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 察
1950年8月,汝南县率先成立人民检察署。1951年4月1日,信阳行政区人民检察署成立,5月改称“河南省人民检察署信阳专区分署”。至年底,全区各县人民检察署(泌阳县1953年7月成立人民检察署)相继成立。1952年10月新蔡、遂平、确山、平舆4县检察署撤销。1955年初,信阳专区分署更名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信阳分院,各县检察署同时改称县人民检察院。至8月恢复建立确山、平舆、新蔡、遂平、驻马店市5个人民检察院。1965年7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分院成立。1967年1月,检察机关遭到所谓“造反组织”的冲击被迫撤销。1968年实行军管。1978年9月恢复重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分院,内设办公室、政工科、一科(刑事检察科)、二科(法纪检察科)、三科(监所劳改检察科)。1979年底全区检察机关有干警531人(干部476人、司法警察22人、职工33人),其中分院干警70人(干部64人、司法警察4人、职工2人)。1985年地区检察分院内设办公室、人事科、刑检科、信访科、法纪科、监所科和经济科,有干警85人。
1950~1954年各级检察机关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恢复国民经济为中心,密切配合公安、法院,参加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和司法改革,处理大量反革命案件、刑事案件和违法乱纪案件,1955~1957年,开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一般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劳改(社改)监督和自行侦查,依法正规办案,检察业务全面开展。1958~1960年,受“大跃进”影响,办案程序简化,检察职能削弱。196l~1965年,检察机关以保卫“三面红旗”、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为中心,积极清理积案,加强监督,检察工作得以恢复和发展。l966年检察机关被卷入“文化大革命”,1967年被砸烂,1968年实行军管。“文化大革命”期间,办案以阶级斗争为纲,实行独家办理,造成大批冤、假、错案。l979~1985年,检察机关恢复后,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秉公执法,密切协同公安、法院,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经济犯罪,从重从快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依法严惩一批犯罪分子,促进了全区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第一节 刑事检察
一、批捕、起诉
1951年人民检察署建立后,依照《惩治反革命条例》及党的“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批捕了大批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1959年以后,贯彻中央“少捕、少杀、少管”的“三少”方针,批捕人犯大幅度下降。1965年7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分院设立刑事检察科后全区共批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160件,自办违法案件147件,逮捕起诉32件,不捕作其他处理的114件。1967年1月检察院被撤销,刑事检察工作时断时续。1978年刑事检察案件的审理工作重新走向正常化、制度化。1979年,对城镇社会治安秩序进行整顿,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全区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犯593人,审查批准逮捕386人,不批准逮捕87人,其中分院受理115人,批准逮捕69人,不批准逮捕27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503人,审查起诉349人,免予起诉23人,其中分院受理15人,审查起诉15人。随着检察工作的正常化,刑事检察的力度逐渐加大。1983年8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区全面展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严厉惩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重大盗窃、重大流氓、拐卖人口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批捕人犯比1982年上升385.2%。1985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136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919人,不批准逮捕178人,退回补充侦查254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8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915案l314人,审结763案1045人,占受理总数的79.5%,决定起诉679案893人,免予起诉80案142人,不予起诉4案10人,退补136案239人,公安机关撤回9案17人。其中起诉重大、特大案件265案335人,占起诉人数的37.5%。出庭支持公诉618案812人,法院审结579案758人,作有罪判决571案736人,免予刑事处罚5案17人,无罪判决4案6人,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震慑了犯罪分子。
二、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1955年开始对公安部门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监督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同时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量刑是否得当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1978~1985年,共抗诉41件65人,其中法院改判28件39人。
第二节 法纪检察
