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书面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整个税收征管体系的基础环节,也是征纳双方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注销的法定手续。税务机关通过纳税登记,将纳税人纳入了监督管理范围,同时也纳入了税务机关的服务体系。
一、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登记者外,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其他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有: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办理登记后,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或者改变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情况是,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告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及有关证件,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卡)。
办理开业登记时,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支机构、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五种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分别办理不同内容的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于到达营业地二十四小时内,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内需要停业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后,结清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薄荷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三年更换一次。验审的内容主要包括:登记证与登记表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漏征漏管等。通过换证理清户数。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制度的实施
国、地税务机构分设后,为摸清税源情况,1994年11月,地区国税局执照人力进行调整。截至10月底,全区归国税局管理的办证户为31772户,其中:国有经济2126户,集体经济3091户,私营经济95户,个体经济26378户,三资企业18户,其他64户。实际纳税33314户,其中:国有经济1829户,集体经济2494户,私营经济85户,个体经济28840户,三资企业12户,其他54户。
1995年1月1日起,对新开业的纳税户,由国税局和地税局按征管范围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1996年6月10日至9月30日,全区国税系统共换发税务登记证23223户,注册税务登记证2917户。其中:国有经济2252户,集体经济4000户,私营经济87户,个体经济19606户,联营经济8户,股份制经济187户。在办证过程中共清理出漏管户726户,清理出税款6万元,加收滞纳金0.9万元,偷税罚款1.5万元,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得罚款2.8万元。
1997年10月20日~11月20日,区内进行1997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工作。配合验证工作,进一步澄清了税源底子。
1998年7月1日起,区内结合税务登记,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加强对税源的控制。截至1998年12月底,全区共办证31672户。其中:国有经济2503户,集体经济3777户,私营经济115户,个体经济25095户,联营经济12户,股份制经济154户,外商投资经济2户,港澳投资经济1户,其他经济13户。清理出漏征漏管户4961户,补税83.29万元,罚款47.25万元。
1999年1月4日,驻马店地区对政法机关从事商业活动的所属企业进行清理,全区撤销该类企业41户,保留10户。是年6月至9月,区内按照省国税局的要求,全面换发了税务计证。全区共换发税务登记证28420户,注册税务登记证2166户,其中国有企业1785户,集体企业2350户,股份合作企业28户,联营企业12户,有限责任公司327户,股份有限公司300户,私营企业123户,其他企业2户,合资经营企业4户,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3户,个体工商户25652户。清理出漏征漏管户1272户,清理出税款13.45万元,罚款10.98万元,滞纳金加收0.87万元,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罚款3.27万元。
第二节 税源管理
一、税源管理概况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区内经济的发展,税源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税务机构分设后,驻马店地区根据税源变化情况,制定了《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了新型的税源管理体制。加强了对卷烟、电力等重点行业和专业市场的管理。
1994年11月,驻马店地区税务系统组织5个检查组,对各单位进行税源检查,澄清了税源情况。至10月底,全区实际办证33692户,实际纳税34476户。按照划定征管范围,归国税局管理的办证户为31772户,实际纳税33314户,归地税局管理的办证户为1920户。为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根据省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源管理办法(暂行)》,区内制定印发了《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实施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8月,为确保税源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实现税源管理“管住、管好”的目标,全面掌握基层单位的税源管理信息和管理状况,地区国税局在全区分不同经济状况选出2个县局直属分局的5个中心税务所为税源联系点。结合推行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责任制,及时搜集基层单位执行《税源管理办法》过程中的各种反映,研究加强税源管理的具体措施,总结推广税源管理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2000年,区内落实税源管理职责人制度,全区共查出漏征漏管户1230户,查补税款16.5万元。
二、重点行业管理
在税源管理中,全区重点抓主要行业的管理,包括卷烟、商业、电力、化学、原油、酒、建材、造纸、纺织、机械制造等行业。由于卷烟行业税收收入占全区税收收入33.7%,是重点行业中的重点企业,在地区国税局直属分局曾专门设置驻厂管理科,1999年后地区国税局在综合管理科专门设置驻厂管理员岗位,均由专门人员负责卷烟厂的税源管理工作,除进行税收政策宣传、直属管理、办理纳税事宜外,随时掌握卷烟厂的生产、卷烟情况,各种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卷烟行业市场变化情况。
为贯彻省国税局《加油站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范加油站税收及行业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增加税收收入,1998年,对全区加油机进行铅封,全区共有加油机546个,其中:电子式加油机290个,全部铅封;机械式加油机256个,铅封146个。此行业1~9月份缴纳增值税税额433万元,铅封后10月、11月两个月缴纳增值税税额316万元。
2001年2月2日,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原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驻马店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驻马店市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实施方案》成立了驻马店市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领导小组,经过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税控初始化培训等前期工作后实施安装。全市共安装税控加油机377台。加装率100%。从5月1日起,以税控装置数为主,配套发票管理和账簿管理对加油站进行税款征收;8月1日起全市对加油站纳税人以税控装置数为准进行税款征收。
三、个体税收管理
1994年底,全区个体纳税户252952户、私营企业79户。1995年1月,地区国税局制定下发了《驻马店地区关于在个体户中实行亮证亮票经营管理制度的意见》,对国税系统所管理税务个体户、私营企业、部分集体承包户实行《亮证亮票经营管理制度》。亮证亮票经营管理制度是指个体户经营过程中,必须亮出税务登记证,定税通知单,完税凭证等有关税收管理证照和文书,使其增强透明度,以便加强社会监督。并统一印刷发放“个体户票据粘贴薄”。通过检查验收,证明实行亮证亮票经营管理,增强了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了个体外部征管资料的管理,堵塞了漏洞,清理出漏征漏管户1615户,查补税款1368万元。3月,地区国税局制定下发了《驻马店地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协税护税组织的通知》,包括个体税收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等内容。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地区国家税务局明确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个体业户,年销售收入在12万元以上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建账能力的个体业户,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执行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个体业户财务、会计制度;使用核发凭证,如实记账,正确核算;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账簿,启用时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对经营规模较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业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办建账和办理账务,对聘请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但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计簿和月终货物盘存表,简称“两簿一表”。
