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判
【刑事审判】 1996年,各级人民法院继续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放到法院审判工作首位。
一、深入开展“严打”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遵照中央和省、地统一部署,地县法院成立了“严打”斗争领导小组,充实和加强了审判力量。在审判中,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始终把打击锋芒对准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对准那些杀人、抢劫、强奸、流氓、故意重伤、爆炸等恶性暴力犯罪和重大盗窃犯罪,特别是涉枪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和横行乡里、称霸一万的流氓恶势力。全区共审结严重刑事案件1062件,1877人,比较上年件数上升30.26%,人数上升30.80%。据统计,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的共1059人。
二、继续坚持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活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指示”精神,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深入持久开展对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审判。重点抓住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严重经济犯罪。全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288件(归存4件),520人(内含旧案5人)。件数比上年增长102.82%,人数增长91.18%。共审结278件,500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21.5万元,比上年增长94.40%。与此同时坚持严惩破坏经济秩序犯罪活动。全区共受理投机倒把、伪造国家货币、伪造有价票证、假冒商标、走私文物、偷税抗税等犯罪案件22件,35人,分别比上年上升57.14%和45.83%。审理结案21件,34人。
三、审结一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中根据未成年人特点,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帮助失足青少年。全年共审少年犯120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32人,占总人数的26.67%;判处五年以下徒刑、拘役、徒刑和拘役缓刑、免刑等88人,占总人数的 73.33%.通过审判、教育、感化、依法促使一批少年罪犯重新做人。
四、结合刑事审判,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区召开不同规模公开宣判大会58场(次),宣判各种典型犯罪案件494件,772人,旁听群众达145万多人(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7l场(次),编写宣传材料,稿件1130篇;向报社电台投稿952篇,被采用427篇;帮助乡镇培训基层调解人员17次,73人。指导、协助基层调处民间简易纠纷92件;向有关部门提司法建议171份。坚持对少年犯回访制度,共回访87人次。
全年全区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705件,4159人(内含旧案47件,69人),分别比上年上升39.94%和35.65%。共审理结案2533件,4034人,占收案件数的97.34%。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849件,2772人。较上年件数上升57.23%,人数上升58.94%。其中:无罪释放6人,免予刑事处分131人。给予刑事处罚2635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刑、死刑共1251人,占判刑总人数的47.48%;另判处不满五年徒刑的1141人,拘役65人,缓刑158人,管制1人,其他19人。并科剥夺政治权利855人,罚金33人,没收财产2人。
地区中级法院受理二审刑事案件99件(含旧存4件),比上年上升67.80%;审理结案97件,占收案数的97.98%,审结率比上年提高5.11%。结案中维持原判77件,124人,占结案数的79.38%,维持率比上年提高3.02%;改判7件,12人,改判率较上年下降1.88%;发回重审8件,撤诉4件,其它1件。(王清山)
【崔长兵特大凶杀案】 崔长兵,又名崔高中,男,41岁,汉族,文盲,农民,正阳县铜钟镇大李庄村委大崔庄人。1996年5月1日因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其妻李霞,于1991年麦收后私自离家,与本村男青年崔永红出走在外,长期非法同居,先后生育一女一男。后经人调解,崔长乒同意与李霞离婚,并由崔永红付其原子女抚养费4000元。1996年3月崔永红付给崔长兵2000元,下欠2000元。同年4月29日上午11时许,崔长兵携匕首一把,到崔永红住处催要所欠2000元抚养费,与崔永红之母陈俊芬及李霞发生争吵,崔长兵掏出匕首,向陈俊芬、李霞及李霞三个月的儿子崔海亮三人身上乱捅,致陈俊芬、崔海亮当场死亡。后崔长兵又将李霞之女崔楠楠捅伤,并将前来阻止的崔长发左耳瞳伤。后自杀未逞,逃离现场。李霞伤后被他人送柱医院抢救,途中死亡。该案经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属实,证据确凿,崔长兵亦供认不讳。1996年8月7日,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崔长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崔长兵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8月26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护原判,并下发执行崔长乒死刑命令。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8日在正阳召开大会,公开宣判,执行枪决。(王清山)
