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第一节 医疗保险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是根据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建立起来的。政务院《指示》明确规定国家对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制。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卫生机构,按照各单位编制人数比例分配,统收统支,不能分给个人。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费或住院期间经医师处方的药费,由医疗费拨付,住院的膳食费、就医的路费由个人负担。1952年8月,政务院又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在乡干部和大专院校的在校生。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享受对象实行的一种免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公费医疗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因此,这项制度实质上是国家或政府保险型的保险制度。但随着时间推移,公费医疗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财政负担越来越大。1989年,驻马店地区依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行医疗费用包干改革,将财政全额负担改为财政、单位、个人共同负担。1998年1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9年,驻马店地区贯彻文件精神,加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力度,经过建立机构、调查研究一系列准备工作后,2000年1月8日驻马店地区正式颁布《驻马店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6月1日地直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2002年,驻马店市相继出台《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补充规定》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建立。2008年5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驻马店市出台《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标志着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启动。2008年7月,相继制定下发《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和《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配套制度。
2009年,驻马店市出台《驻马店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和《驻马店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下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意见》,标志着驻马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正式启动。
第二节 失业保险制度
1986年,驻马店地区依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是年10月,全区九县一市(县级市)和地直全部建立待业职工管理所(处)。其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用等用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9%提取。1993年,经过7年的探索运行,国务院正式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待业保险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1996年7月河南省颁布实施《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全区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待业保险更名为失业保险。1998年9月,按照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再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1999年1月在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国务院吸收全国各省市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果,颁发《失业保险条例》。随着《条例》在全区的贯彻实施,驻马店地区的失业保险制度进入相对完善的阶段。失业保险广覆盖,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多年存在的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有险无保的局面。2005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31.8万人,参保率99.6%。2012年,全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38.92万人。征缴失业保险费7065万元,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177%。
第三节 养老保险制度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986年,驻马店地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开始起步,国营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合同制工人参加退休养老金统筹。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退休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
1987年4月,驻马店地区下发《驻马店地区国营企业职工退休保险基金统筹办法(试行)》,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地、县、市所属国营企业和驻驻区的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干部、全民固定工、混岗集体工都应参加统筹。1988年,统筹范围扩大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干部、全民固定工、混岗集体工,企业缴费基数的组成为工作总额加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12月,驻马店地区下发《转发地区劳动局地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关于调整驻马店地区直属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将统筹项目由原来的10项增加到20项。至此,全区国营企业全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发给离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贴。1989年1~5月,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起步,全区九县一市开始实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的社会保险工作管理站直接发放养老金。1991年6月26日,按照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比例为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3%,并随着工资的调整逐步提高。同年12月,驻马店地区成立驻马店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1993年全区开始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取,数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当年全部职工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为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
1994年,驻马店地区下发《批转地区劳动局关于加强我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破产的企业,用清算资产的固定资产抵顶15~20年养老金;对关闭企业,用闲置资产抵顶15~20年养老金;兼并或合并企业,由新成立企业负责缴纳正常养老社会保险费。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后,驻马店地区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个人账户。1995年1月1日~1998年6月30日,全区职工个人账户按职工缴费工资记入部分为11%,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记入部分为6%;从1998年7月1日起,全区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1999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监督检查办法》等法规文件,驻马店地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的收缴、支付和管理等工作,社会保险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从2003年7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个人缴费工资的8%。
2004年12月,对实行市级统筹提出5项基本要求,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2005年,驻马店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现“五统一”。为确保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驻马店市对县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2005~2012年,连续8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1996年12月30日,驻马店地区颁发《驻马店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和《驻马店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等文件,拉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序幕。从1997年4月1日起,在驻马店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至2012年,改革运行平稳,基金积累初具规模,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建立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制。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中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差供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退(离)休人员均实行养老保险。实行养老保险后,原参保单位与退(离)休人员的管理关系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养老金发放。养老保险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月基本工资总额和月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2%计提,鉴于个别差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离退休费悬殊较大,可在提取22%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个~5个百分点。个人按在职人员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的2%计提,每月委托银行从参保单位银行账户直接划拨养老保险金。参保的在职人员退(离)休、退职后,由单位携带人事部门批准的退(离)休、退职审批表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从次月起计发养老金。养老金的支付项目包括退(离)休费,退职生活费,退(离)休人员死亡遗属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养老金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和委托参保单位代发两种方式。2002年,参保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提高到3%。2009年6月,增加市直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预增发补贴,预增发补贴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将事业单位人员预增发的津补贴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退休人员预增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150元;从2008年10月起执行。2011年10月,按照2009年6月标准增发参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预增发补贴。2012年8月,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12月4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从2013年1月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和月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4%计提,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5%计提。12月25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通过河南省档案局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省一级”认证。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0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同年9月,驻马店市平舆县被国务院批准为首批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县,成为全省首批开展的21个县市区之一,标志着驻马店市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开始。2010年,在平舆县顺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泌阳县被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为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第二批试点县区。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7月7日,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办公室,正式批复我市确山县、驿城区、新蔡县为第三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第一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区,批准平舆县、泌阳县为第一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区。2011年7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统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同年,驿城区、新蔡县、确山县、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驻马店工业集聚区等被批准为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第三批试点县。2012年6月,西平县、遂平县、上蔡县、汝南县、正阳县等5县被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为第四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县区。至此,驻马店市经过3年多的积极探索,完成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全覆盖工作。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大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在驻马店的全面铺开,受到基层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和高度赞扬。随着每年近10个亿的资金向全市基层农村社会注入,逐渐改变农村“靠儿养老、攒钱养老”的传统养老模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工伤保险
2004年,全市围绕“完善政策、健全机构、强化培训、稳步扩面、搞好衔接”的工作思路,稳步推进工伤保险工作。2006年4月,为加强对工伤就医的规范管理,成立驻马店市工伤医疗专家小组。2007年8月,下发驻马店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规范县区待遇审核与支付流程,市级统筹工作全面完成。
第四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城市低保
199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设泌阳、驻马店市两个试点。2000~2002年全市低保制度初步建立。2003年,低保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2008年,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断提高低保补助水平。
二、农村低保
2003年12月出台《驻马店市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完成救助对象的确定及《农村特困社会救助证》的印制、发放工作,2005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初步建立起全市农村特困救助制度。2006年,下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7月起在全市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县(区)在2006年7月底以前将原有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全部转为农村低保,并按农村低保政策完善相关手续。2009年3月,驻马店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和扩面工作。农村低保对象覆盖面从2004年底农业人口3.3%提高到2009年底农业人口的4.5%。
三、城乡医疗救助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是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各级有积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县区每年自筹的医疗救助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中央和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需救助对象人数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救助资金建立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农村医疗救助的范围是五保对象、特困户家庭、低保对象和其他贫困农民;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
2008年下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难人员。
2009年,下发《驻马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充意见》,对大病住院医疗救助制定的封顶线由原来的5000元调整为3000元;根据救助对象的身份按照比例给予救助。2010年,下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巩固和提高集中供养率,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2011年,驻马店市调整财政支出,增加医疗救助投入。8月,河南省在驻马店市开展困难群众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统筹试点工作。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低收入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众。督促各县区出台当地城市低收入标准,逐步推进此项工作。
四、五保供养
1978~2005年,全市五保供养对象实行的是县定、乡筹乡管,即县区政府统一制定五保供养标准,乡镇政府从农村提留中筹集五保粮款,由乡镇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2006年后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后,进一步规范了五保供养对象的管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农村五保供养申请严格按照村民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基本程序审批五保供养对象。全市各县、乡着重加强对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力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使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基本实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