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商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理
1950年至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县人民政府多次召开工商界代表座谈会,阐明党的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维护合法经营,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方针,调整公私关系,稳定物价,使工商业户逐步解除顾虑,相信党的政策,转向安心经营。1952年底,全县工商业1984户,从业人员2760人,资金160490元。其中饮食423户,从业人员679人,资金12424元;服务业150户,从业人员205人;摊贩313户,从业人员546人,资金135039元。
1953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省政府《关于中小城市市场与区乡初级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后,县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重点进行安定市场秩序,严禁哄抬物价、掺杂使假、大秤进小秤出、抢购截购、黑市经营等违犯市场管理行为,把粮、油、棉交易置于国家监督管理之下,保障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
1954年,贯彻省政府“关于活跃农村经济生活方案”,按照统销物资、控制商品供应计划指标,放宽尺度,供应农民,农村副业、手工业作坊从供应原料、加工订货上帮助解决生产困难,取消各种不合理限制办法,活跃农副业生产;向农村私商开办批发业务,有领导地利用小商贩,鼓励经营,积极指导他们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5年,为活跃农村经济,对市场管理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依照国家将商品划为三类的指示,实行三级管理,同时全县先后建立粮食市场16处,以调剂粮食余缺。1956,为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开放了国营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全县大小集镇32个,恢复建立贸易服务所27个。市场开放后,农副产品上市品种达105种之多。但由于界限规定不够明确,计划和统购的农副产品无限制的进入市场,一度出现投机、贩运、套购、抬价等现象,妨碍了国家的收购和分配。1957年1月重新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加强市场管理。7月,为进一步管好市场,政府对农村市场管理制定具体措施,扭转市场混乱局面,稳定了物价。1958年,在“左”的规章指引下,国营合作社部门提出生产什么就收购什么,搞大购大销。同时社队规定社员赶集买卖东西必须请假,不允许“无事赶闲集”。结果部分小集市被迫关闭,市场管死,供应紧张,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1959年9月,县对农村集市贸易商品交换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先后恢复农村集市22个,服务部、交易所13个,流动销货组和货郎担57个。1962年至1964年,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管理界限有所放宽,市场较为活跃。“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呈现呆滞状态。1978年之后,县强调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投机违法活动。1980年县工商局纠正了管理偏严、限制过死的现象,市场空前活跃。1981年,一些不法商人投机倒把,危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县抽调人员,组织力量,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市场检查,取缔非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等违法活动,保证了物价的稳定。1983年,县依照“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利用宣传栏、广播,宣传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教育个体工商业者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经营作风,遵纪守法。
1985年,工商局对全县市场进行整顿,划行规市,加强管理。实行包管理、包服务、包收费、责任到人,以行业划分小组,工商所包到组,组包到人。同时设置了服务台、公平尺、公平秤、市场标示牌等服务设施,制定“缺一罚十”的规定,制止了不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利益。
第二节 工商企业登记
建国初期,工商、税务、银行合署办公,内设工商专于一人,负责工商企业登记。县政府设立工商科后,在工商联的协助下,1953年进行对工商企业的普查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全县私营工商业2586户,从业人员4298人,其中,手工业554户、商业731户、摊贩128户、行商20户。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进行私营商业及饮食业普查工作”的指示,县成立普查办公室,对21个行业的户数、人数、产品质量和产值进行调查。1956年对私改造完成后,私营工商业、小商小贩加入国营、公私合营,个体手工业走上合作化的道路。
1963年,根据1962年12月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试行办法》和省工商局《关于全面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对全县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工商企业1057个,从业人员5518人,进行了工商企业复查登记和换发营业证工作。1965年底,全县换发证照324户,其中:合作商店、小组82户,个体商贩191户。“文化大革命”中,工商企业登记工作长期停滞。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8年至1980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全县的国营、集体企业、个体手工业、商贩普查登记,合格的国营企业337户。同时,对全县的工业企业分系统进行了普查登记,属一工系统的工厂10个,二工系统的工厂22个,三工系统(今乡镇企业)166个,非工业系统工厂11个。
1981年11月,贯彻国家工商局《关于开展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工作的通知》,县成立普查登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商局具体负责。通过普查,共发集体营业执照79户,个体338户。1982年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县工商局对工商企业进行整顿和换发新营业证。通过审查,批准发证1272户。到1985年,全县经过审查登记的企业580户,从业人员17751人,其中全民144户,从业人员7197人,集体436户,从业人员10554人。
