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履行职责
2001年1月,驻马店撤地设市,选举产生市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围绕“三项建设”目标,服务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权,在法律和工作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人大宣传与自身建设诸领域进行探索、创新和开拓,为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奠定基础,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贡献。
第一节 履行监督权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大的监督权得以恢复。1982年宪法实施后,随着《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法律陆续出台,人大监督制度逐步完整、清晰。人大监督制度的监督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代表;监督对象是“一府两院”和特殊个人。监督内容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工作监督通过听取工做报告和汇报、质询、视察调查等方式开展。
2000年以前,驻马店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方式,主要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并实行跟踪监督。撤地设市以后,市人大每年召开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议,通过听取报告和汇报、开展调研视察方式履行监督权。
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后,监督工作的重点是突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三项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监督工作方法采取市县乡人大三级联动的形式,运用检查评议、执法检查、听取汇报、审议审查、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书和视察调查等形式。3月,全市人大开展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评议,组织人大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在全市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7月27日,驻马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暂行)》,督促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述职评议对象包括市人大代表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上述人员任期内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8月,市人大重点就311项国务院公布或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002年3~9月,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开展对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检查评议工作。查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个方面问题110条,市工商局8个方面问题116条,对查出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6月14日,驻马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办法》。按照人大个案监督程序,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决定,在其监督下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对具体案件办理、复查,并依法做出正确的结论。《办法》对案件来源、案件范围、监督和程序和形式、责任和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3年,市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听取《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做报告。当年,市一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非典”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监狱法》情况的汇报;市电业局关于“农网”改造情况的汇报;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情况的汇报;市地税局关于执法情况的汇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工程建设情况、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情况的汇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
2004年3月,市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工做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人大常委会工做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做报告。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一些专项工作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7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暂行)》。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就市区供水议案办理情况、市区违法占地处理情况、关于“一法一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执行情况、关于市直职工医疗改革与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旅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全市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及《水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06年5月16~19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委室,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对全市2005年度“村村通”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研。主要围绕“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落实、管理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落实管理和项目建设情况,“村村通”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中有无挪用、挤占、侵吞和随意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基层和广大农民对“村村通”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开展。
2007年3月,市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听取审议政府工做报告、财政报告、计划报告及“两院”报告。二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执行情况的报告。12月25日,召开市人大工作研讨会,各县区就严格落实《监督法》进行交流研讨,突出监督重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做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对计划、财政、审计工作加强监督,达到相互学习借鉴,不断创新发展的目的。2008年3月26日,驻马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办法》,就市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的范围和内容、监督的方式及程序等内容做出规定。监督的范围包括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宪法、法律的情况;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监督的内容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的执行及其变更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和市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依法监督的其他问题。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听取报告,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等重大事项,对“一府两院”进行质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2009年6月16~18日,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对驻马店市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实地查看驻马店市污水处理厂、昊华骏化集团、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污水处理厂、上蔡县污水处理厂以及西平县小洪河、上蔡县洪河和黑河水质状况,并于18日下午向驻马店市反馈情况。2010年5月和11月,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开展《畜牧法》和《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活动。