建国初期,各级人民检察署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人民政府的政策、决议、法律、法令实行检察。主要处理全区公务人员贪污、违犯政策法纪、渎职案件。根据1954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区检察机关对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56年,信阳分院始建一般监督机构(称“一科”),各县市院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专门办理法纪案件。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打破了正规办案程序,导致检察工作在“信阳事件”中铸成大错,造成大批冤、错寨。1961年经过整风后开始好转,1963年恢复正规办案程序。1967年1月检察院被撤销,法纪案件与刑事、经济等案件混同处理。1978年地区检察院重建后,设法纪检察科,主要通过侦查式调查,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由于“文化大革命”对我国法制的长期践踏,人们法制观念十分淡漠,各种违法乱纪案件频繁发生,重建的检察机关只是着重办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少数案件。1979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违法乱纪33起,其中贪污案3起,侵犯公民权利案10起,渎职案1起,其他案件9起,逮捕罪犯9人,作其他处理13人,其中国家干部3人,基层下部8人,其他人犯11人。进入80年代,法纪检察逐渐规范化。1985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16件,立案侦查33件63人,起诉14件23人,免诉10件21人,撤销案件5件1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5万多元。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1~1954年,主要对干部、公务人员贪污渎职案件实行检察。1955年后,自行侦查范围扩大到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违犯劳动法规犯罪,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奸商五毒罪行、破坏国家重要物资统购统销以及盗骗或损害国家资财等案件。1966~1978年,经济检察工作中断。1979年恢复经济检察工作。1980年全区共受理141案,立案侦查68起,其中贪污案34起,玩忽职守案7起,盗伐林木案16起。结案51起57人,其中给予刑罚处罚31人,转作纪律处分15人,追回赃款54513元。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区开始从重从严惩处贪污、盗伐滥伐森林、玩忽职守、行贿受贿、偷税抗税、重大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1985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87件,立案侦查89件117人,逮捕犯罪分子67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600元,粮票2700斤,木材5.2立方米。
第四节 监所检察
一、劳改检察
1952年,检察机关开始对劳改场所——看守所的狱政管理、劳教人员违法乱纪进行检察。1956年检察院设立审判监所监督组,同年改名为劳改社改检察科(股),1965年开始处理申诉事宜。“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所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地区检察院设监所检察科,恢复监所检察工作,1980年,监所检察主要配合公安、法院清理在押未决犯,共收押犯人655名,清理554名,免诉、不诉和教育释放286名。1984~1985年,贯彻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紧密配合法院、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服刑犯人和劳教人员重新犯罪活动。1984年全区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起8人,批准逮捕6人,不批准逮捕l案2人,受理起诉案件69起83人。通过审理,向法院起诉63案73人,免诉2案3人,退补1案1人。建议有关部门撤回案件3起5人,凡起诉的案件均做了有罪判决。1985年全区受理服刑犯人又犯罪案件66起72人,通过审查起诉58起64人,免诉1起1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l起1人,公安机关撤回5案5人。全区受理“两劳”人员申诉案件236起,转办156起,经过复核驳回申诉43起,改判18起。
二、看守所检察
看守所检察主要是对看守所是否违法羁押、看守所干警是否违法犯罪以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管措施是否合法进行查处和监督。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看守所检察把安全防范检察确定为工作重点,切实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1984年,全区对看守所大检查190次,发现和纠正事故隐患251处,提出合理化建议143条,发现制止重大事故26起,有效地减少和杜绝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了预审、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1985年,监所检察以加强政策、法律监督,促进文明管理,提高改造质量为重点,贯彻执行“打、改、防、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全区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检查451次,提建议190条,消除事故隐患71处,防止重大事故9起。严厉打击煽动闹事的牢头、狱霸,保证看守所安全。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1~1954年,检察机关相继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当时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建立了登记、自办、转办、台办、函复等制度。1956年后,原信阳检察院建立检察长接待日,设立来信来访接待室和检举箱。1965年驻马店检察系统办理三类人员及家属申诉案件37起,依靠群众办理各类案件474件。“文化大革命”中,信访工作中断。1979年恢复并设立信访科,1983年改为控告申诉检察科。1979年全区受理来信1570件,其中申诉562件,其他1008件,接待来访群众980人次。1981年共受理来信来访3798件次。直接答复435人次,重复信访643件次,自行查办65起。1985年全区共受理来信、来访3482件人次,转其他有关部门2138件人次,自行查处9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