1996年,区内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两簿一表”工作。10月,地区国税局转发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对月均纳税额在1万元以上或纳税额在地区内前10名的个体大户,实行备案制度。按季度向省国税局报送《个体工商大户税收情况备案表》。
1997年,全区地、县(市)、乡(镇)三级国税局分别成立了建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建账工作,全区召开各类动员会38次,与会人员11300人。举办建账业务培训24期,培训人员2110人。5月,全区实行:凡在区内从事生产和经营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经营者,均按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安置“河南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对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安置会记账簿记载的实际销售收入据实申报,并报送财务报表。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纳税期内按照其实际销售收入如实申报。申报的实际销售额与核定额升降幅度在30%以内的,按原核定定额征税;实际销售额超过核定定额30%的,按实际销售额计算征税;实际销售额低于核定定额30%的,先按核定定额征税,待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从下月应纳税款中抵减。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生停业的,按照规定办理停、复业手续。对城乡个体工商户散商和其他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于本次或者本日货物销售前,向经营地工商机关首先进行商品报验,并预缴税款保证金,本次或者本日货物销售结束后,到税务机关结算税款。对销售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也要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如实申报销售收入。个体申报可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方式。截至1997年9月底,全区共有个体私营业户22311户,已建账18273户,占个体私营业户总数的82%;其中已建复式账182户,占应复式账户的11%。已建简易账18091户(包括粘贴户),占应建简易账户数的88%。
1998年3月,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建账、建制工作再次做出规定:私营企业、个体租赁承包简易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应建立复式账;达不到建立复式账条件的应建立简易账;对个体小户,经税务机关批转可不建账,但须进行票据粘贴。4月,要求简易账的格式在区内必须统一使用一种式样;个体工商业户账簿启用时,在工商机关规定日期到工商机关加盖启用章;个体户无论建立复式账还是简易账,都必须逐笔逐日填写《个体工商户日销售登记簿》;对月销售额在30000元以上的业户,要建立复式账,实行查账征收或“自行申报、内部评估”的征收方式。是年,全区建简易账14200户,占个体工商业户总数的69.82%。建复式账358户,占应建复式账户数的21%。7月1日起,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省国税局统一格式的以下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3)有关财务报表;(4)《增值税销项发票(普通发票/代开专用发票)明细账》。简称“三表一账”。7月~9月,全区开展清查漏征漏管户的工作。坚持“清”“管”结合,即清查一户,管理一户。地区局印发5000份通告,在全区各大专业市场、县城、乡镇主要街道张贴,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媒体宣传清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在大多数个体户自查的基础上,与地税、工商、财政、公安等部门联合实行“拉网式”检查,逐街道、逐居民生活区进行清查。全区共清查出漏征漏管户4961户,其中:漏征1068户,漏管3893户,补交税款83.29万元,罚款47.25万元,加收滞纳金1.78万元。
2000年,全区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税收管理,重点加强前店后厂(仓)、下乡送货等隐形经营业户和农村小作坊的征收管理,隐形经营业户的户均税负由原来的400元增长到480元,清理出农村小作坊139户,补缴税款32万元;合理利用稽查成果调整个体税负,个体月均税负由1999年的213元增长到294元,农村个体户的月均达到260元,高于省局规定的最低税额标准。全年全区共建简易账8000户,建复式账550户,建账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同时推行公开办税,个体税负定期张榜公布,大型集贸市场无漏征漏管现象。
2001年,全区工商系统管理的固定个体工商户为26060户,私营经济84户,占总纳税户数的87.54%。
第三节 税收计划与票证管理
一、税收计划
1978年,河南省税务局在修订的《税收计、会、统工作制度》中又明确规定,年度税收计划仍采取“两上一下”的编报程序,要求首先上级分配的指标,自下而上编报年度计划,并下达执行。地、市、县水务局在接到上级局核定下达的计划指标后,通过认真核算。10日内编出分税种、分重点品目的年度计划,并附详细说明,报省税务局作为考核年度计划的依据。季度执行计划一直采取“一上一下”的编报程序。即首先由县、市税务局编报建议数,经地区局核定后下达执行,作为季度分月考核税收收入的尺度。
驻马店区内税收计划的编制,一般是根据计划期内计委提供的国民经济计划指标和有关部门提供的生产、销售、收购、利润计划和纳税计划,按照现行税制和现行价格,在上年税收完成的基础上,参照上期和历史税收税源资料,经过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逐级进行编制。税收计划检查,是保证实现税收计划的重要步骤,是组织收入的一个重点方法,为了保证税收计划的顺利实行和水库及时足额入库,区内对各级税务机关,要求按旬掌握收入进度,按月进行分析,按季写出计划情况的检查报告,检查的内容:即超收短收的主要原因,计划期内奖金税源变化,政策执行情况,组织收入的措施。征收管理和力量安排,随下期收入的预测等。通过检查分析,对总结税收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任务,起到了促进作用。
1980年11月,地区税务局为了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更好地组织收入,规定从1981年1月起,各县、市税务局要向地区报送“重点企业生产税收统计报表”,凡年纳税5万元(包括5万元)以上的企业,都作为地区掌握的重点税源进行管理,各县、市按时向地区报送报表;凡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都要派专职驻厂员。
1992年,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税务局发布的《河南省税务局百所调查方案》的精神,地区税务局,各县、市税务局都成立了“百所”调查领导小组,抽调骨干,主要负责同志带领,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征收管理、法制建设情况,经费管理、票证管理情况进行深入广泛的调查。
二、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征收工商各税使用的一种专用凭证,凭它可以向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无偿地收取税款。各种票证在填用前是无价证券,填用以后是纳税单位和纳税人的完税凭证。用以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纳税款的依据;考核税务人员是否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的依据,必须严格票证管理,堵塞各种漏洞,保证票款安全,随维护国家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票证的种类 1978年,驻马店区内各级税务机关使用的税收票证、戳记种类是:工商各税完税证、工商各税专用缴款书、普通(汇总)缴款书、罚金收据、收入退还书、税票调换征、自收税款退款凭证;各种查验专用戳记和票证填发机关戳记;牲畜交易税专用完税证。
截至1990年,新增的税收票证有:涉外税收完税凭证(代缴款书),包括工商统一税完税证、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国营企业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各级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缴款书、工商企业批发代扣税款专用发票、定额完税证(面额分贰元、叁元、伍元、拾元4种);各种印花税票(面额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代征筵席税专用完税证、烧油特别完税证、个人收入调节税完税证、产品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营业税专用缴款书、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缴款书,基金专用缴款书(含各级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调节基金);建筑税专用缴款书、奖金税专用缴款书、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工商所得税专用缴款书、资源税专用缴款书、税收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专用缴款书、盐税专用缴款书、中央地方固定比例分成营业税专用缴款书,中央地方固定比例分成产品税专用缴款书、中央地方固定比例分成增值税和缴款书等17种。