12月29日驻马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上级垂直管理部门监督工作办法》,加强对上级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2011年8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带领执法检查组,对驻马店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10月10~11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文超带领执法检查组,对驻马店市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4次执法检查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反馈情况,并对存在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2012年,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市审计局《关于驻马店市2011年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做报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关于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关于对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视察情况的报告。9月13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组成立。法律咨询组依照有关规定,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做出涉及法律方面的重要决议、决定提供咨询服务;为市人大常委会实施司法监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邀请,讲授有关法律知识;应市人大常委会邀请,参与执法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理论研究等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参与的其他咨询活动。9月21日,驻马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召开。要求尽快建立起一个统一完善、适合当地实际的工作体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正常开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9~10月,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组织市农业局有关人员,对全市不同类型的4个县、16个乡镇、20个村贯彻土地承包法和推进土地流转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全市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差距,调研组建议:积极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土地规模经营支持保障措施;规范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机制;积极探索土地规模经营新模式。10月25~26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对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情况进行视察。针对存在部分规划建设的学校尚未开工建设、改建项目没有实质性进展和教育经费供求矛盾突出、中小学校教师不足及缺少编制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行使决定权
依据宪法规定,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具体内容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驻马店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程序一般是:提出决定草案,听取和审议决定草案,表决,公布。通常运用的方式,就是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审议和通过决定式决议。其中,决定包括:法规性决定、制度性决定、批准性决定等。
2001年1月17~20日,召开驻马店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4日,举行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揭牌仪式。7月,市一届三次常委会议上通过《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2004年9月15日,驻马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一府两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事关全市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深入调研、认真审议的基础上,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2001~2005年,市人大一届常委会先后做出《关于驻马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决议》《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关于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暂行)》,加强对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审查。审查通过《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全市创建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生态城市和旅游城市奠定基础;审查通过《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决议》,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对全市人民学法、知法、守法进行权力约束,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关于各级人大、人大代表和保障“三项建设”的决定》,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常委会连续5年听取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汇报,为全市建设优质农业产业基地,加速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奠定基础。2003年抗击“非典”疫情期间,常委会听取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市政府坚决堵塞漏洞,把防治工作做好。对市民饮用水安全“明渠改管道”的议案,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督促议案的办理,工程于2005年底竣工通水。
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关于〈驻马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的决议》《关于2005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做报告》,并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做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支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决议》,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7年,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注重切实关注发展和切实关注民生。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抓好项目建设的同时,做好项目的论证、开发和储备工作,重视重点项目的科技含量,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加强市区饮用水源地(板桥水库)保护,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相关人员到板桥水库实地察看,走访群众,掌握实情,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保护决定”执行情况的汇报。针对个别企业污染治理不力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下发督办通知,并注重跟踪问效,督促相关部门加大对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市区饮用水源水质达到Ⅱ类标准,保证市区居民饮水安全。
2009年,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增长的决议》,主任会议专门听取决议落实情况的汇报。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关于批准驻马店人民政府〈“三区两县”一体化发展总体规划纲要〉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加快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的决定》,促进城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推进“三化”进程、加快驻马店市平安崛起。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关于批准2011年政府债券转贷资金使用方案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决议》,推进城市基础建设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程。2012年7月,驻马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的决定(草案)》、《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草案)》(修订)、《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修订),进一步完善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推进人大工作规范高效开展。10月,驻马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关于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报告》,为全面提升驻马店城市建设水平打基础。
