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商税种
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课征的税种也在逐渐演变。止1985年,区内开征过的工商税有流转税类、产品税类、资源税类、所得税类、特定目的税类、财产行为税类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6大类,共40个税种。
第一节 流转税类
一、厘金
厘金也叫厘捐,始于咸丰三年(1853年),厘金分行厘和坐厘两种,前者属于通过税性质,抽之于行商,后者属于营业税性质,抽之于坐商。厘金按课税品目共分盐厘、洋酒厘、土药厘、百货厘4大类。民国3年(1914年)9月,河南颁布《厘金考成条例》,民国11年(1922年),河南颁布《修正河南省厘税包办简章》,实行投标承办。投标人中标后,先缴三分之一的押金。厘金税率初期为值百抽一,后期大大提高,个别品目值百抽十五,而且常有重复课征。区内大多要口设有厘卡,西平、遂平、确山火车要道课征厘税,泌阳、汝南、正阳均开征厘金。民国17年(1928年)仅西平县就征收银元17000元。
二、货物税
民国时期,货物税是对税法规定的某些货物,就生产环节从价或从量计征的一种税,也称为商品税或消费税。
1949年9月20日,中原临时人民政府整顿旧税制,颁布中原区《货物税暂行条例》。区内1949年10月全面开征货物税,纳税对象是货物的生产、运输者。1950年1月,全国税制统一,建立了新的货物税制度,货物税的税目共有1136个。区内1950年2月开始执行政务院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开征货物税,课税范围包括:烟酒、土产品(以烟叶、棉花为主)、鞭炮、迷信品、糖类、化妆品、饮食品、矿产品、竹木手工制砖瓦。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以不含税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采取评价核税办法依率计征,区内于1958年9月1日起全部停征货物税。货物税并人工商统一税,不再是单独的税种。货物税在区内开征7年,共收税款1268.3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18.1%。
三、统税
民国14年(1925年),国民政府在区内开征货物统税,民国15年(1926年)开办卷烟统税,民国17年(1928年)开办麦粉特税,民国20年(1931年)又开办了棉纱、火柴、水泥3项统税,共称“五统”,构成整个统税的基础。其后,土酒、洋酒、啤酒、汽水、糖类、矿产、熏烟叶、茶叶、竹木、陶瓷等项货物均开办了统税,成为政府收入中的主要税种。
四、特种消费税
国民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于民国16年(1927年)对某些货物,在输出或输入时,加征特种消费税。征收特税的货物有:煤油、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等。
民国18年(1929年)1月,国民政府制颁《特种消费税条例》,列举19类项特种消费税的课征对象。河南省分奢侈品、半奢侈品、日用品,依下列税率从价征收:奢侈品按值征12.5~17.5%,半奢侈品按值征7.5~10%,日用品按值征2.5~5%。便于一次征足者,由产地征收;便于分征者,由产地销地各半征收。税后不得重征任何税捐。区内照此执行。
由于特种消费税退还生产原料已纳税款执行困难,产销分征仍有演变为变相厘金的隐患,于民国20年(1931年)4月停办。
五、战时消费税
民国31年(1942年),国民政府试办战时消费税。其课税品目为生丝、棉花、麻、夏布、丝织匹头、毛织匹头、植物油、药材、生漆、香料、爆竹、娴花、神香、金银、木耳、食用菌类、干制果品玻璃制品、生熟皮张等,税率为从价征收5~15%不等。
六、烟酒税
酒税古已有之,到清咸丰年间,酒随百货抽厘。清光绪年间开征烟税。清朝的烟酒课税数量很大,在税收中占有重要地位。光绪二十四年(1808年),区内确山县征收烟酒正税(指土烟、土酒)银1638.32两,报效银115.424两,解费银67.344两。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正阳县征收烟酒税银2193.912两,遂平县征收1247.6两。
民国初期沿用清制征收烟酒税。民国4年(1915年)改为“官督商销”的烟酒公卖制,各地除征收烟酒厘金外,另征烟酒公卖费15~20%。1923~1927年,区内各县奉令执行,烟酒税实行投标承办。民国21年(1932年)改烟酒公卖费为征收娴酒税。民国34年(1945年),国民政府公布烟酒类税条例,税率规定:卷烟按销价征收100%,土酒按产区销价征收100%,烟叶按销价征收60%,烟丝征收40%。区内奉令执行。
抗战期间,中国共产党建立鄂豫抗日根据地,区内的确山、泌阳以及汝南、正阳的一部分乡镇,按照1940年公布的《鄂豫边区地方税税则》和1943年边区公布的《鄂豫物资统制局关税税则》的规定,开征了烟税、酒税。
1950年,区内的烟酒税统一按全国货物税条例执行。
七、牙税
牙税始创于清康熙年间,光绪二十年(1894年),对牙商营业实行分等以捐。民国初期,仍依清制。民国4年(1915年)底,省财政厅颁布《河南牙税章程》,区内据此从民国5年(1916年)1月1日起开征牙税。
民国20年(1931年),根据河南省《牙帖营业税投标承办规则》,牙税改为营业税,由殷实商户或绅民投标承办,组织征收。
