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婚葬管理
第一节 婚姻登记
清代和民国时期,均实行仪式制结婚。1930年1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八编规定:结婚应有公开的仪式,及2人以上的证人。举行公开仪式的主要目的,是让大家知道和公认这对夫妻。河南省政府还于1927年制定颁布了《河南暂行婚礼仪式》,主要内容是:
(一)结婚前,应遍发柬帖,通知双方亲友,届期观礼。
(二)仪式:
入席。
奏乐。
全体向国旌、党旗、总理遗像行三鞠躬礼。
证婚人致证婚词,并读证书。
新郎、新妇盖章。证婚人、介绍人、主婚人均盖章。
新郎、新妇相向行三鞠躬礼。
奏乐。
新郎、新妇向证婚人行一鞠躬礼。
新郎、新妇向主婚人行三鞠躬礼。
新郎、新妇向介绍人行一鞠躬礼。
新郎、新妇向男、女宾行一鞠躬礼。
新郎、新妇向男、女家族行一鞠躬礼。
主婚人致词。
介绍人致词。
男、女来宾代表致颂词。
新郎、新妇致谢词。
唱歌。奏乐。
摄影。
退席。
民国时期实行一夫多妻制。在社会上稍有地位,或家庭较殷实的男子,都可以娶妻纳妾。少者二三房(人),多则四五房,娶纳妻妾的多少,成为男子权势和经济实力的象征。《民法》规定,男18岁,女16岁即可结婚。并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本地一般十五六岁定亲,18~20岁成婚。
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明确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婚姻法》还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自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全区各县、区、乡于1951年陆续开始婚姻登记工作。
1955年6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明确了办理婚姻登记的目的是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强迫包办,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纳妾;保障男女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防止早婚和亲属间不宜结婚的婚姻,防止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传染和其他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婚姻登记办法》对结婚的具体规定是:结婚的男女双方都要亲自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申请书,并提供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登记机关认真审查后,确系合于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离婚:男女双方或一方提出离婚的,要亲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男女双方确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财产等问题能作适当处理的,应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如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坚持不愿离婚,经调解无效时,可由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1956年前,区以下群众在区公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县(市)机关人员在县(市)人民政府民政科办理。1956年后.在乡、镇办理。1958年后,在人民公社办理。1983年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1980年,国家颁布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鼓励晚婚晚育。禁止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1978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31832对,1983年增至56468对。
第二节 殡葬改革
驻马店地区历来实行土葬。民国以前,土地私有化,普通人家在自己所有的土地里,选一块地势较高的作坟地。较富裕或社会地位较高的家族,则请风水先生选一块“风水宝地”,买来用作坟地,人死后,一般停尸3天,然后装进棺材,埋入墓穴。第三天,堆土起坟。坟高2米左右,呈圆锥形。坟前立石碑,铭刻墓主姓名、生平及立碑人等。办丧期间,请l~2班古乐队吹奏哀乐,召集同辈以下所有亲友共同送葬。为此酒饭招待,买棺做孝,耗资甚巨。
建国后,党和政府即着手进行殡葬改革,倡导火葬,改革土葬,节约耕地,破除迷信,简化殡仪,文明办丧。50年代起,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由所在单位开追悼会,亲友送花圈、挽联,佩带黑纱。同时,在城镇,政府尝试设置人民公墓;在农村,倡导深埋,不留坟头,选择贫瘠荒地作公墓。70年代初,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农村普遍进行平坟、移坟,反响强烈。70年代中期,驻马店地区根据中央、国务院对殡葬改革制定的具体政策,开始逐步推行火葬,要求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汝南、西平、遂平三县分别于1978、1979、1980年先后建成火化场。
汝南火化场负担汝南、上蔡、正阳、平舆4县火化任务,于1978年起开展火化业务。至1985年共火化尸体110具,平均每年13.6具。
西平火化场负担西平县、舞钢区、漯河市火化任务,于1984年起开展火化业务。至1985年共火化58具,平均每年29具。
遂平火化场负担遂平县、确山县、驻马店市火化任务,于1981年起开展火化业务,至1985年共火化615具,平均每年123具。
止1985年底,全区共建有3处火化场,拥有火化炉6个,殡葬管理人员35人,接尸车5部,固定资产101万元,周转资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