一、重大决定
(一)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001年7月27日驻马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指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有关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不自动履行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对因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致使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及时协助解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人民法院改善执行工作条件。对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隐匿、转移、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威胁、侮辱、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或以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相互配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执行中违法办案的人员,要追究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进行赔偿。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经常监督和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决定 2003年9月25日驻马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会议认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基础产业建设,对于回忆全市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同意采用土地收益权及纳入合作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收益权质押,在项目收益不足以还贷时,由市财政在年度计划中安排资金兜底偿还。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并制定科学、详尽的还款计划,如约偿还贷款。同时,要严格把关,跟踪问效,控制风险,确保不引发社会问题,造福全市人民,维护政府信用。市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贷款情况的汇报,确保贷款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三)关于各级人大、人大代表服务和保障“三项建设”的决定 2004年7月14日驻马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提高认识,列入议事日程;“三项建设”(项目建设、平安建设、作风建设)三位一体,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互为保证,各级人大要把为“三项建设”提供服务保障列入议事日程,融入人大机关的经常性工作,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在本行政区域内“三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各级人大要紧紧围绕“三项建设”,依法行使监督权、决定权和任免权,努力营造围点打援姝经济发展环境、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和公正的司法环境,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县域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为“三项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发挥优势,提供优良服务;保级人大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三项建设”中的问题,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人大代表要把服务“三项建设”作为履行代表职务的具体内容,各级人大要把代表为“三项建设”服务的情况作为评选优秀人大代表、先进代表小组的条件之一。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板桥水库)保护的决定 2007年6月21日驻马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编制《驻马店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板桥水库)保护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内容、目标、措施,切实加强对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板桥水库)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严禁在板桥水库及上游流域内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禁工业污染源的产生;进一步加大板桥水库及上游流域内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力度,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减少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减轻对板桥水库水质的污染;严格禁止板桥水库及流域内旅游开发和网箱养殖,严格控制板桥水库水源流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加大植树造林和水土保持工作力度,确保板桥水库及上游流域内生态环境良好;严格控制水库船只总量,允许使用的船只必须符合环保标准,提倡和鼓励使用无污染动力船只,以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加强对板桥水库及上游流域内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自觉依法规范行为,为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创造良好环境。
(五)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利用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贷款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决定 2009年3月13日驻马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同意还款本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会议建议市人民政府与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进一步协商,适度增加贷款规模,并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以进一步加快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要求市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和管理和监督,严格筛选建设项目和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进度与质量的监督,确保如期发挥效益。并将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关于加强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建设与管理的决定 2009年7月3日驻马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同意市建委《关于中心城区建设与管理情况的专项工做报告》。要求按照前瞻性、科学性、特色性的原则,以“三区两县”一体化建设为基础,进一步调整城区规划,拉大市区框架,着力搭建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总体框架。规划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完善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同时积极争取政策性项目投资,搞活土地资产经营,积极争取贷款,以优惠政策吸引民营企业和社会融资。加强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以创建卫生城、园林城、旅游城和文明城为载体,加大城市建设与管理力度,逐步建立起“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中心城区管理长效机制,解决城市管理中脱节、空档问题。引入市场机制,将环境卫生、绿地园林、道路广场等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等城市公共管理服务的职能,通过招标的形式,让一些专门从事公共管理服务的企业来承担。加强城市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各类应急机制,提高城市抗灾减灾能力,构筑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和谐安全的人居环境。
