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税务机构
第一节 清代税务机构
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汝宁府设课税司。咸丰八年(1858年)河南巡抚英桂奏准试办厘金,河南省在陕州设厘金总局,上隶户部,下设分局或专局以次到卡或分卡。随后区内大部份县、镇设立厘卡。泌阳县于同治四年(1866年)至光绪末年,先后设有厘卡委员,同治末年于城关设立百货厘金局,课征百货“落地税”、“洋药过路税”,主要人员由省局派驻。遂平县于同治四年(1866年)设厘金卡。西平县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设肉厘局。光绪三十年(1904年),因筹练兵经费,河南曾设筹款所,新增厘金征项,名目新厘,厘金局也曾一度并入筹款所领导。宣统元年(1909年)筹款所撤销,厘金改由布政司设厘税股管理,基层机关照旧。确山县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因杂税日繁,县署户房内设国税房,负责牙税、老税、活税、新增税、盈余税、当税、厘金杂捐等征收事宜。
第二节 民国税务机构
民国时期,税种多,税务机构也多。民国元年(1912年)初,中央政府对清末时期的税制进行整理与改革,对财政收入体系进行划分,实行国家与地方税制,国家与地方建立各自的税收管理征收机构。但由于地方对中央政府的命令不服从,这一建制推行极为困难。民国17年(1928年)重新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收入标准案,但未能贯彻到底,半途而废。国家税和地方税都经历了一税一局的年代,而后,在统合的原则下实行简并,最终形成国家税机构和地方税机构并立的管理体系。区内各县在民国时期设置的税务机构有国家税机构和地方税机构两种。
一、国家税机构
(一)烟酒税分局 民国4年(1915年)9月,河南始定烟酒公卖制度,财政厅制订《烟酒公卖条例》,省级设烟酒事务局,下设分局。民国15年(1926年),区内各县分设专卖支栈及专卖牌照稽征处,分别归信阳、南阳、汝南、郾城烟酒稽征分局管辖。各县又相应设立烟酒公卖支栈及烟酒牌照稽征处。民国21年(1932年),汝南烟烟稽征分局管辖汝南、上蔡、新蔡、沈丘、项城五县。民国22年(1933年),汝南稽征分局改为汝南区烟酒稽征分局,辖汝南、上蔡、新蔡、沈丘、项城、确山六县。郾城烟酒稽征分局于民国22年(1933年)改制,辖郾城、舞阳、西平、遂平、临颍五县。西平县于民国23年(1937年)成立烟酒专卖局。
(二)印花税局 民国初年,沿袭清制,开始实施印花税,各省先后设立印花税分处。民国3年(1914年),中央政府颁发《印花税暂行条例》,河南省专设印花税分处,由国税厅、财政厅监督,委托邮政、银行、商行代为履行,民众自行购贴,但因成绩不佳,于民国6年(1917年)各地设立印花税支处,专责征收,偏僻地区则委托县长办理。次年信阳、罗山、确山成立印花税局,设在信阳,管辖邻近各县支处。民国17年(1928年)改称河南省印花税局,下设17个分局。汝南设立印花税分局,管辖确山、遂平、西平、上蔡、汝南等县。民国31年(1942年)印花税划归中史直接税,撤销印花税机构,其业务并入直接税局。
(三)货物税局 民国28年(1939年),汝南设立货物税分局,配局长1人,稽私队长1人,巡察20余人,配带武器,分两班督察征收。管辖汝南、上蔡、新蔡、确山、遂平等县。民国32年(1943年)改称河南货物税管理局汝南分局,所辖范围有所增加。民国35年(1946年)汝南分局撤销,设信阳货物税分局,辖汝南、正阳、遂平、西平、新蔡、确山、信阳、罗山、光山、息县、潢川、固始、商城等13县。
(四)卷烟特税局 民国12年(1923年),河南省设立卷烟特税征收处,下设分局、支局或办公所。民国16年(1927年),由于扩大征收项目,改称河南省卷烟洋酒印花税局,全省划12个征收区,驻马店属于第八区,区内各县所属之城乡设立支局或办公所。民国17年(1928年),驻马店设立卷烟特税分局,管辖确山、遂平、西平、汝南、正阳、上蔡、新蔡、泌阳等县,各县相应地设立支局或办公所。民国19年(1930年)12月,河南省局改组,驻马店分局改为驻马店烟酒特税查验所。