【朱淑云伤害案】 朱淑云,女,时年35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正阳县皮店乡潘店村五组人。1996年4月30日,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朱淑云与周xx结婚后,因家庭琐事与婆母生气,其婆弟周君来为此与朱淑云争吵并厮打过两三次,朱淑云怀恨在心,伺机报复。1992年3月的一天下午,朱淑云趁家中仅剩周君来两个多月的婴儿周根亮一人在家之机,将两根分别长七厘米、五厘米的缝衣针,从周根亮头顶扎入脑部,致使周根亮后来左侧上、下肢残疾。周君来夫妇误以为患病,四处求医诊治无效。1996年4月16日,经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颅内金属异物氧化并与脑组织粘连较重,致周围脑质增生、水肿、脑压高。后对周根亮进行开颅取金属物手术和去骨瓣减压手术,将脑部两根缝衣针取出。经刑事技术鉴定周根亮系他人用金属针刺入颅腔造成脑实质损伤,致左侧肢体偏瘫等体征,其头部损伤为重伤。虽经长期医治有恢复,但仍存在肌力减低,左侧肢体功能障碍等状况。
经审理认为:朱淑云曾因琐事与周君来生气、打架,怀恨在心,恶意报复,用两枚金属针扎进婴儿头部,手段残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于严惩。1996年8月20日,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朱淑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朱淑云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判,并下达对朱淑云执行死刑的命令。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8日,在正阳县召开大会,公开宣判,执行枪决。(王清山)
【魏占国抢劫、强奸、盗窃案】 魏占国,男,26岁,汉族,农民,确山县新安店镇段庄村委狮子桥村民组人。1989年12月19日因盗窃罪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199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1994年12月10日因抢劫、强奸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魏占国自1993年5月至1999年11月,采取撬门、翻墙等手段,分别在驻马店、信阳、武汉、郑州及确山等10多所中学及大中专院校、工厂,蒙面、持械入室抢劫24起,160余人,价值4470余元。在入室抢劫中,还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女学生、女职工8起,12人,其中未遂4人,魏占国还采用秘密手段,在驻马店、确山入室盗窃2起,盗窃现金、物资折款7862元。其侵害对象多是大中专院校女学生,不仅严重侵犯人身安全,而且严重危害院校正常教学秩序,情节严重,危尝极大。1995年8月30日,经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抢劫、强奸、盔窃惯犯魏占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魏占国不服,提逐上诉。1995年12月4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下达对魏占国执行死刑的命令,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2月9日在驻马店市召开宣判大会,公开宣判,执行枪决。(王清山)
【皇甫仰军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 皇甫仰军,男,32岁,汉族,初中文化,商丘市袁庄乡宦庄村委人,原系商丘市皇家调味品有限公司经理。邢喜元,男,31岁,汉族,小学文化,商丘市袁庄乡袁庄村委人,原系商丘市皇家调味品有限公司推销员。1996年1月7日二人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转逮捕。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7月22日,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对皇甫仰军、邢喜元提起上诉。经驻马省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7月,皇甫因该公司生产“一品香”调料销路不好,同邢商量,生产假冒驻马店市已注册、销路好的王守义“龙亭牌十三香”。议定后,以皇甫为主购置设备,并通过民权县一家彩印厂买到驻马店市王守义“龙亭牌十三香”的喷码标识10卷,大包装箱140个,小包装箱2000个。皇甫仰军于1995年9月至1996年1月6日,在邢喜元家非法生产假冒王守义“龙亭牌十三香”893件。经邢喜元销售,获赃款62510元。1996年l月7日被查获,迫缴制假机器1台及部分赃物。椐此,驻马店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称:皇甫仰军、邢喜元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非法生产、销售他人已注册商标调料,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已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皇甫仰军系主犯、邢喜元系从犯,依法判处皇南仰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没收制假机器1台,判处邢喜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王清山)
【经济审判】 1996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坚持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加强了对经济审判工作的领导。全年审结涉及金融系统和宏观调控案件2609件,占结案总数的53.45%,诉讼标的达15988万元;全年审结商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件627件,占5.55%,诉讼标的达8532万元;全年审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65件,占1.34%,诉讼标的1199万元。另外审理破产案件5件,诉讼标的达4006万元;非全民生业破产案件9件,诉讼标的2226万元;审理股票、债券、票据等类型案件9件,诉讼标的2180万元。
全年全区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4920件(内含旧案104件),比上年下降27.69%.共审理结案4645件,占收案数的98.48%。诉讼标的达40080万元,比上年增长70.97%。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全年受理二审经济纠纷案件222件,较上年上升6.22%;共审结195件,占收案数的87.84%,结案率较上年上升2.69%。其中:维持原判84件,占结案数的4.08%;改判46件,占结案数的23.6%;另外发回重审12件,撤诉22件,调解25件,其他6件。(王清山)