(七)关于进一步加快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的决定 2010年6月23日驻马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同意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市中心城区中小学规划建设情况的专项报告》。要求市政府把义务教育放在优先发展、重点解决、着力推进和重要地位,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强力推进,促进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将《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07-2020)》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建设新校与改善老校相结合,多措并举,同时规范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的审批和收费,简化程序,合理收费。落实政府投入,落实市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支持建设中小学校”的规定,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向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捐赠,多渠道筹集义务教育经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水平。
二、重大决议
(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决议 2002年2月24日驻马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议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和具体实践;继续深入宣传学习宪法,强化全市公民的宪法意识;全市一切有接受教育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各级国家机关要在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要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工作情况的汇报,开展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督促决议的执行。
(二)关于《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决议 2002年8月16日驻马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依法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的城市意识、规划意识,营造规划实施的良好环境。要充分发挥规划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认真严格地实施,努力实现建设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生态城市的目标。
(三)关于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增长的决议 2009年3月27日驻马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新增就业人口增长、下岗再就业工作繁重、农村劳动力转移难度加大等多重就业任务叠加的特殊阶段。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宣扬自力更生、开拓创新的价值观念,在全市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局面。
(四)关于批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三区两县”一体化发展总体规划纲要》的决议 2010年11月4日驻马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会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编制的《“三区两县”一体化发展总体规划纲要》,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切实抓好《“三区两县”一体化发展总体规划纲要》的宣传,形成“三区两县”一体发展的思想基础和舆论氛围;抓紧制度推进“三区两县”一体化发展的专项规划,加快实施进度,确保“三区两县”一体化发展有序、快速推进;要维护《“三区两县”一体化发展总体规划纲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规划纲要的全面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五)关于驻马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 2011年2月25日驻马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同意大会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会议决定,批准驻马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三节 行使任免权
2001年3月14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7年8月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程序及监督工作做出规定,为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提供组织保证。
市一届人大常委会任免398人,其中:决定任免市政府组成人员94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37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249人;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8人。凡被任命人员,必须参加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不予任命;被任命人员在常委会上作任职承诺,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进行审议;对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组织就职宣誓。市一届三次常委会会议上通过《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为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提供依据,克服“只任不管”的弊病。从2002年起,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一次述职评议工作,述职评议以《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为依据,以了解被任命人员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勤政廉政情况为重点,通过肯定成绩、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强化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手段,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评议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办理市人大代表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勤政廉政情况等。评议对象确定坚持届内全员述职、部分评议,按任职时间先后,实行差额提名,由常委会表决。
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程序和方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的统一。运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降职承诺、会议审议、颁发任命书和就职宣誓等形式,做到程序合法、公正客观、知人善任,全年先后任免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一府两院”及部门工作人员31名,对16位“一府两院”及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述职评议。2007年,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机关工作人员104名。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增强人大依法任免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全年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4名。2009年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6名。2010年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4名,同时依据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工作办法的规定,先后安排24名政府组织部门负责人和“两院”副职向常委会述职,增强被任命人员履职为民、依法办事的意识。2011~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任前考试、供职承诺、集体审议、电子表决、颁发任命书、就职宣誓等程序,保证常委人事安排意图实现。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42名,加强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建设,保证“一府两院”及其组织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节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为代表行使职权创造多方面的条件。举办市人大代表第一期培训班,来自基层单位的106名市人大代表接受培训,采取请专家讲课、邀请优秀人大代表介绍经验等形式,使代表们进一步了解人大工作的特点以及代表的性质、地位和职责,增强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组织驻驻全国人大代表、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对计划、财政、国有企业改革和农业结构调整等工作进行集中视察,掌握第一手资料,广泛座谈,搞好反馈,保证代表视察的效果。结合人大工作,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评议工作,提高代表分析认识问题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在评议公安机关执法执纪工作中,9000多名各级人大代表参与评议,110名人大代表在县(区)市评议会上进行评议发言。同时,对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事)件,按照“归口转办,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理,全年共接待来访代表和群众300多人(次),来信400余件,转办、督办个案30余件。
