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承办单位。
4.接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有关科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或《市政府领导批示督查单》,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
5.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查办结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6.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以公文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等问题的发生。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转报市政府。
7.对承办单位的报告,不经有关科室把关不能随意分送市领导。各督办科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
8.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科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做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市政府领导。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对市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对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省政府办公厅要求限期反馈办理结果的,可由督办科室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市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省政府(一般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本人),并附省政府领导批示复印件。对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仅需地方或部门的负责同志阅知”的省政府领导批示件,如无特殊要求,仅将承办单位的查办结果向市长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督办科室存档备查,不再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对省信访局转来的省政府领导批示件,属于省信访局转来的,以市政府公文上报;属于省信访局下属科室转来的,以市政府办公室公文上报。对其他省委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和省直厅局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实行“一月一汇总”反馈制度。市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督查室负责汇总,每月以《督查情况专报》的形式印发;市长批示给副市长、由副市长对口科室负责承办的批示件,承办科室要于每月5日前将办理情况以文字形式送督查室,由督查室负责汇总。副市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副市长对口科室负责汇总,于每月5日前将副市长上月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汇总报分管副市长。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由对口科室将上季度副市长批示件办理情况送督查室,由督查室汇总后以《督查情况专报》的形式印发。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市政府后,由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科室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市政府后,由督查室按副市长分工,将建议提案复印送各位副市长。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办理;属办公室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科室办理。
秘书长对办公室的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事项负责;各科室科长(主任)作为本科室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以《政务督查》《政府工作快报》或其他形式,对各县区、各部门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县区、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季度末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区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别进行评比。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评比,依据评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并在全市政府系统通报评比结果。
二、目标管理制
1987年,全区开始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地委、行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系于国计民生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方针和要求,拟定出驻马店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初步意见,经过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年度工作计划。地区目标管理部门根据各县(市)具体情况和地直单位承担的业务,将地区年度计划细化分解到各县(市)和地直单位,以行署正式文件下达。在地区全体会议上,专员或副专员与各县(市)和地直单位主要领导签订目标责任书。年中,有关业务部门除完成自身的责任目标任务外还要配合目标管理部门监测、检查、督促各县(市)完成责任目标情况。年终或次年初,行署目标办组织考核组,到各县(市)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考核结果汇总后,由地委、行署召开会议讨论后,实施奖惩。2001年,驻马店市政府成立后,对目标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出台《市政府目标管理制度》,对县区和市直单位的目标制定、目标下达及考评进行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