(二)票证管理 1979年11月17日,根据上级局的通知精神,驻马店地区税务下发了《关于从1980年起建立税收票证年度预算制度》的通知,在编制预算是,每县可另加两个月的需用量,以便周转使用。编制的预算要在年度开始前20日内报送地区税务局。各县、市税务局于每季初(1、4、7、10月份)派专人来地区领取本级票证。基层税务所按月向县、市税务局领取,专管员、代征单位、代征人员、凭票款结报手册,随结报随领取,及时登记数量、字号、号码、当面点清、互相签名、严格手续。
票证保管 制度规定:地、县、市税务局和税务所设票证专用箱柜;专管员、代征员配发税票专用包袋。做好防火、防盗、防霉、防虫蛀、防鼠咬工作,确保票证安全。并规定了六不准:不准带票在外面酗酒;不准带票探亲访友;不准带票参加与自己无关的会议;不准带票看戏、看电影。地、县所三级都建立了查库制度,地区局半年清库一次,县市局每季清库一次,税务所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填票人员每日自行核对。清查时都有各该级领导或者指派专人监点,清查后作出记录,以示负责。税务所会计对专管员和代征单位、代征人员的存票,结合票款结报手册,对未填写票证,已填票证和税款全面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手册上互相签章。
票证填用 1976~1985年填用各税通用完税证4600265份,其中:作废44227份,占10.29%,损失核销267份,占0.06%。1984~1985年填用牲畜交易税专用完税证153324份,其中作废2440份,占15.91%。据1982~1984年统计,填用各税通用完税证1935105份,其中:因错用数税率、多征的3271份,多征税款14987元,少征的4963份,少征税款27572元。
票证审核 1979年11月,驻马店地区对遂平县二季度所填开的票证进行调审,共审查3368份,发现有差错的3154份,占93.65%,其中:漏盖公章2份,漏盖私章2620份,涂改大写的6份,漏项及错填项目的239份,大小写不符的3份,错用税率的14份,多征的87份,多征税款5413.6元,少征的20份,少征税款982.1元。
1980年,对全区十个县市局填开的票证进行抽审,共抽审105564份,发现没有按照票证填写规定,填写有差错的103423份,占98.14%。其中多征13份,多征税款34.8元,少征23份,少征税款569.8元。1981年又抽审了汝南、正阳县和驻马店市税务局的票证9753份,有差错的8189份,占81.96%。其中:汝南县3516份,有差错的2961份,占81.88%;正阳县5846份,有差错的5153份,占88.15%;驻马店市292份,有差错的76份,占26.03%。
票证长短损失处理 损失票证在领发清点中,税务所发现原本数量不符的,可将原本交县市税务局处理,县市局发生原本短少的,报地区局处理。因水火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当事人写出检查,县市局派专人调查,在取得肇事地点领导机关证明后,可报请地区局处理。因虫蛀、鼠咬、霉烂而损失的票证,经查实后,由经办人写出书面检查,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处理,并报地区局核销,因被盗、丢失的票证,要立即报告县市税务局及当地公安机关,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县市局及时查明情况,视其情节、检查的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报地区局处理。凡损失完税证、罚金收据,自收税款退税凭证,10份以下者报地、市批准处理,10份以上者报省处理,税票调换证,损失10份以下者由县市局处理,10份以上者报地、市局处理。税务检查证,专用交款书,普遍交款书的损失由县局处理。并规定对发生丢失票证的人员,自发生事故之月起,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奖。
票证账表 1978年,全区使用的是集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和票证分类分户出纳账为一体的票证分类分户出纳账。此票证账将一种票证总的增、减、存和各个所属单位的增、减、存集中到一面账上,将各个专管员结报的税款,也集中在一面账上,其特点是记载方便,一目了然,便于观察所属单位的票证结存情况,便于检查税款的结报情况。直至1990年,印花税票和定额完税证也适用此账。
第四节 涉外税收管理和出口退税
一、涉外税收管理
1995年,全区对12户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涉外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共审增所得额32.6万元,审增各税12.81万元;核实亏损企业10户,亏损额78万元,核减亏损额28.3万元。
1996年,区内审核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出口退税120万元。共免征饲料行业增值税1251万元,办理超税负返还23.9万元,减征企业所得税110万元。全年组织涉外税收443万元,比1995年增长62%。
1997年,地区国税局制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意见》和《驻马店地区税务局反避税工作制度》。成立了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反避税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对1995、1996年两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情况进行核算清算。至年底全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103户,正常开业的有21户,3户盈利,18户亏损。对其全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缴纳所得税612万元。全年共免征饲料行业增值税4207万元,办理超税负返还10.1万元,减征企业所得税415万元。审核报经省局批准出口退税19.8万元。检查和汇算审增所得额59万元。完成涉外税收682万元。
1998年全区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两面三减”、超税负返还、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共免征饲料行业增值税912万元,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465万元。审核报经省局批准出口退税19.8万元。检查和汇算审增所得额63万元。
1999年,全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经核实,外商投资企业原办理税务登记证共135户,清理注销27户,注册地已不存在的56户,未开业12户,开业且正常经营的40户。对全区23户纳税人1999年1月~11月份的纳税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等进行综合评述,审减进项税11万元,发现可疑问题移交稽查岗查处4户次。查补增值税4万元。审核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出口退税133万元。审批办理超税负返还6.8万元。免征饲料行业增值税347万元,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1860万元。
2000年,对涉外税收管理加强征管。对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资料逐月进行评析,审减进项税3.8万元,审增销项税1.2万元。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增所得额38.7万元,审减所得额1.2万元。对驻马店正大饲料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审减进项税额5.8万元,罚款5.8万元,审减亏损181.2万元。全年共审核报经省局批准出口退税56万元。免征饲料行业增值税668万元,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3776万元。
2001年,对5户涉外企业进行税务审计,查补增值税18万元,所得税3万元,滞纳金和罚款11万元。全年对市内41户涉外企业进行审核评税,评税面100%。共审批外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1000万元;审批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75万元,审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50万元。共计调整所得额460万元,调减所得额90万元,净调增所得额370万元,查补所得额45万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880万元,饲料生产企业预免税1120万元。对1户涉外企业完成反避税调查,调整应税所得额70万元,补征所得税10.5万元。对驻马店市所属企业在境外投资情况进行调查,全市在国外投资的只有一家企业——豫龙贸易公司。豫龙贸易公司于1999年经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在罗马尼亚步勒依拉县进行优质水稻推广种植经验,由于1999年和2000年气候不正常等原因,公司亏损97万元。
二、出口退税管理
1994年1月,驻马店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专项条例》和根据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出口货物,除原油、糖、援外出口货物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外,按规定实行免税或退还已纳税款。
1994年1月1日到1995年6月30日,除对出口原油和非指定企业出口的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予办理退税外,对出口货物征多少,退多少。增值税的退税率有17%、13%、6%三个档次;消费税的退税率按照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确定。
199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农产品、煤炭退税率调整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货物,退税率调整为10%;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货物,退税利息调整为14%。
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退税率又分别调整为3%、6%、9%。