2002年6月5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从制度上保证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得到及时认真的答复。全年办理市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149件,其中议案13件,代表满意率98%,建议、批评和意见136件,满意率97%。2003年,开展评选优秀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活动,依法查处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事件,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环境。2004年,市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交市人大常委会办理的8件议案和代表提出的110件建议、批评、意见,全部办理完毕并逐件回复,代表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5%以上。2005年7月27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同年,市人大常委会加大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力度,市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所提的5件议案、188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理完毕。办理过程中,与代表面对面沟通,实事求是的解答,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代表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6%以上。2006年,将市一届人大七次会议收到的代表议案、建议转交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一府两院”及其他具体承办单位办理。同时,筛选5件带有全局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致函有关单位重点办理,提高代表满意率。2006~2008年,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逐步摸索出“统一交办,重点督办;明确主次,协同办理;加强沟通,当面答复;加强宣传,接受监督”的办理工作制度。
2009年4月27日,市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完成对《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第一次修订,促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当年,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议案4件,建议156件。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一府两院”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议,明确各承办单位的任务和办理现任,选择10件重点建议,交由常委会相关机构督办,并由常委会领导同志带队到承办音准进行调研。同时,通过向办理单位发督办函、听取办理情况汇报等形式,推动办理工作的落实,并将办理结果与提议代表沟通,征求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意见,邀请代表与承办单位领导面对面商讨办理办法,推动办理工作从“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提高建议办理实效。当年,收到156件建议中,妥善解决或基本解决的59件,尚在解决或列入计划的68件,分别占建议总数的37.8%、43.6%。2010年,代表所提问题妥善解决、基本解决和列入计划解决的171件,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或留作参考的31件,分别占建议总数的84.7%、15.3%。
2011~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做好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指导工作,保证代表议案、建议符合法律、贴近实际、反映民意,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催办督办,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不断提高。5年来,二届市人大常委会共办理代表议案21件;收到代表建议835件,全部按时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重点督办26件代表建议,代表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保持在98%以上。
第五节 人大代表视察调研
1981年5月,成立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科,开始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至1991年驻马店地区人大工委成立前,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活动主要由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本县(市)人大代表,就本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开展视察活动。1991年,地区人大工委成立后,除组织县(市)人大代表视察活动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适时地组织安排驻驻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视察的内容和对象主要是涉及地方经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通过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推动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1992年,地区人大工委组织5名省人大代表和部分县(市)人大代表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检查评议。经过检查评议,地区、县(市)分别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全区共340件(县以上文件90件,乡级文件250件)。对不合理的文件规定进行废止或修改。1993年12月,地区人大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通知精神,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对全区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社会治安、反腐败斗争、制止乱收费等情况进行视察。
1995年4月,开始在全区范围内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对司法机关整治刑事违法犯罪和纪律作风教育情况检查评议。地区成立检查评议领导小组,并制定工作方案,采用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检查评议的意义、目的和要求,组织14330名各级人大代表深入选区召开座谈会、走访选民、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向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表15522份,人大代表召开选民座谈会4800多次,联系和走访选民60余万人,人大机关接待群众来访1146人,来信273件,调阅司法机关案卷2586卷。为使县(市)评议大会规范,保证评议质量和效果,地区评议领导小组专门下发《评议发言材料要求》《评议大会建议议程及内容提要》,并在上蔡县召开全区评议现场观摩会。全区有2300人参加地、县两级评议大会,160名人大代表作评议发言,评议出各类问题562件,其中县(市)评议大会评出513件,地区评议大会评出49件。对于评议出的问题,由评议领导小组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44份,要求迅速整改落实。通过检查评议,依法纠正一批处理不当和久拖不决的案件,处理一批违法违纪干警,完善司法机关的一系列制度。
1995年11~12月,地区人大工委组织驻驻全国人大代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到地直有关单位和驻马店市、遂平县,对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八五”计划完成和“九五”计划的制定情况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视察。人大代表到机关、工厂、农村、市场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征求意见。针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律议。
1997~1998年,地区人大工委组织各级人大代表1400余人,先后就《农民承担费用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在全区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检查评议活动。人大代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意见,整理归纳后,分别召开乡、县、地区评议大会。在各有关单位组织的自查自纠中共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24件,全区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42起,查出各类问题400多件,分别进行纠正;处理干部35人,移交司法机关4人。