八、当税
当税创于清初。民国元年(1912年),河南省根据财政部令,制订《河南省当税章程》。民国4年(1915年)1月,《修改河南当税章程》正式生效,区内开始执行。
民国20年(1931年),省财政厅制定《河南省征收营业税条例》,规定当税仍照旧则执行。民国22年(1933年),修订上述条例,规定帖捐和当税暂照原定税率改征营业税。直至民国36年(1947年)5月,国民政府公布《特种营业税法》,当税帖捐制度废除。
建国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将典当业列入营业税税目,税率5%。1958年举办的工商统一税和1973年举办的工商税,均无此征项。
九、营业税
民国20年(1931年)1月1日,厘金税废止之后,国民政府为补充财政收入之不足,决定开办营业税,但未及时开征。是年6月8日,国民政府重新颁布了营业税法,营业税才在全国范围内分期开征。区内在12月5日省政府公布《河南省征收营业税条例》后开征营业税。区内执行的课税标准,有所不同:对制造业、银庄银号业、印刷制版业多以资本额为课税标准,对贩卖业、交通业、转运业、物品租赁业、证券业、交易所经纪人业、包作业大都以营业额为课税标准。
民国22年(1933年)11月公布的《河南省营业税征收章程》,调整营业税的税率,以营业总收入额为课税标准者,税率为2~10‰,以资本额为课税标准者,税率为5~10‰。
1942、1943年,国民政府两次颁文调整营业税税率。区内遵照执行。
建国初期实行的上商税包括营业税,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72年又并入工商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将原工商税中按营业行为征税部分划分出来,单独没立营业税,作为一个税种。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决定自是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营业税。区内奉令执行。凡在区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和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以商品销售收入额、商品购销差额和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1984年10月至1985年底,区内共征收营业税4051.4万元。其中确山296.7万元,泌阳277.6万元,遂平270.2万元,西平453.8万元,上蔡493.8万元,汝南416.6万元,平舆296.3万元,正阳352.8万元,新蔡289万元,驻马店市904.6万元。
十、包裹税
民国11年(1922年),河南省先后制订《河南省征收包裹税简章》和《河南省包裹税施行细则》,规定凡物价在5元以上者,值百抽五缴纳包裹税,零星包件价值不满5元者免税。
十一、营业牌照税
民国17年(1928年)10月,河南省财政厅通令各县筹办营业牌照税。民国30年(1941年)8月,根据国民政府公布的《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河南对戏馆、舞场及其它应取缔之营业,均征收营业牌照税。营业牌照税按年于领照时一次征收。据民国33年(1944年)3月20日公布的《营业牌照税法》,河南省于同年11月6日颁布《河南省各县市营业牌照税征收细则》,规定:营业牌照税依营业者资本额分级纳税。
建国后,营业牌照税被废止。区内所辖各县在民国时期均开征了营业牌照税,据《河南各县实解税款统计表》记载,民国35年(1946年)区内8县共收营业牌照税6992.5411万元,其中:泌阳971.488万元,汝南1716.6871万元,确山492.706万元,上蔡739.25万元,西平1243.98万元,新蔡509.99万元,遂平443.44万元,正阳875万元。
十二、烟酒牌照税
民国3年(1914年)1月19日,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规定贩卖烟草或酒类的营业分为零卖和整卖两种交纳烟酒营业税。民国18年(1929年)5月,国民政府又公布《酒类营业税章程》,把酒类营业牌照业分为整卖和零卖两种。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修订《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将营业牌照改为四季换发,换发牌照时缴纳牌照税。
民国30年(1941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河南根据通则,将具有牌照税性质的税捐统一改征营业牌照税,《烟酒类牌照税暂行章程》相应废止。
十三、工商业税