1998年1月1日起,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纺织机械退税率提高到17%;对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及分包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是年6月1日,煤炭退税率提高到9%,钢材提高到11%(“以产顶进”钢材退17%)。水泥提高到11%,船舶提高到14%。1998年7月1日起,通信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及摩托车)及零件七类机电产品、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瓷五类轻工产品,退税率从9%提高到11%。8月1日起,食糖恢复退税,退税率9%。9月1日起,铝、锌、铅退税率由6%提高到9%。10月1日起,船舶退税率由14%提高到16%
1999年1月1日起,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的退税率提高到17%,农机提高到13%,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退税率提高到13%,有机化工原料、涂料、燃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退税率提高到11%,之前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的退税率提高到9%,农产品的退税率由3%提高到5%。是年7月1日起,服装退税率提高到17%;其他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外的其他机电产品法定征税率为17%。之前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出口退税两次提高到15%;其他法定税率为17%,之前退税率为9%的货物,以及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9月1日起原油恢复退税,退税率为13%。1999年12月1日起 ,柴油恢复退税,退税率为13%。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随其征税税率的改变而作相应调整。
1994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计划对出口卷烟给予免税,不再办理出口退税。自1997年始,对具有进出口卷烟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
1997~1998年,由于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国内成本增加,区内企业出口额减少,下降幅度较大。1994年到2001年,驻马店地区出口退税额为2623.8万元,其中:出口增值税退税2543.1万元,委托代理出口消费税80.7万元。全部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还。
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后,由地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科和各县(市)国税局税政科负责对全区出口退税业务实施专门管理。
1996年,全区加强了对出口(退)免税的登记管理、申报管理和函调管理。实行了出口退税年终清算、通报制度以及出口退税稽核员和办税员制度等管理措施。全年共办理出口退税145万元。办理预缴税款16户,退税款113万元。
1998年,河南省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出口企业规模和是否发生过出口骗税等问题,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进行管理。结合1996、1997两年出口企业创汇的实际情况,1998年省内未设A 类和D类企业,驻马店地区出口创汇企业均为C类企业。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此次分类管理办法执行至2001年进行调整。
2000年,全区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共15户,全部进行清算。其中有4户外贸企业,11户生产企业。出口产品主要为服装、纺织品、农副产品、皮毛制品、饲料级金霉素、药品等,主要出口到挪威、韩国、瑞典、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泰国等国家。经过清算,全年出口销售额为1259万美元,应退人民币1448万元,清算期办理退税658万元。
第五节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一、稽查机构、职责
(一)税务稽查队 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驻马店地区税务局设立税务稽查大队,属科级建制;全区各县市税务局设立税务稽查队,属股级建制。稽查队受同级局的领导,具体业务受同级局征管科、股和上一级稽查队的指导。全区12支稽查队共有队员172人。税务稽查队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对本地区所管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检查。2.查处领导批办的人民群众揭发检举的偷漏抗税案件。3.根据检查情况,分析产生偷漏税的原因,找出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征管工作的措施和建议。4.通过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的检查,对基层征收单位、税务专管员的政策执行情况和征管质量进行考核。
(二)稽查管理分局(科) 1994年9月,全区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后,地区国家税务局设立稽查管理科(分局),县级国家税务局设立稽查管理股(所)。税务稽查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税务检查,受理并查处偷税、抗税、骗税案件,协调政法机关处理涉税犯罪案件;研究制定反偷骗抗逃的具体措施。此时税务稽查机构已具有双重职能: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打击各种税务违法行为;对内行使管理职能,对下级稽查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税务违法案件检查工作。1996年6月,全区国税各级稽查组织,经过调整充实,稽查人员达到442人,占在岗人员的31.97%,占全区一线人员的47.95%。
(三)稽查局 1998年1月1日,区内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稽查机构的名称统一定为稽查局。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能具有税务稽查和检查执法双重职责,对内从事税务稽查管理工作,对外开展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同日,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区内各县、市国家税务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内,与稽查局合署办公,但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税务案件举报;管理和处理举报材料;转办、交办和督办举报案件;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开展举报保护和奖励工作。
二、稽查管理模式
(一)税务稽查系统业务的纵向管理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前,各级税务局税务稽查队主要工作放在对本辖区纳税人的税务检查上,上下级稽查机构的稽查管理工作较为薄弱。1994年,各级稽查机构在行政上受到本级税务局领导的同时,税务稽查业务接受上一级稽查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机构以管理为主,检查为辅。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稽查机构以检查为主,管理为辅。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1997年12月,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稽查职责,理顺了稽查工作关系。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归口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以及跨地区较大案件的查处或组织查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所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央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的稽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稽查,以及基层分局、所不便查处案件的稽查;各基层分局、所负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专项稽查和一般税务违法案件的稽查。稽查局和基层分局、所在实施稽查中要互通情况,相互协作,防止漏管漏查。
(二)税务稽查查案过程的横向管理 按照税务稽查规程,税务稽查查办案件工作分为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各环节相互分离,相互配合,相互监督。1997年12月后,稽查各环节工作关系进一步完善。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环节的工作由管理服务、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征收监控四个系列完成。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选案,分别由管理部门和稽查局共同负责。日常稽查的案源由各业务部门和基层分局、所提供;综合管理部门收集整理案源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确定待稽查对象;稽查局根据稽查力量和查案进度,制定稽查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查由各业务部门(包括稽查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局务会研究批准后,稽查局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专案稽查属公民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由举报中心受理,提出拟查办意见,报县(市)、区局局长批准后,稽查局组织实施;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等案件直接批转稽查局实施。案件审理实行三级两层审理制。省、市(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权限分别为:查处税款500万元以上,500至20万元,20万元以下;两层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与稽查局、基层分局、中心税务所分层审理。稽查局内部审理查处税额5万元(含)以下的案件;政策法规科审理查处税额5万元以上8万元(含)以下的案件;县(市)局、分局的案审委员会审理查处税额20万元(含)以下的案件;县(市)局、分局对2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必须报地区局审理,自行审理一律无效,法律责任由案审委员会主任承担。处罚实施环节告知被查对象的处罚事项,应事先征求审理人员意见。审理人员可提前介入,了解案情。案件执行中通知被查对象开户银行扣缴税款、查封、扣押、拍卖被查对象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向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移送等,由稽查局负责。