【民事审判】 1996年,全区民事审判工作,狠抓人民法庭的基础建设,健全工作制度,促使法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全年审结债务贷款案件10654件,占结案总数的60.58%。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4954件,占结案数的28.17%;审结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案件1086件,占结案数的6.17%。坚持公开审判原则,让当事人有理辩在庭,有证举在庭,增大审判案件的透明度。公开开庭审判14155件,占应公开审判牧的99.22%,比上年增长1.46%。全区全年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7806件(内含旧案208件)。共审理结案17588件,占收案数的98.77%。其中:调解13034件,占结案数的74.11%;判决2688件,结案数的15.28%。三个月内审结13881件,结案数的79.06%;六个月内审结3699件,占结案数的21.03%;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审民事案617件,比上年上升56.19%;审理结案491件,占结案数的94.97%。其中:维持原判281件,占结案数的57.23%;改判62件,占结案数的12.63%;发回重审28件,撤诉35件,调解83件,其他2件,未结26件。(王清山)
【行政审判】 1996年,行政案件继续大幅度增长。全年全区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8091件(内含旧案72件),比上年增长89.23%。其中:收案较多的是土地纠纷,全年收370件,占收案数的17.69%,邮电纠纷案收859件,占12.15%;公安行政案件收197件,占9.24%;城建行政案件收85件,占4.07%,以上4种合计占收案数的61.02%。共审理结案1757件,占收案数的80.03%,结案率比上年减少17.54%。通过行政案件审判,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了人民群众守法的观念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了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审行政案件和审判监督案件68件(内含旧案17件),比上年上升9.68%,审理结案63件,占收案数的92.64%,结案率比上年提高20.06%。其中:维持原判43件,占结案效的68.25%,改判9件,占14.29%。发回重审6件,撤诉1件,其他4件,未结5件。(王清山)
【告诉申诉】 1996年,全区各人民法院为解决“告状难”问题,普推行“立审分离”制度(即立案和审理分开设庭),有效地强化了审查立案工作,健全和加强了信访接待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告申工作。
全年受理群众来信采访383件(次)(其中初信314次,复信69次),较上年下降77.40%,已处理383次(件),接待群众来访85875入(次),其中初访25820人(次),复访55人(次),比上年下降5.14%;巳处理25875人(次)。
全年受理民事审判监督案件127件,审理结案106件,占收案数的8l.46%。其中:维持原判 47件,占结案数的44.34%;改判24件,占结案数的22.64%,撤诉3件,驳回上诉7件,调解解9件,其他16件,未结21件。
受理刑事审判监督案件94件(内含旧案12件),比上年上升9.3%,已审理结案84件,占收案数的89.36%。其中:维持64件,占结案数的76.19%,改判12件,占14.29%。(王清山)
【执行工作】 1996年,全区共受理执行案件4820件(内含旧案369件),比上年上升20.56%,巳执行结案4270件,占收案率的88.59%,结案率比上年减少2.18%。执行金额10232.23万元,比上年减少79%,尚有未执行案550件。(王清山)
【队伍建设】 1996年,全区两级法院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线,深入开展了“双学双争”活动(学习张家港、学习谭彦,争创文明单位、争当谭彦式法官),进行了“三观一形象”大讨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树法官形象),开展了评比“五个一工程”(一篇好新闻、一份好判决、开好一个庭、讲好一堂法制课、写一篇好论文)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全区两级法院的思想、业务建设。正阳县人民法院因工作成绩突出,被最高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连续3年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四最”(最公正、最文明、最廉洁、最讲理)法院。院长李大根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一等功。告申庭副庭长杨保玉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一等功并被驻马店地委、行署授于“人民好法官”荣誉称号。汝南县人民法院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命名为“四最”法院并荣记集体二等功,并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行政审判方式改革联系点,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为民事审判联系点。驻马店市人民法院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严打”审判成绩突出,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该院执行庭集中执行效果显著,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该院还荣获全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开庭观摩和调研活动优秀奖、省行政诉讼理论研讨会论文组织奖、省法制宣传先进集体奖、全省行政理论研讨会组织奖。各县市重视抓基层基础工作,全区68个人民法庭,有64个建成标准化法庭,其中:汝南县三门闸、马乡,正阳县真阳、汝南埠和确山县留庄等5个人民法庭,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命名为“四最”法庭。(王清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