1998年12月,地区人大工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组织全国人大代表李松武、李斌、张敏和省人大代表彭学敏、张泽、关承霞、郭怀庆、蔡杏花、杨公山、张甦奇、辛长顺等开展视察活动,先后听取地区1998年度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地区检察分院公正执法情况的汇报;召开有地区烟厂、制药厂、电表厂、棉纺织厂负责人参加的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情况座谈会;视察汝南县政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平舆县政府抗灾救灾、恢复生产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代表们的建议,得到企业和有关县(市)的重视。1999年11月22~25日,全国人大代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在地区人大工委的组织下开展视察活动。代表们除听取有关方面的汇报外,深入到正阳县和驻马店市实地视察农业结构调整和科教兴区情况,视察华中医药集团、金雀集团、十三香集团、地区车辆厂等企业。通过视察,代表们对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和企业负担,加大宿鸭湖、洪河、黑河的污染治理力度,促进乡镇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2000年,地区人大工委从4月开始至12月底,按照宣传发动、调查研究、组织评议、监督整改4个阶段对全区地、县两级检察机关执法执纪工作进行评议。在检查评议中,全区共查阅案卷4776件,其中反贪案件376件,法纪案件83件,批捕案件1767件,起诉案件1810件,民事行政案件413件,监所案件32件,控申案件272件,监督案件23件。截至12月底,地、县两级检察机关对全区人大代表所提出的ll4起有问题案件,整改112件,尚有2件在继续整改中。通过检查评议,检察机关执法执纪水平和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11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安排全国、省人大代表集中视察的通知》,地区人大工委主任路俊福、副主任张书英、李天敏、李淑訚带领人大代表视察组于11月1日至12月20日,到驻马店市、平舆县、泌阳县、正阳县、确山县,分别就调整农业结构、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情况、民主法制、精神文明建设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情况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们采取实地察看、自由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接触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模范履行代表职责。视察活动结束后,各视察组对有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及时反馈给当地政府领导,要求他们认真处理并将结果答复代表。
2001年3月上旬开始,全市人大开展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评议,重点就2000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情况,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人民警察法情况。先后走访人大代表9566人次,向人大代表和律师发放征求意见函14538份,召开座谈会668次,调阅卷宗2186卷,收集对公安机关执法情况的意见574条,促进全市公安机关的自我整改。各县区人大机关对代表评议出的94起典型案件,分别向公安机关发出整改通知书。年底,完成整改92起,占98%;对市公安机关提出的9起案件,完成整改8起,占88%。3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在全市范围内对“两法三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12月4~7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驻驻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先后对确山水泥厂、古城电厂、华中医药集团、驻马店卷烟厂进行实地视察,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2002年3月中旬至9月底,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在全市开展对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检查评议工作。共查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个方面问题110条,对违规收费人员进行查处,取消67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对违规向企业收取的202120元和重复收取的2000元资金全部退还企业。市工商局共查出8个方面的问题116条,建议其做出整改,对立案的1071起案卷进行复查,查出违规向企业收费17.83万元,全部退还企业。2003年12月8~12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驻驻全国人大代表崔晓峰、李万枝、张敏,省人大代表孙立坤、李长轩、周学山、马玉霞、苗炳启、张长有、魏桂云、李新凤、王治安、陈志云、李胡、王月梅、侯灵敏、邓长胜对重点在建工程驻马店烟厂“九五”技改主厂房及公用配套工程、天方药业欧典螺旋霉素车间技改工程、华骏车辆有限公司华骏工业园和骏马化工总厂尿素节能改造及联产50万吨高深度尿基复合肥工程进行视察。代表们对驻市经济建设的新成就给予高度评价,有关方面的专家代表对在建项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议。2005年10月9~12日,由部分驻豫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到遂平、上蔡、汝南、驿城区部分农村信用社、村和企业视察调研。
2006年4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副主任卫斌,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德广,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长铎,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杨金亮先后到驻马店就城市污水处理、经济发展、旅游发展工作、河南省人大会议精神贯彻情况、《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贯彻情况进行调研。5月16~19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委室,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对全市2005年度“村村通”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研。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选工委、内司工委、教科文卫委、法制室分别到驻马店市就相关问题进行调研。
2010年11月18日~12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3个视察组,分别由常委会副主任王素平、崔允成、张文清带队,对市烟草局、气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邮政局8个上级垂直管理部门进行一次集中视察。视察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有关工作现场等形式,对垂直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成立6个调研组,由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带队,分别对“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和“十二五”期间驻马店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项目建设和工业化发展、“三农”问题、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6个专题进行调研。2011年8月2~3日,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为组长的驻豫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题调研组一行20多人,围绕省、市职业教育和劳动力技能培训情况进行调研。代表们实地考察市职教园区内的驻马店高级技工学校新区建设工地、驻马店农业学校和汝南县职教中心。考察团把代表考察中的一些意见和建议通过议案、建议的形式向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国家对全省职业教育和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更大支持。8月中旬至11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农工委、驻安阳市人大代表团先后到驻,就县域经济发展、《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情况、粮食生产安全和水产养殖工作、城市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发展等进行专题调研视察。
2012年9~10月,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组织市农业局有关人员,对全市不同类型的4个县、16个乡镇、20个村贯彻土地承包法和推进土地流转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全市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与差距,调研组提出以下建议: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土地规模经营支持保障措施;规范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机制;敢于创新,积极探索土地规模经营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