1949年10月,区内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南省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对28050户各类工商业者开征了工商业税,工商业税依其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摊赈业及代理业四类,税目、税率比照省颁《办法》的规定执行。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1950年2月10日,区内接河南省人民政府的通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1949年9月颁布的《河南省工商业税暂行办法》,执行全国统一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依新《条例》规定,凡属区内的工商营利事业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按规定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工商业税。工商业税包括固定工商业税、临时商业税及摊贩营业牌照税。1953年税制修正时,摊贩营业牌照税并入营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部分独立为工商所得税,临时商业税仍单独征收。1973年税制改革,临时商业税改为工商税的“临时经营”税目。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将“临时经营”税目列入营业税,税率定为5~10%,高于一般商业零售3%的税率。
工商业税是区内建国初期税源最大、收入最多的一个税种。1951年区内有各类工商业34097户,1952年为36609户。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1956年各类工商业为8331户,其中:国营207户,合作社2075户,公私合营141户,私营5808户。该税种1951~1956年开征6年,共收税款2906.9万元,占这一时期工商各税收入总数的10.l%。其中确山236.2万元,泌阳256.5万元,遂平253.2万元,西平287万元,上蔡310.8万元,汝南399.2万元,正阳319.6万元,新蔡253.1万元,驻马店市397.2万元。
十四、商品流通税
商品流通税是1953年税制修正时开征的新税种。区内奉令从1953年1月1日开征,依照规定缴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有:卷烟、熏烟叶、酒、麦粉、皮毛、棉纱、火柴、唱片、酸、碱、化学肥料、盘纸、报纸、轮胎(轮带)、原木、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生铁、钢材、焦炭及副产品、矿物油及副产品等22种基本上可由国营经济控制的产品。1958年9月工商税制改革时,将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区内开征的商品流通税随之停征。从开征至1958年8月31日,商品流通税在区内开征4年零8个月.共征收税款2089.6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30.41%。其中确山16.2万元,泌阳57.9万元,遂平60.3万元,西平367.4万元,上蔡73.1万元,汝南234.6万元。平舆20.2万元,正阳22.6万元,新蔡26.2万元,驻马店市121.1万元。
十五、工商统一税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按照“基本上在原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把当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区内从1958年9月1日起,开征工商统一税。针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又于1958年底制发了《关于试行工商统一税的补充意见》,对一些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但是,对中外合资的经营企业和外商生产经营的企业,仍按原规定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区内工商统一税的重点税源有:卷烟、酒、粮食、麦粉、植物油、皮毛、纸、砖瓦、原木、商业零售等。1958年9月至1973年区内共征工商统一税款25832.1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75.3l%。其中确山3052.3万元,泌阳1986.7万元,遂平1524.3万元,西平3069.5万元,上蔡2590.2万元,汝南2739.4万元,平舆1615.6万元,正阳1473.2万元,新蔡1857.8万元,驻马店市5923.1万元。
十六、工商税
区内的工商税是根据1972年国务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收条例(草案)》,从1973年1月开始征收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生产、商业零售、邮电、交通运输、经营农产品收购、进口贸易及各种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税率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产品而不同,在纳税环节上采取两次课征制。