建立经济户口与档案。根据国家、省、地有关建立经济户口的指示,1983年对企业档案进行全面整理,按行业、分系统建立一整套“经济户口”档案和台账,共建国营工商企业档案422个,集体企业档案468个,个体档案2588个。
对工商企业的监督。50年代到60年代初期,主要是通过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工商法规,教育工商业者按照政策,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尺少秤、无证经营等行为进行清理和整顿,取缔非法经营。1966年至1976年,工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陷于停顿。1978年以后,工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步入正轨。1979年,针对市场上出现的问题,抽出有关单位27人,配合城关工商所,组成市场组,政策检查组和宣传组,对城关的国营、合营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业等46个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差的予以批评,限期整顿。1983年个别国营公司不按业务经营范围,借用他人合同,骗取银行贷款,一次倒卖自行车3000辆,牟利23400元,经查证落实,按照政策进行了处理。1984年,县工商局对全民和集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审验营业执照,发现有14家企业的名称与公章不符,及时作了处理。并对无证营业、违法营业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制裁。通过监督检查,被罚款的企业11家。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意见》,县工商局对全县44个单位,51个企业进行清理,有41个党政机关为青年就业办的企业和机关脱钩。查出党政机关办企业8户,党政干部经商1人,分别进行了处理。同时,对全县110户各类“公司”、“中心”、“货栈”进行整顿,符合公司条件的保留36户,对不具备条件的40户做了降格或变更;取缔“三无”(无场地、无人员、无资金)公司、“皮包公司”30户;对买空卖空,靠欺骗手段搞非法经营的4个公司限期关闭。
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50年代初期,县国营贸易支公司与手工业临时互助组订立19份加工合同,金额3297元,履约率85%。同年,县政府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对产品和经营进行研究,并在会上签订了13份经济合同,金额7818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鉴证,只协助调解合同纠纷。1955年至1963年,机构变化、经济合同管理停顿。1964年工商局成立,恢复经济合同管理工作。1965年工商部门深入农村帮助社员找副业生产门路,由生产队与供销社订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130份,220余万元。“文化大革命”中,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中断。1979年恢复经济合同管理工作。1981年,县工商局选择了重点厂矿、乡村试行经济合同制,鉴证各类经济合同52份,金额268932元。为推广农商经济合同制,工商局印发《关于推行农商经济合同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商签订经济合同的规定作了具体说明。1983年鉴证53份,23000元;外地转来协签合同19份,267324元。全部履约。1984年签证38份,金额3472000元,履约率98%;受理合同案件10起,金额19万元。
1985年县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基层建立13个经济合同管理小组,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无效合同、违法合同、假合同的出现,开展调解合同纠纷工作。全县鉴证合同109份,金额9343000元,履约率98%。受理案件25起,确认无效合同6起,自动撤诉4起。除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外,工商局还注重开展咨询服务,宣传经济合同法规。通过鉴证与调解,既管理又服务,增强了工商部门经济合同管理的信誉。
第四节 个体工商业管理
解放初期,贯彻中央有关指示,不动商业一针一线,维护合法经营。对某些无力经营的工商业户给予扶持,通过加工订货、供应原料、推销产品,促进了个体商业和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1953年贯彻执行对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者走社会主义道路。1956年私营工商业者1283人中,有1242人分别加入国营、公私合营、合作店(组);组织起手工业生产合作社44个,社员1625人,实现了手工业合作化。
1963年通过登记发证,全县有个体商贩263人,个体手工业者264人,大队代销点200多个,从业人员500多人。为对其经营加强管理,制订了定品种、定人员、定地点,挂营业证、挂守则、挂牌价、挂意见簿制度,限制不正当的经营活动。年底,取缔无证商贩186个。1964年取缔67个,1965年19个。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处于瘫痪状态,个体工商业户极少。
1980年,对发展和管理个体工商业户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之有章可循。1981年对全县个体工商业户进行分类排队,划清守法与违法的界限,视其情节给予处理,并一律实行“三挂”(挂营业执照、挂明码标价、挂经营守则)。1983年至1985年,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政府和工商部门进行组织和管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在个体户中开展“五好”文明经营竞赛活动。1985年评出“五好”个体户300名,由县工商局、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发了“文明经营户”光荣匾。为了便于对个体户管理,建立了个体经营档案,按行业分类、编号、登记,并设有台账利于查找。同时,对基层工商所开展“百分赛”,准确及时地做好个体经济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和统计分析。
第五节 商标广告管理
1980年开始商标管理工作,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办理上报。1982年以来,县有8种产品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确山县农修厂“山峰牌”内燃机配件,豫南酒厂“中泉牌”曲酒,第二制药厂“丰园牌”西药,机械厂“朗陵牌”饲料粉碎机,豫南酒厂“豫南牌”汾酒,第一制药厂“南岭牌”西药等注册商标。同时,县对印刷厂、城关彩印厂等单位印制情况进行了检查和管理,对违犯商标印制管理行为及时进行了处理。1985年查处冒牌酒808瓶,冒牌铝锭8吨,保护了商标专用权。
1985年春,县工商局贯彻实施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9月对有关单位和户外广告进行了清理整顿,制止刊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的广告。至1985年底,经县工商部门核准,县广播站宣播各种广告58份,省电台两次;《人民日报》、《河南日报》各刊登一次;农修厂自印产品广告2000份在全省订货会上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