三、稽查制度建设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地区国税稽查工作,突出其在国税工作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稽查力度和管理,逐步进行稽查管理的制度化建设。11月,贯彻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各级稽查机构逐步报送经典案例、报表、情况反映、稽查经验等材料,传递和利用稽查信息。
1995年3月,修订完善《驻马店地区国税局稽查管理分局机关工作制度》。包括工作制度、政治学习制度、会议制度、请销假制度、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介绍信及印鉴使用管理制度、卫生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案件处理制度、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守则,税务稽查工作纪律。3月13日,制定《一九九五年驻马店地区国税稽查工作目标及考评办法》。每季度对全区各县市局、直属分局稽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年终按每季度考核情况计算总分进行评比。4月,制定《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办法》。明确案源管理、稽查对象的确定和管辖、稽查准备、实施、审理、执行、稽查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对稽查税款的入库、提取与使用,稽查工作领导部门配合及职责权限作出统一规定。
1997年1月9日,制定《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业务操作办法》,明确稽查选案由综合管理科负责;稽查实施由稽查管理分局(科)负责;稽查审理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稽查执行由稽查管理分局(科)负责。每个环节都明确具体职责和业务程序,并赋予稽查职能分解图和税务稽查流程图。6月6日,制定《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县(市)局直属分局、农村中心税务所稽查业务操作办法》。规定在直属分局、农村中心税务所内部设置稽查岗,稽查人员占全分局(所)人员的40%以上,其中,直属分局稽查岗人员与其他岗人员不得混岗,农村中心税务所稽查岗固定人员占本所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除固定稽查人员外,其他按旬段工作法参与稽查工作的人员为非固定稽查人员。直属分局和中心税务所成立案审小组,负责审定规定范围内的稽查案件。稽查选案由(综合)管理岗负责;稽查实施由稽查岗负责;稽查审理由县(市)局政策法规科和分局(所)案审小组负责;稽查执行由稽查岗负责;进一步明确各环节的职责、业务程序、传递手续及稽查业务适用文书。
1998年5月11日,贯彻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的具体奖励比例和额度、奖励金支付办理程序。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6月16日,贯彻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稽核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规定了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增值税检查基本办法和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月20日,贯彻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抽、复查制度》。规定上一级稽查部门采取调阅案卷,实地核查办法,对下一级或基层单位查结的税务违法案件进行抽查或复查的原则、方式、方法、范围及处理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1月14日,贯彻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规定同各种税务检查统一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一般每年一次,最多每年进行两次。对举报、协查上级交办等专案稽查案件,以及日常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申报纳税事项的核实检查,可不受检查次数的限制。2月14日,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对落实税务检查计划制度作出补充通知,规定各种专项检查必须填写审批表,在实施检查前5天内将审批表上报地区局稽查局。凭地区局审批后的计划组织专项检查的实施。2000年3月30日,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下达2000年税务检查计划,公布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名单,共计52户。6月26日,驻马店地区国税局制定《举报发票违章案件当场奖励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及具体办理程序。11月7日,驻马店地区国税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规定税务稽查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法、告知事项。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一)专项稽查 1994年,区内开展税收大检查,因1994年是实施新税制的第一年,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企业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以及专用发票保管工作作为检查重点,向大检查要收入,把大检查作为促进全年税收任务完成的重要措施。全区共查出偷漏税款2353.4万元,当期入库2292.4万元。
1995年,区内开展如下专项检查:(1)3月,对全区粮食、电力、石油、盐业等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其中粮食行业检查共补缴税款683万元,罚款30万元。(2)5至6月,为检查新税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税收政策及各项征管办法的正确贯彻落实,大力组织收入,区内同意部署,抽调115人,在全区开展百户稽查,采取县(市)与县(市)“推磨循环检查”的方式,全区11个县(市)局(分局)稽查工作队,共检查纳税单位和个人108户,其中国有企业45户,集体企业21户,私营企业4户,股份制企业7户,乡镇企业10户,个体21户。共查处税款罚款及滞纳金1405万元,当期入库率57%。其中查处税款在10万~50万元的有26户,50万~100万元的有3户,100万元以上的有1户。清理欠税325万元,减少倒挂增值税金309万元。(3)8月,开展对期初存货、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认定和专用发票管理使用等四项专项检查,全区共检查196户企业,审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528万元,查出偷税1578万元。专用发票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154户,查出内部管理存在的四个问题和外部管理存在的六个问题。全区取消一般纳税人460户。1995年税收大检查工作成效显著,全区共查补各种税款罚款及滞纳金1077万元。
1996年,区内开展如下专项检查:(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专项检查。共检查一般纳税人1336户,查出有问题的284户,占检查户数的18%。罚款15.8万元,补税44.1万元;检查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8619户,查出有问题的1922户,占检查户数的22%,罚款2.1万元,补税5.2万元。通过这次检查,进一步整顿全区的发票管理秩序。
(2)涉外税收检查。按照涉外税收检查工作规程,地区国税局组成两个检查组,重点检查五户外资企业,共查补增值税59.5万元,加收滞纳金20万元,发票违章不予抵扣进项税2.8万元,不符合免税条件应补增值税3万元。
1997年开展如下专项检查:(1)全区发票专项检查。共检查一般纳税人660户,查出有问题的186户,补税8.6万元,罚款3.8万元;检查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7600户,补税1.7万元,罚款45.6万元,这次检查,进一步强化全区的发票管理。(2)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1997年8月至10月,根据省国税局同意部署,全区组织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全区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89户,全部进行自查,查出有问题的企业59户,占自查户数的9%,自查补税203万元,入库率100%。在自查基础上,全区抽调150人,对81户企业开展重点检查,查出税款210.97万元,罚款58万元,加收滞纳金2.82万元,当期入库率71.43%。(3)增值税执法检查。根据省国税局安排,5月在全区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各单位通过自查和检查,没有变更税目、税率、擅自减免税现象;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对一般纳税人采取销售实耗扣税,核定毛利率,自定征收率征税的现象;没有擅自扩大扣除范围的现象;没有违反总局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符合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没有擅自简化现象。通过征后稽核对“三表两账”的审查,1996年到1997年5月底直接审增增值税880万元,稽查选案527户,结案410户,查补税款1015万元,罚款30万元。其间出口退税157万元,没有交通和违反出口退税政策行为。