1984年10月,中央实行第二次税制改革,区内停征工商税。工商税1973~1984年在区内开征12年,征收税款88908.3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88.19%。其中确山3595.8万元,泌阳5360.1万元,遂平5135.8万元,西平9390.4万元,上蔡6423万元,汝南4924.2万元,平舆2837.9万元,正阳3351.4万元,新蔡3203.2万元,驻马店市15842.1万元,地直12862.1万元,省级15982.3万元(驻马店地区卷烟厂原归地区财政收入,从1980年开始划归省财政收入)。
十七、产品税
根据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区内从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产品税,其征收对象为生产和进口的应税产品。截止1985年底,全区共征收产品税8244.6万元。其中确山587.3万元,泌阳453.6万元,遂平598万元,西平1182万元,上蔡608.3万元,汝南415.3万元,平舆88.8万元,正阳210.6万元,新蔡179.8万元,驻马店市1046.9万元,地直263.3万元,省级2610.7万元。
十八、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从1980年开始试点。1983年1月,区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在驻马店市和西平县进行试点,1984年10月1日起,在区内全面开征。从1983年开始试点到1985年底,全区共征收增值税款457.8万元。其中确山14.5万元,泌阳61.8万元,遂平27.3万元,西平76.3万元,上蔡16.4万元.汝南15.1万元,平舆2.5万元,正阳2.1万元,新蔡4.5万元,驻马店市237.3万元。
第二节 资源税类
一、盐税
清朝实行“盐引”制度,盐商缴纳盐税后领到引票,无引不准买卖食盐。民国2年(1913年),国民政府颁布《盐法》条例,废除盐引制度,规定每百斤食盐课税2.5元,1918年改为3元,1931年改为5元。1936年国民政府再次颁布盐法,允许人民自由买卖食盐,购盐者每购一担,向存盐者交建筑费1角。
建国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确立了人民的盐税制度,先由盐务部门征收,1953年7月改由税务部门征收。1973年试行工商税,把盐税列为一个税目,1984年利改税时,盐税又独立成为一个税种,并规定在销盐区改变盐的用途者,要按规定补纳差额盐税。驻马店是非产盐区,其盐税主要是改变盐的用途后,补交的差额盐税。1967~1985年,全区共征盐税1019.4万元,其中确山76.2万元,泌阳113.4万元,遂平79.1万元,西平118.1万元,上蔡110.7万元,汝南100.6万元,平舆117万元,正阳34万元,新蔡83.2万元,驻马店市183.1万元。
二、资源税
1984年在全国开征,区内只有泌阳县开征资源税。1985年泌阳县征收资源税161.6万元。
第三节 所得税类
一、所得税
民国17年(1928年),区内根据国民政府《所得税征收条例》,对政府机关人员薪俸所得征收所得捐。1936年停办。1936年7月,立法院通过《所得税暂行条例》,于7月l日在全国实施。区内按条例及其细则,征收所得税。1943年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所得税法》,将税率进行了调整。民国时期,区内各县均开征了所得税。该税种新建国后废止。
二、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
抗日战争开始后,国民政府于1938年10月颁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区内据此于1939年1月1日起开征此税。1947年1月1日起又根据国民政府新颁布的《特种过分利得税法》征收利得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被废止。
三、工商所得税
1950年工商所得税是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8年工商税改革时,才独立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税种,区内从此时起开征工商所得税。1985年4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城乡各类集体企业的利润所得,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利润所得开征所得税。工商所得税这个名称不复存在。工商所得税1958~1984年,在区内开征27年,共征得税款1027.55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6.63%。其中确山898.7万元,泌阳848.9万元,遂平841.3万元,西平1302.9万元,上蔡1408.6万元,汝南1062.1万元,平舆629.3万元,正阳692.3万元,新蔡919.1万元,驻马店市1672.3万元。
四、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国务院颁布《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试行。各类集体企业的单行法规相应废止。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区内从1985年1月1日开始征集体企业所得税。1985年,区内征收集体所得税453.8万元(包括个体户的工商所得税)。其中:确山30.4万元,泌阳12.1万元,遂平34.8万元,西平59.9万元,上蔡42.9万元,汝南90.4万元,平舆3万元,正阳21.9万元,新蔡8.6万元,驻马店市4.8万元,地直5万元。
