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
若干意见
(2011年8月1日)
为加快我市产业集聚区建设,抓好关键环节,完善推进机制,落实扶持政策,促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走节约集约发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路子。把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作为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中心工作和综合性举措,通过政策引导,加压驱动,创新
体制机制,促进企业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人口向城镇转移。
二、发展原则
(一)规划引领原则。发挥规划的统筹和引导作用,按照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在推进项目集中布局的同时,科学选择产业集聚区内的特色主导产业,突出产业关联性,提高产业的集聚度,实现产业集群发展。
(二)创新发展原则。推进产业集聚区体制机制创新,各县区举办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享受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拥有人权、财权和重要生产要素审批权。强化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推动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工作责任,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通过政策加压驱动,定期考核评价,奖励先进,鞭策落后。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推进区域生态共建、环保同治,实现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发展。
三、发展方向
以产业集聚区建设为载体,促进“三化”协调发展,把产业集聚区发展成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新途径、培育市县经济的增长极、招商引资的主平台、产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动机。
四、政策措施
(一)企业集中布局
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准入条件和节能评估达到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律入驻产业集聚区,禁止在产业集聚区以外新上工业项目,不在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不得参与产业集聚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发改、工信、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项目审核和监管职责。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产业集聚区之外新上工业项目,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二)产业集群发展
1.科学选择特色主导产业。各县区要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根据产业集聚区的资源禀赋、现有产业基础和其他外部条件,科学确定1—2 个优先发展的特色主导产业并上报市政府。要立足农产品资源优势和现有的产业基础,着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拉长产业链条;要提升产业层次,着力谋划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战略新兴产业,积极培育龙头企业,解决产业层次低、项目规模小的问题,增强产业集聚区的带动功能;产业布局要相对集中,各产业集聚区要明确突破方向,逐步实现产业集群发展。发改、工信、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产业集聚区内的特色主导产业项目的监管,把本部门掌握的资源优先配置到特色主导产业,加快主导产业和产业集群培育,逐步形成有特色的产业集群。
2.实行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办法。鼓励各县区招商引资项目在已形成同类产业集群的产业集聚区跨县区落地,经双方签订协议、市商务局确认后,在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产业集聚区等考核评价中各项指标计入招商引资县区。项目跨县区落地暂在三区两县(市产业集聚区、装备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遂平县和确山县)试行,待条件成熟、积累经验后逐步在全市推广。项目跨县区落地所产生的税收,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缴入项目入驻地国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5 ∶ 5 分成或按双方协商比例分成。
(三)土地集约利用
1.加强用地监管。建立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联审联批会议制度,由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商务、工信、监察等部门,根据产业集聚区产业布局、功能分区、项目投资规模、用地政策和投资强度规定,加强项目用地规模审批监管。
2.严格项目供地条件。市区内各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以下、亩均投资强度180 万元以下,县域内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3000 万元以下、亩均投资强度150 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必须入驻标准化厂房,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不得入驻单层标准化厂房。
3.高标准建设标准化厂房。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集聚区重点建设三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对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利用情况好的产业集聚区,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四)政策优惠到位
对投资在5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3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300 万元以上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项目进入产业集聚区,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加大投入
1.各县区设立的投资公司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具备条件的县区,移交给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管理。逐步壮大产业集聚区投资公司的融资规模,建立资本金稳定增长的财政支持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 万元,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 万元的产业集聚区专项资金,并且以后每年按20% 递增,用于增加投资公司资本金,提高融资能力。
2.设立支持技术创新平台专项资金。凡产业集聚区引进或创建国家级技术创新研究中心的,市财政奖励200 万元。
(六)优化发展环境
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不断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用硬手腕打造软环境。全面落实市县四大班子领导分包项目推进制度、项目联审联批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费制度,重点解决项目在引进、审批、建设、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好服务承诺、岗位责任、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失职追究等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七)定期督导考核
市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落实省市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政策的督导检查,形成推动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的动态管理机制,每月一通报,每季一督导,每半年一观摩评价,每年一考核。按照《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考核奖励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绩效考核并在新闻媒体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八)建立激励机制
把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县级领导班子综合考评体系,考核观摩结果送组织部门备案,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1.县区产业集聚区。当年被省政府命名为“十强十快产业集聚区”或连续2 年全市综合考核前3 名的,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经组织考核,对分管领导提拔或重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任期2 年以上的,享受副县级待遇,管委会升格为副县级。连续3 年全市产业集聚区综合考核前3 名的副县级管委会,向上级申报升格为正县级。
当年全市综合考核后2 名的产业集聚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所在县区党委和政府不得评为全市年度综合目标考评先进单位,给予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管委会主任诫勉谈话。
连续2 年全市综合考核后2 名的产业集聚区,实行县区主要领导问责制。
2.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当年被省政府命名为“十强十快产业集聚区”或连续2 年全市综合考核第1 名的,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经组织考核,对管委会1/3 的副县级干部提拔,对正县级领导作为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
当年在全市综合考核后6 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管委会不得评为全市年度综合目标考评先进单位,给予管委会县级干部诫勉谈话。连续2 年在全市综合考核后6 名,实行管委会主要领导问责制。
3.资金奖励。产业集聚区被省政府命名为“十强十快产业集聚区”的,市政府奖励给产业集聚区建设有功人员50 万元;全市综合考核前3 名的,市政府分别给产业集聚区建设有功人员奖励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九)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产业集聚区专题会议,研究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市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统筹研究解决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明确各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把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作为首要工作来抓,摆上重要日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十)制定配套措施
为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强力推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相关部门要分别出台配套管理办法。市委组织部要制定县区党政负责人和产业集聚区干部考核和奖罚办法;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各产业集聚区选择特色主导产业,制定项目跨县区落地办法;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资金筹
措和奖金分配办法;市税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跨县区落地税款征收和清缴办法;市国土局负责完善土地审批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