1998年税收任务重,税收形势严峻,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部署的专项检查较多,其范围广度前所未有。(1)发票专项检查。共检查15066户,检查面44.73%,其中检查出有问题的户2883户,查补税款185.9万元,罚款159.9万元,合计345.8万元。(2)漏征漏管户专项检查。共清查出漏征户1068户,漏管户3893户,合计4961户,补缴税款83.29万元,罚款47.25万元,加收滞纳金1.78
万元,合计132.32万元。(3)加油站专项检查。共检查215户,检查面100%,查补税款334万元,罚款150万元,合计484万元。(4)电力企业专项检查。共检查10户,检查面100%,查补税款455万元,罚款62万元,合计517万元。(5)烟草行业专项检查,共检查10户,检查面100%,查补税款142万元,罚款41万元,合计183万元。(6)出口退税企业专项检查。共检查8户,查补税款11万元。(7)新闻出版企业专项检查。共检查3户,检查面100%,查补税款1.1万元。(8)民政福利企业专项检查。共检查32户,查补税款20万元。(9)消费税专项检查。共检查11户,查补税款92.8万元。(10)金融保险营业税专项检查。共检查283户,检查面100%,经查无发现问题。(11)税收大检查。共检查7819户,查补税款1145.45万元,罚款255.21万元,加收滞纳金13.64万元,合计1414.3万元。
1999年3~5月,全区开展所得税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邮电服务、金融保险、石化、烟草等所得税监汇企业。全区原有纳税户数373户,注销25户,应查348户,实际检查333户(其中15户已在1998年检查过),检查面达96%。其中查出有问题的纳税户143户,查补所得税141万元,流转税1605万元,加收滞纳金1.1万元,罚款150.85万元,合计1897.95万元。8~10月,全区开展对商业、医药、建材、机动车修理修配及销售纯净水五行业的增值税专项检查。共检查各类纳税人6694户,其中有问题的4129户,占62%,查补税款1956万元,罚款349万元,加收滞纳金3万元,合计2308万元,当期入库率89%。8~11月,全区对部分气功组织涉税问题进行检查。查处经销“法轮功”书籍和音像制品的销售商税款4500元。9~12月底,全区组织开展对摩托车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经查全区无摩托车生产企业,共有出口企业8户,委托出口企业7户,生产供货企业27户,合计42户,全部进行自查。自查出有问题2户,占5%,自查补税6.9万元,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全区15户外(工)贸出口企业和委托出口企业,进行全面、重点检查,对重点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重点抽查16户,合计检查31户,检查面达70%,查补税款23.4万元,罚款6.4万元,合计29.8万元。自查和重点检查合计共查补税款30.3万元,罚款6.4万元,合计36.7万元。当期入库率100%。
2000年,全区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专项检查。全区共检查纳税人273户,共查补所得税128.58万元,流转税104.98万元,加收滞纳金1.4万元,罚款108.72万元,合计343.68万元。当期入库率67%。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共查补税款613.83万元。第三产业税收专项检查,共查补税款551万元,罚款164.15万元,加收滞纳金4.52万元,合计719.67万元。文化公司税收专项检查,共查补税款1.4万元,罚款1.4万元,合计2.8万元。7月,全区国税系统开展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共稽查偷税案件39起,涉案税额442.21万元,涉税发票2000份,当期入库税款365.83万元。11月,根据省局紧急会议精神,对全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进行复查。1999年1月1日~2000年6月30日期间,全区共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有13户,复查13户,其间全区出口销售额1420万美元,办理退免税757万元(人民币),未发现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及骗税等情况。
2001年,全市开展中央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共检查226户,检查面83%,共查补增值税95.5万元,营业税0.82万元,所得税128.09万元,滞纳金和罚款80万元。棉花收购、加工企业专项检查,共检查20户,检查面100%,查补增值税29.09万元,罚款2.88万元。8月~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全市共有代扣代缴金融机构284户。从2000~2001年9月底,应扣缴纳税人6811207人次,利息所得税税款4275.8万元,实扣缴4275.8万元。除一户扣缴义务人延期税款入库,被加收0.21万元的滞纳金外,没有发现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项检查,全市共有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82户,162户粮管所不在此次检查范围,实际检查320户,检查面达到100%。查出有问题的企业98户,查处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333.76万元,检查期间共受托协查专用发票77份,价税合计1093万元,税款164万元;委托协查专用发票19份,销售金额414万元,税款70万元。查处两起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查处金额1.76万元。
(二)专案稽查 1997年7~8月,对浙江省金华县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协查。查出上蔡县融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取得金华县亨达工贸物质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开票日期不一致。以现金支付货款,但对方具领人未签名,且已抵扣进项税款14239.32万元。至年底省局要求协查的金华案件的12张专用发票全部核实完毕,查补税款、罚款计14.6万元。1997年,全区共查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36起,税款293.77万元,罚款39.56万元,加收滞纳金22万元。
1998年遂平县国税局在协查河北南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查出遂平县轴承厂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1.9万元,除追缴已抵扣税款1.9万元外,处一倍罚款1.9万元和发票罚款1万元。
1999年6月,全区国税系统统一行动,协查上海青浦、松江骗购、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对区内1200户一般纳税人在1996~1999年6月期间的8万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共查出涉案企业3户,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金额154万元,进项税额23万元。对涉案企业按照税法进行处理。
1999年11~12月,根据群众举报,对上蔡健美胶鞋厂1997年1月至1999年9月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查出上蔡健美胶鞋厂采取虚假申报和账外经营不记销售的手段偷税。查处补税、罚款共计1009万元。
2000年5~8月,对遂平县华强塑胶有限公司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生产经营及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遂平县华强塑胶有限公司单独开具“红字”普通销售发票,冲销“产品销售价差”,未按规定将冲销价差金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补税183.6万元。
(三)打击偷、抗、骗税 1995年8月,确山县国税局和地区国税局直属分局在发票检查中发现两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案件,确山县中亚实业公司和驻马店豫南经济发展总公司与广东骗税分子相互勾结,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在两个月内,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总销售额3845万元,税款605万元。地区国税局与市检察院联合办案,仅用10天,将9名案犯全部捕获归案。摧毁河南、广东两省犯罪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案。
1996年,全区国税部门在公、检、法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立案41起,结案41起,其中起诉19起、免诉14起、撤案8起,为国家挽回直接损失743万元。
1997年,全区国税部门共查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36起,税款293.77万元,罚款39.56万元,加收滞纳金22万元。
1998年,全区国税部门共受理各类举报案件298件,查处298件,查补税款102万元。移送司法机关72起,实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91户,在新闻媒体对86户欠税大户和偷税案件曝光。
1999年全区国税各级稽查部门,受理检查各级举报中心举报案件189起,结案184起,查结率97%,查补税款1149万元。采取保全措施66起,保全金额136万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起,收回税款581万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6起,追回税款581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起,强制执行措施91户,追回税款14万元。
2001年全市(原地区)国税部门共接受群众举报152件,涉税案件129件,发票违法案件28件,查补税款、罚款94.65万元。