五、利息所得税
区内根据《中南区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于1950年7月奉令开征利息所得税。1959年国家停征利息所得税,区内也按时停征。1950~1958年,区内共征利息所得税4.56万元。其中确山0.63万元,泌阳0.19万元,遂平0.42万元,西平0.3万元,上蔡0.29万元,汝南0.46万元,平舆0.26万元,正阳0.78万元,新蔡0.52万元,驻马店市0.7l万元。
六、国营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根据1983年5月财政部制发的《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对企业区别大、中、小型分别实行利改税,从1983年1月1日起执行,区内从1983年6月开征该税。这是第一步利改税,处在利税阶段。1984年9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完全以税代利。9月1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区内照此执行。从1983年6月到1985年底,全区共征得国营企业所得税款6519.1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总额的16.95%。其中确山403.5万元,泌阳191.3万元,遂平484.6万元,西平699.9万元,上蔡407.4万元,汝南327.2万元,平舆190.1万元,正阳413.9万元,新蔡263.8万元,驻马店市3167.4万元。
七、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0年国营企业调节税在进行试点时称收入调节税,1981年更名为利润调节税,1983年又改名为调节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区内据此从1985年1月1日起开征国营企业调节税,本年共征税款309.3万元。其中确山4.4万元,泌阳0.4万元,遂平18.5万元,西平13万元,上蔡22.4万元,汝南15.4万元,平舆4.3万元,正阳12.6万元,新蔡7.3万元,驻马店市211万元。
第四节 特定目的税类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3月27日,河南省制定《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于同年元月1日起施行。区内据此从1985年元月1日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全区共征收税款433.9万元。其中确山16.4万元,泌阳24.8万元,西平25.8万元,上蔡26.8万元,汝南12.9万元,平舆9万元,正阳13.2万元,新蔡12.3万元,驻马店市292.7万元。
二、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随后财政部颁发《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从1984年度开征,区内据此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全区共征税款87.7万元,其中确山4万元,泌阳1万元,遂平9.6万元,西平11万元,上蔡7.7万元.汝南4.6万元,平舆4.7万元,正阳9.4万元,新蔡4.2万元,驻马店市31.5万元。
三、建筑税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建设税征收暂行办法》,据此区内从1983年10月1日起开征建筑税。到1985年底,全区共征得建筑税245.9万元,其中确山17.7万元,泌阳15.9万元,西平49.4万元,上蔡13.6万元,汝南17.2万元,平舆6.9万元,正阳8.2万元,新蔡6.6万元,驻马店市98.1万元。
第五节 财产行为税类
一、交易税
民国3年(1914年),财政部编订牲畜税调查表,印发各省填报,范围为骡、马、牛、驴、猪、羊6种,税率为3%。民国4年(1915年),河南省按照调查表限定的范围和税率开征牲畜交易税。区内遵照执行。民国时期,区内商品交易大都在商店成交,并按牙税征制课税,交易税收数甚微。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期间,河南境内各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分别颁布本区交易税法。区内只就行栈在成交粮食、棉花、土布、牲口、杂货、烟酒等货物时,收取行佣税,税率20%。区内于1949年9月,沿用旧税制开征了交易税,也称行佣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把交易税定为一个税种。3月,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布《中南区交易税稽征暂行办法》。1951年2月3日,区内遵照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布的《中南区牲畜交易税征收暂行办法》,对猪、马、牛、羊、骡、驴等牲畜的交易,接交易额向买方征收5%的牲畜交易税。1952年4月,按照中南税务管理局指示精神,区内一律停征交易税,改征工商税。两年间,区内共征收交易税149.4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8.72%。其中确山10万元,泌阳0.1万元,遂平12.7万元,西平16.1万元,上蔡10.8万元,汝南25.0万元,平舆20.5万元,正阳23.8万元,新蔡20.1万元,驻马店市9.5万元。