(五)直接税局 民国29年(1940年),由所得税办事处扩大改建,河南省设立直接税局,其下分等级设立直接税分局。汝南设立第八区直接税分局,分局内设营业税股、印花税股、所得税股、遗产税股,配备28人,管辖汝南、确山、上蔡、新蔡、遂平等县。民国35年(1946年)汝南直接税分局撤销,改由信阳直接税分局管辖。区内设有汝南查征所(巡回查征汝南、上蔡等县)、新蔡查征所、确山查征所(巡回查征确山、驻马店等),正阳查征所、泌阳社旗查征所等。
(六)煤油特税局 民国15年(1926年),河南省成立煤油特税局,下设分局、分卡。民国16年(1927年)8月,驻马店镇成立煤油特税分局。民国18年(1929年),依照海关新税制的规定,停征煤油特税,驻马店镇煤油特税分局同时撤销。
(七)盐税机构 民国2年(1913年)河南省设立盐务榷运局,次年撤销。民国10年(1921年)设河南盐款经理处。民国14年(1925年)河南设盐务督销总局,全省下设15个分局,信阳为第九督察区。区内各县相应地建立盐务机构,驻马店镇设汝光开放引岸复验局,汝南庙湾镇(现平舆县境)设食户捐征收局,专司盐捐查补稽征事宜。
(八)国税稽征局 民国37年(1948年)财政部设立国税署,各省区撤销货物税局及直接税局,合并成立国税管理局,省以下设国税稽征局,县设国税稽征所。同年9月信阳成立国税稽征局,区内成立汝南国税稽征所、确山国税稽征所、西平国税稽征所。
二、地方税机构
(一)厘金税局 民国2年(1913年)沿用清制,河南开征厘金税,厘金税机构直属财政厅领导,全省划27个征收区,每区设立征收局。区内部分县建立厘金税局,局下设卡。民国10年(1921年),泌阳县县长受财政厅委任承包厘金税,并组织人员成立泌阳县厘金税局,在较大镇、口设卡,办理征收事宜。确山县由县长受命推荐雇员主持成立厘金税局,曾在确山、驻马店、新安店三火车站设卡征收厘金税。民国20年(1931年),裁撤厘金,其机构全部撤销。
(二)屠宰税局 民国5年(1916年),河南省政府开征屠宰税,由财政厅负责统征。各县由县署负责征解事宜。民国12年(1923年),河南省设立屠宰税总局,直属财政厅领导,全省划东西南北中五个征收区,区设分局,县设征收所。区内确山、遂平、西平、上蔡、正阳、新蔡、汝南、泌阳等均设立了屠宰税征收所。民国20年(1931年),废除屠宰税招商承包办法,屠宰税改由营业税机构统征,撤销屠宰税机构。
(三)牙税征收所 民国20年(1931年),河南省财政厅招商委办牙税机构,全省共设105个牙税征收所。区内各县都成立牙税征收所(牙税局)。民国22年(1934年),废除招商承包。牙税改由营业税机构统征,同时撤销牙税机构。
(四)营业税征收局 民国21年(1932年),河南省设立营业税总局,全省划21个征收区,区设分局,县设征收所。次年1月撤销总局,改称营业税局,将原21个征收区减为11个征收区。汝南为第八征收区,成立汝南营业税局,辖确山、遂平、西平、上蔡、汝南五县。正阳、新蔡归信阳第九区管辖,泌阳归南阳第六区管辖。区内各县均成立营业税征收所。
(五)契税经征局 民国11年(1922年),河南省财政厅将契税定为教育专款,契税业务由各县财政机构管理。民国13年(1924年),区内汝南、确山、遂平、西平、上蔡、泌阳等县先后建立契税经征局,有局长、助理、会计、征收员、税管等10余人组成。县以下设勘察区,每区配勘察专员l~2人。该机构于民国25年(1936年)撤销,契税改由县赋税经征处征收。
(六)自治税捐征收处 民国31年(1942年)2月,取消省级财政,县、市财政独立,各县建立自治税捐征收处,受县政府监督。区内汝南、确山、遂平、西平、上蔡、新蔡、正阳、泌阳等县设立自治税捐征收处,办理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特赋、房地租、其它合法税捐等。民国35年(1946年),财政收支系统恢复三级制,重建省级财政,营业税及契税划为省税,将县自治税捐征收处改为县税捐稽征处,受财政厅及县政府双重领导,除征收县税外,兼征省税。
(七)公款局 民国2年(1913年)到民国15年(1926年),区内各县设立公款局,负责征收落地的棉花、瓜子、鸡子、牲畜、皮毛、木料、砖瓦、石灰等项的公益捐。
第三节 根据地及解放区的税务机构