2012年,全市累计查补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9303万元,同比增长21%。查获假发票42万份,查补税款10余万元。
第六节 机 构
1978年12月,财政、税务机构分设,成立驻马店地区税务局。1978年12月,财政、税务机构分设,驻马店地区税务局正式成立,内设办公室、税政科、利润监交科,计划会计科、人事监察科。
1980年,人事监察科分设为人事科、监察科。
1984年机构改革,税政科分设为税政一科,税政二科;撤销利润监交科;增设征收管理科。
1983年12月12日,成立了驻马店地区税务干部学校。
1985年成立税务学会。
1989年3月,增设宣传教育科;1989年6月1日,增设地方税科、个体税科;1989年6月,增设行政管理科;1989年10月,增设老干部科;1989年,增设税务行政复议办公室。
1990年3月,增设税务检查室。
1991年11月,增设稽查大队(局)。
1992年5月,增设税务科研室。
1993年3月,增设企业所得税科,并设工会、妇联组织,信息中心。
1994年9月5日,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和河南省政府豫政办﹝1994﹞34号文件规定精神,驻马店地区税务局正式分设为两个税务机构。即: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驻马店地区地方税务局。并从是日正式分开办公。
一、国税机构
(一)机构变革 1994年9月5日,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内设:办公室、监察室、人事科、老干部科、教育科、税政科、个体税管理科、票证管理科、计划财务科、涉外税管理科、稽查管理科、征收管理科、信息中心、监察室、机关党委、直属税务局、税务干部培训中心。1994年9月20日,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机关科室,统一进行重新设置: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人事科、教育科、离退休干部科、监察室、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涉外税收管理科、个体税收管理科、票证管理科、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稽查管理科、税务检查室、税务信息中心。
2000年9月6日,撤销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成立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内设科室及基层机构不变。
2001年3月6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调整市国税局机构设置,市国税局内设管理机构8个:办公室、税政管理科、征收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科、教育科、监察室;另设直属党委办公室(正科级)、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副科级,由人事科代管)。
2009年11月6日,全市国税系统进行机构改革,机构调整后,驻马店市国税局内设机构11个,级别为正科级: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收入核算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财务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正科级)、系统工会工作委员会(副处级)、离退休干部科(正科级)。事业单位2个,级别为正科级: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二)直属机构 1994年9月5日,设置直属分局、税务干部培训中心。
1995年9月20日,设置直属分局、税务干部培训中心。
1995年11月20日,增设驻马店地区税务咨询代理中心。
1999年11月3日,驻马店地区税务咨询代理中心脱钩并改制为驻马店中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0年9月6日,撤销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局,成立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局,内设机构不变;撤销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金桥开发区分局,设置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内设机构不变。
2001年,成立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管理局、稽查局,撤销原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局、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家税务局、驻马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管理科(分局)、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09年11月6日,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设直属机构2个:市局稽查局(副处级)、市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正科级)。
(三)县、区(市)局及税务所(分局) 1994年9月5日,分设后的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管辖9县1市税务局及198个乡镇税务所。
1996年5月3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豫国税人〔1996〕036号文,批复驻马店地区国家税务局所属县市局设置中心税务所为75个。
1997年7月10日,经地区局研究并报经省国税局批准,调整县市国家税务局中心税务所为68个。
2000年3月7日,对部分设置不合理的税务所,按照提高控管力度,适应专业化管理,降低征收成本,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基层税务所进行精简。市国税局所辖9个县国税局撤销原中心税务所,设立62个基层税务所。
2005年各县中心税务所一律变更为副科级单位的管理分局,全市共成立52个副科级税务分局。
(四)人事管理
1978~1986年,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1982年8月,鉴于各级税务局主管人员调动频繁,上级税务局无权干预的状况,财政部提出《关于税务部门干部管理的意见》,对原干部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省(市)、专(市)、县(市)3级税务部门的干部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上一级税务部门加以协助;各级税务部门要了解和掌握下一级税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情况,专(市)、县(市)税务局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党委组织部门要事先征得上一级税务部门的同意;专辖和县税务局下属税务所的干部,由税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但要积极取得地方党委的协助和监督。在进行一切管理中,各级税务部门要把自己主管的干部档案保管起来。对于协助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税务部门应主动争取有关党委组织部门的帮助,建立起干部档案副本。
自1986年5月1日起,税务系统改为垂直管理,在干部管理上,实行以税务部门为主的税务局与当地党委双重领导。地、市税务局正、副局长以及同级调研员,档案员的任免调动以及档案,由省税务局管理;地、市税务局的科(处、校)长以下全体人员以及县、市税务局正、副局长和调研员,档案员的档案及任免调动,由地、市税务局管理;县、市税务局的股、处、所(主任)以下全体干部职工的档案和任免调动,由县、市税务局管理。并要求各级税务局建立专门机构,指定一名副局长负责管理和领导。
1990年起,河南省税务局对地、市税务局的副职干部实行试用制;地、市税务局对县、市税务局局长实行任期制;县、市税务局对股(所)长实行聘用制;对副税务所长实行异地交流和专管员换岗制度,管理权限不变。
1994年11月,驻马店地区国税局根据国家劳动人事政策和省国税局的有关政策,及时制定下发了《驻马店地区国税系统人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从机构编制、干部任免、统配人员接受安置和干部、工人退休等八方面进行具体规范。
2001年3月,根据《河南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制定并报省局批准的《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等4个文件,其改革的目的是:明确管理职能,调整机构设置,精减人员编制。优化队伍结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省国税局组织机构相协调的法制完备、办事高效、运转机灵、行为规范的市以下国家税收征管体制。
行政编制: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编制1309人;市局机关和直属机构行政编制350人,其中,管理编制55人,征收编制295人。
县局机关和直属机构行政编制959人。其中,管理编制252人,征收编制707人。事业编制: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编制为178人。其中,市机关2个事业单位,事业编制23人(其中科级领导职数6名、科级非领导数3名)。
市直属机构事业编制21人。县局事业编制134人(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由办公室代管)。
2009年,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精神,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行政编制共1360名,事业编制共126名。其中市局机关编制104名,行政编制77名,事业编制27名。
二、地税机构
(一)机构变革 1994年9月5日,经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驻马店地区地方税务局机关内设10个科室,即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征收管理科、税政一科、税政二科、税政三科、人事科、宣传教育科、监察科、稽查管理科(对外称稽查分局)。1995年1月成立机关党委。
