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
实施意见
(2011年12月1日)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结合点、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切入点、促进农村发展的增长点,也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引领“三化”协调发展、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载体。为加快全市新型城镇化进程,推动传统村庄向新型农村社区转变,现就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出如下
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 号)、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科学规划、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群众自愿、就业为本、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原则,以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乡镇和旅游景区周边区域为建设重点,积极稳妥地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着力增强集聚功能、服务功能和辐射带动能力,引导和带动农民向社区集中,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强化产业支撑,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互相支持、协同发展。
二、目标任务
1. 从2011 年起,各县区要以乡镇为单位,认真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工作,新社区规划入住人口原则上不少于5000 人,2012 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2. 从2012 年起,各县区每年要开工建设2 个以上规划入住人口不少于1 万人的新型农村社区,新开工的新型农村社区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
3. 从2012 年起,各乡镇要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三、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稳步推进。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没规划不建设”的原则,规划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具有前瞻性、战略性,不但要规划建设农民住宅,而且要严格按照规划同步建设社区服务中心、文化健身广场、生活超市、托幼敬老和教育卫生等配套公共设施,提高社区品位。建设要分期实施,稳步推进。
(二)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积极搞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切实整合各项涉农资金,投向村庄建设规划确定保留或新建的新型农村社区,着力解决好社区内的水、电、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一流的基础设施条件引导农民群众自愿向社区搬迁。新社区建设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不强迫命令,不强行大拆大建。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不同地理位置、不同类型的社区进行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城中村改造、集镇商业带动、村庄搬迁合并等不同类型的建设模式和农民自建、集体统建、招商建设等不同类型的建设方法。
(四)建新拆旧,节约用地。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制度,坚决防止出现“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现象,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五)产业支撑,富民为本。坚持把生产发展放在首要位置,本着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的原则,因地制宜做好新社区的产业发展规划,确保每户至少有一个致富项目或一项稳定收入,实现“进得来、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破解用地难题。各级国土部门要充分考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需求,用足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千方百计完善新型农村社区的用地手续,确保2012 年每个乡镇至少有1 个新型农村社区有合法的用地手续。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允许先建后拆,先占后补,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需要申请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需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等费用,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旧任务,否则,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新社区建设占用土地,允许各乡镇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本乡镇范围内进行调整。
(二)加大投入力度。一是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2012 年,市财政预算安排3000 万元、各县区财政至少预算安排1000 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且以后每年要以10% 的速度递增。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对农民在新社区内的建房、购房补贴,按实际建成
户数,每搬迁一户奖励5000 元。县级财政投资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另行制定。二是加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各县区要成立以县区委副书记为组长的涉农资金整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农办。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分口实施”的原则,切实整合交通、安全饮水、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土地综合整治等各项涉农资金,优先投向村镇规划确定保留或新建的新型农村社区,着力解决好新社区内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各相关涉农部门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出台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专人负责。三是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建立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新社区建成后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归出资人使用,如转让,转让所得收益由出资人与当地政府按提前商定的比例进行分成。对可以收费的基础设施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种资金投入,政府依法进行监管。四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开办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住宅楼按揭贷款项目,加大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在新社区内建房、购房,资金困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3 万—5 万元贷款,贷款利息由各级财政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市委农办、市金融办另行制定。五是对特困户和已分户居住的老人,充分利用住建部门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解决其困难。对经济困难、无力向新社区搬迁的群众,要采取建房补贴、贷款贴息、建廉租房、免费安置等不同措施予以妥善安置,所需资金可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新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和新社区建设节约出来的土地指标转让所得收益中解决。
(三)优惠政策激励。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为新型农村社区内的房屋办理《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等,允许其抵押、担保。对迁入城镇周边新型农村住宅社区的并将宅基地交回村集体的农民,可免费办理城镇居民户口,优先办理城镇低保,在就业、教育、社保、低保、医保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权利和义务,原来承包的责任田继续保留。对居住在城镇周边新型农村社区的外地人口,免费办理暂住证;购有住房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按照有关规定迁入新社区落户。鼓励农村居民跨社区、跨乡镇、进城区购房居住,并同等享受所有优惠政策。
(四)完善奖惩措施。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列入各县区目标管理范畴,根据各县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度和标准,确定各县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考核排序,排序靠前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和资金奖励;排名靠后且新社区建设进展明显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情况纳入各乡镇“三杯竞赛”考核范围,提高其在“三杯竞赛”中的权重,完成当年新社区建设任务的,予以适当分值的奖励;未按本文件要求完成年度新社区建设任务的,取消乡镇“三杯竞赛”夺杯和乡镇主要领导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建设进度快、标准高、为新社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领导优先予以提拔重用,村两委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参照公务员管理,享受乡镇副科级干部待遇。
(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上一线,解疑难,真正做到政策上倾斜、资金上支持、项目上优先,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在新型农村社区外,不准审批宅基地,不准再进行旧房翻新、改建扩建。对计划撤并的自然村,任何部门不能再安排除农业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划乱批、乱建的行为,坚决制止无证建房、违规建房行为,严禁“以罚代管”。对违规建房制止不力的,追究主管部门人员责任。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希望、看到未来,努力营造出关心、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