民国33年(1944年),在确山县孤山冲建立鄂豫皖湘赣边区第四专署(简称豫南四专署),专署内设财政科,辖以平汉铁路为界的路东和路西两个税务分局,负责豫南的税收工作。路东税务分局下设五个税务所,配有督导员、会计、手枪队、缉私队、税警等80余人,经常活动在各税卡之间。路西税务分局下设两队两所:税警队、缉私队、路西税务所、路西中心税务所。其中设在确山走马岭的路西中心税务所管辖范围很大,南起信阳平昌关,北至确山任店,西起桐柏毛集,东至平汉铁路,分别在平昌关、任店、毛集、王岗、宋冲、古城等8个要地设税卡,每卡配2~5人。
民国36年(1947年),中原解放区桐柏行政公署制订的《中原解放区桐柏行政公署暂行税章》第二条规定:“各级政府在重要集市与交通要道设立工商事务所,负责征收各种税收.办理纳税手续。”1948年1月8日,中共桐柏区二地委在《关于财经工作几个问题决定》中指出:“……在边沿的集镇,县独立营派武装收税。”同时成立税收武工队。泌阳在双庙、二铺、泰山庙、朱集、竹林等设立税卡。1948年7月,桐柏行政区专员公署再次发出布告,公布《中原解放区桐柏行署暂行新税章草案》,撤销武装收税,各种税收由工商管理局办理。1948年9月,豫皖苏边区第八专署内设财贸组,负责新蔡、息县、汝南、正阳、确山等地的税收工作,是时这些县处于拉锯状态。淮海战役结束后,第八专署迁至杨埠,下设工商管理局(内设工商股负责税收工作)。1949年2月4日,豫皖苏第七第八专员公署合并为汝南行政区专员公署,税收工作仍由工商管理局负责征收。1949年3月,汝南行署与桐柏专署合并。成立确山专署,上蔡、新蔡、正阳、信阳、西平、遂平、确山、驻马店等县市先后成立税务局。1949年8月,确山行政区专员公署迁往信阳,下设信阳行政区专员公署税务局,内设秘书、税务、会计、纪检四个科。管辖县、市税务局未变。
第四节 建国后的税务机构
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规定,税务部门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省市以下各级税务局并受所在地同级政府之领导,县、市税务局所属之税务所,受当地政府之监督,同级政府与上级局意见有抵触时,执行上级局之决定”。根据《组织规程》的规定,上自财政部税务总局,下至基层税务所,共设六级机构,其中税务总局、旨税务局、县税务局都是主体机构。大区税务管理局,专区税务局,基层税务所分别为总局、省局、县局的派出机构。1954年大区撤销,成了五级税务机构。区内有地区税务局、县市税务局、乡镇税务所(分局)三级机构。
1965年驻马店地区专员公署建立以前,区内各县市均设有税务局,其中泌阳县税务局属南阳地区税务局管辖,其它各县市税务局属信阳地区税务局管辖。各乡镇(人民公社)都成立有税务所,作为县市税务局的派出机构。
1965年7月1日,成立驻马店地区专员公署,同时成立驻马店地区专署税务局,内设办公室、税政科、计划会计科、政治部,下辖确山、汝南、正阳、平舆、新蔡、遂平、西平、上蔡、泌阳、驻马店镇税务局。各人民公社都成立有税务所。
“文化大革命”期间,税务机构被撤并,税务人员被下放。1968年3月,专署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合并成立驻马店地区财税服务站革命领导小组,财税服务站内设一个税务组,负责全区税务工作,各县镇税务局也相应合并。1970年1月,撤销驻马店地区财税服务站,建立驻马店地区革命委员会财政局,内设一个税务科,负责征收工作。各县镇也相应地撤销财税服务站,成立县镇革委会财政局,内设一个税务股。
1978年12月,财政、税务机构分设,成立驻马店地区税务局,内设办公室、税政科、利润监交科、计划会计科、人事监察科。各县镇相应成立税务局,归地区税务局管辖。1980年,地区税务局人事监察科分为人事科、监察科。1984年机构改革时将税政科分为税政一科、税政二科,撤销利润监交科,增设征收管理科。1983年12月21日,成立驻马店税务干部学校。
截止1985年底,全区的税务机构有:1个地区税务局,内设办公室、税政一科、税政二科、征收管理科、计划会计科、人事科、监察科等科室。10个县市税务局,195个乡(镇)税务所。1个地区税务干部学校。共有税务干部职工1554人,其中税务干部870人,以工代干563人,工勤人员12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