1953年,全国税制修正时,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药材交易税停征,只征牲畜交易税。区内从1953年开征牲畜交易税,到1985年底,共征收牲畜交易税款1258.2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0.78%。其中确山128.8万元,泌阳县311.9万元,遂平90.3万元,西平82.3万元,上蔡147.1万元,汝南154.7万元,平舆86.7万元,正阳122.7万元,新蔡89.5万元,驻马店市44.2万元。
二、契税
契税起源于东晋,称输估。宋代称印契钱,元代以后统称契税。清初对契税收银,后以银折钱征收。民国初年,契税沿用清制。民国3年(1914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契税条例》,区内各县民国时期均征收契税。
建国后,对旧中国契税制度进行改革,简化税目,降低税率,废除附加和各种杂税。1950年9月,河南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制定了《实施细则》,区内遵照执行。1962年,农村生产队土地定为集体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土地契税在农村停征。在城镇,对居民的宅基地、果园和菜地停征契税,只对经私房改造保留下来的私人房屋产权转移时征收契税,但已为数很少。1978年新宪法实施后,城市房屋买卖活跃,财政部改变原来某些免费项目,对其恢复征收契税。区内由地、县(市)财政部门委托房管机关代为征收,税率依旧。
三、印花税
民国元年(1912年),北京政府颁布《印花税法》,开始征收印花税,到1949年区内解放,印花税制废止。民国时期,区内各县均开征了印花税。据确山县史料记载,1922~1925年征印花税3000元,1928年征4752元,1929年征5940元,1946年征3532648元。
建国后,区内于1951年开征印花税,到1958年印花税全部并入工商统一税,停征印花税。1951~1958年,区内共征印花税145.2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总额的1.4%。其中确山12.4万元,泌阳8.3万元,遂平11.6万元,西平13.1万元,上蔡14.8万元,汝南18.3万元,平舆10.2万元,正阳15.5万元,新蔡12.8万元,驻马店市28.2万元。
四、屠宰税
清末已有,称“肉厘”,只征宰杀猪的屠宰税。民国4年(1915年)1月,财政部颁布《屠宰税简章》,规定征税范围以猪、羊、牛3种为限,定额征收。民国6年(1917年),为禁宰耕牛,将征税范围改为猪羊两种。民国20年(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营业税法》,将屠宰税划归营业税,从此屠宰税改称屠宰营业税。1944年,国民政府又颁布《屠宰税法》,重新开征屠宰税。1944年,河南省规定凡宰杀猪、牛、羊,不论自食、出售,均按肉价依率计征屠宰税。民国时期,区内各县均按规定开征了屠宰税。
解放战争时期,区内只对屠宰户征收屠宰税,自食者不征。1949年5月,河南省政府颁布实施《河南省屠宰税征收试行办法》,据此,区内对以营利为目的宰杀牲畜者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80年12月,又对个人宰杀猪、羊出售者,按定额征收屠宰税。区内1951~1985年,共征收屠宰税3910.8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总额的2.38%。其中确山479.8万元,泌阳395.8万元,遂平298.4万元。西平411万元,上蔡145万元,汝南480.3万元,平舆411.9万元,正阳450.6万元,新蔡417.3万元,驻马店市120.7万元。
五、筵席及娱乐税
1942年4月,河南省政府根据政务院《筵席及娱乐税法》,制定了《河南省各县、市筵席及娱乐税征收规则》,规定原来各县、市开征的行为取缔税及娱乐税捐一律改为筵席及娱乐税。民国时期区内各县均开征了筵席及娱乐税,以1946年为例,全区共征筵席及娱乐税823.275万元,其中泌阳60.8万元,汝南60.65万元,确山126.33万元,上蔡303.15万元,正阳20万元,西平111.51万元,新蔡58.655万元,遂平77.18万元。
1949年11月,区内执行中原人民临时政府公布的《华中娱乐税征收暂行办法》和《华中筵席税征收办法》,征收筵席税和娱乐税。娱乐税以享受者为纳税人,以经营者为代征人。筵席税以消费者为纳税人,以经营者为代征人,以消费金额为依据,税率为15%。1951年8月,省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颁布《河南省特种消费行为税稽征办法》,将娱乐、筵席合并为一个税种征收。1956年3月,国家公布《文化娱乐税条例》,特种消费行为税废止。1966年10月,区内奉令停征文化娱乐税。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营业税条例》,将娱乐业列为一个税目。