1996年3月1日,驻马店地区地税局增设政策法规科、发票管理所、微机信息中心。1996年7月,经河南省地税局批准,成立了涉外税收管理科(对外称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2001年10月,全市地税系统进行机构改革,机关科室进行合并和调整,税政二科更名为所得税科,税政一科、税政三科合并更名为流转财产行为税科,监察科更名为监察审计室,撤销了涉外税收管理科(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其业务划归市局流转财产行为税科管理。改革后机关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征收管理科、所得税科、流转财产行为税科、政策法规科、人事科、宣传教育科、监察审计室9个科室和机关党委。驻马店市(地区)地方税务局下设4个事业单位,即发票管理局、培训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
2010年5月,全市地税系统机关科室进行调整,流转财产行为税科更名为流转和财产行为税科,征收管理科更名为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监审室分设为督察内审科、监察室,增设了国际税务科、离退休干部工作科,信息中心更名为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并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单位,并在市局设立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改革后机关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流转和财产行为税科、所得税科、国际税务科(大企业税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纳税服务科、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督察内审科、人事科(机关党委)、宣传教育科、监察室、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等14个职能科室及发票管理局、培训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3个事业单位;下辖10个县(区)局及稽查局、直属分局、经济开发区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4个直属单位。
2011年12月,市局机关增设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科,在市局设置契税征收管理所,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作为市局的事业单位,后更名为契税税务分局。
2012年12月,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内设设置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流转和财产行为税科、所得税科、国际税务科(大企业税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纳税服务科、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督察内审科、人事科(机关党委)、宣传教育科、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科、监察室、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等14个职能科室及发票管理局、培训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契税征收管理分局4个事业单位;下辖10个县(区)局和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稽查局、直属分局、经济开发区局等4个直属单位。
(二)所属直属单位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下设4个直属单位,即直属分局、稽查局、经济开发区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1994年9月,驻马店地区地方税务局下属的直属分局成立;驻马店地区地方税务局成立了稽查管理科,对外称稽查管理分局。1995年5月11日,成立了驻马店地区地方税务局金桥开发区分局,规格为正科级。2001年11月,稽查管理分局更名为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为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升格为副处级,其内设机构升格为正科级编制;金桥开发区分局更名为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直属分局更名为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2008年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更名为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地方税务局;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更名为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5月,信息中心更名为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并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单位,作为市局的直属单位。

(三)所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1994年9月机构分设时,驻马店地区地方税务局下辖10个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是遂平县地税局、西平县地税局、上蔡县地税局、新蔡县地税局、平舆县地税局、汝南县地税局、正阳县地税局、确山县地税局、泌阳县地税局、驻马店市地税局。1996年6月,为适应地税稽查工作的需要,经省局批准,驻马店地区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均设立1个稽查分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1997年7月,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经省局批准,驻马店地区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均设立1个征收管理分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2000年7月19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原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更名为驿城区地方税务局,内设科室及下设机构不变。2001年10月,根据河南省编制委员会《关于省辖市以下地方税务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各县地方税务局均设立1个征收管理分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全市共设立9个征收管理分局;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均设立1个稽查分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全市共设立10个稽查分局。2007年,按照省局《关于农村税收征管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以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统一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将毗邻的3个税务所合并到一个税源集中、硬件设施较好、交通便利的税务所实行集中管理,全市由合署前的140多个所,合并为62个中心税务所,机构规格副科级。 2007年12月,9个县的征收管理分局更名为城关税务分局;2010年所属9个县的稽查分局更名为稽查局,并在9个县局及直属分局、开发区局、驿城区局设立办税服务厅,机构规格副科级。2010年12月,驿城区局设置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所,9个县局分别设置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所,作为县区局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科级。
(四)人事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的干部,地区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党组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调研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包括正、副处级干部),由省地方税务局任免,市局负责科级干部的任免,县(市、区)局负责股(所)级干部的任免。
1994年机构分设后,全区地税系统共有人员12l3人。除离退休人员91人外,实际在岗人员1122人,其中:干部562人(含省局未承认的12人),职工293人(含省局未承认的30人),协税员267人(含省控的l36人)。从年龄结构看,全区地税系统人均年龄38.8岁。从政治面貌看,党员439人,占总人数的39%;团员83人,占总人数的8%;从文化结构看,大专以上有281人,占总人数的25%,中专高中人数564人,占50.3%,初中以下227人,占总人数的24.7%。人员分布在全区12个征收单位,286个基层税务所。其中:地区局机关49人,县市局机关251人,基层税务所822人。1995年2月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知,国、地税两局人员划分比例由原来的7∶3调整为6∶4。为此,国税局第二次划转到地税局113人,全部充实到基层税务所。1998年11月2日,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地税局联合下文,对驻马店地区人事局、地税局下达专项增干指标406名,用于解决地税系统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转为国家公务员问题。2007年12月,驻马店市地税系统编制人数为1329人,全系统实际人数为1612人,在职人员1330人,离退休人员282人。2012年12月,驻马店市地税系统编制人数为1434人,全系统实际人数为1720人,在职1402人,离退休3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