六、使用牌照税
西汉始对车船征税,明清时期,曾向内河商船征收航料,也称船钞。民国初期,对车船征收车捐、船捐。民国24年(1935年),改称使用牌照税。民国时期,区内各县均开征了使用牌照税。以1946年为例,全区共征收使用牌照税999.11万元,其中泌阳131.77万元,汝南244.77万元,确山140.12万元,上蔡124.39万元,正阳21万元,西平38.28万元,新蔡205.45万元,遂平93.33万元。
区内于1950年12月在汝南县、新蔡县、正阳县和驻马店市等地开征了车船使用牌照税。1956年7月1日,区内全面开征车辆使用牌照税。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国营和集体企业原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在工商税中征收。1978年1月1日起,区内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改为车船使用税,但因条件不成熟,确定保留税种,暂缓开征。1952~1979年,全区共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58.2万元,占同期地方各税收入的2.8%。其中确山17.1万元,泌阳9.9万元,遂平10.9万元,西平12.1万元,上蔡11.9万元,汝南16万元,平舆12.3万元,正阳14万元,新蔡15.4万元,驻马店市38.6万元。
七、集市交易税
1961年11月至1962年2月,河南省在泌阳县进行集市交易税征税试点。1962年3月,河南省结合试点情况颁布了《关于征收集市交易税试行办法》,规定从4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开征集市交易税,区内遵照执行。之后课税项目和税率作了一些调整。1966年5月1日,根据上级通知精神,区内停征集市交易税。从1962年4月至1966年4月,全区共征收集市交易税47.4万元。其中确山6.2万元,泌阳7万元,遂平2.4万元,西平4.5万元,上蔡3.5万元,汝南4.5万元,平舆4.1万元,正阳5.9万元,新蔡3.9万元,驻马店市5.4万元。
八、城市房地产税(含房捐)
房产税起源于周代,称廛布。清初称市廛输钞、计檩输税,清末称房捐。民国前期,沿袭清末之房捐。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颁布《各省征收房租临时简章》,规定凡城乡、市镇的店房、住房,均要按照本章程征房税。区内遵照执行。之后,河南省又颁布了《房捐条例》,对课税对象和税率作了详细规定。民国时期,区内均开征了房捐。据河南省财政月刊记载,1946年区内泌阳县征收房捐198.447万元,汝南307.13万元,确山381.837万元,上蔡217.21万元,正阳10万元,西平193.74万元,新蔡70.245万元,遂平161万元,8县合计征收1539.61万元。
1949年10月,河南省颁布《河南省房地产税试行办法》,据此区内于1949年12月在驻马店市、汝南、上蔡开征了城市房地产税。先由财政部门征收,1950年改由税务部门征收。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国营、集体企业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城镇居民个人、房地产部门以及华侨在中国的房地产继续征收。1978年,接河南省革委会通知,区内从1978年1月1日起全部停征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把原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上地使用税两个税种,但由于条件不成熟,暂未开征。1953~1977年,区内共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款340万元,占同期地方各税总收入的4.16%。其中确山28.6万元,泌阳0.1万元,遂平7.9万元,西平5万元,上蔡17.6万元,汝南56.8万元,平舆5.6万元,正阳6.4万元,新蔡8.1万元,驻马店市97.9万元。
九、遗产税
民国27年(1938年),国民政府颁布《遗产税条例》,次年又公布了《实施细则》。区内据此从1940年7月1日开征遗产税。民国时期,区内各县均开征了遗产税。建国后,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定为一个税种,但终未开征。
第六节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2月15日,国家颁发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区内据此从1983年1月1日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辖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率10%,1983年依国务院通知,提高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