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社会保障
第一节 医疗保险
1989年,驻马店地区依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积极慎重地推进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实行医疗费用包干,将财政全额负担改为财政、单位、个人共同负担。1998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成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成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改革的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1999年,驻马店地区加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力度,3月26日专门召开专员办公会,听取关于医改工作的专题汇报,明确全区医改工作由劳动部门牵头,财政、卫生等部门配合。3月31日下发《驻马店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成立驻马店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联席办公会议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4月8日召开全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动员大会。5月初,研究设计出全区医改工作的基础数据调查表、汇总表及职工医疗费用情况登记表后,采取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给385个单位发放调查表,并对有代表性的98个单位22544名职工的医疗费用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在此基础上,草拟出《驻马店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0月8日正式向驻马店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联席办公会议汇报,通过后上报河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联席办公会议。2000年1月8日驻马店地区正式颁布《驻马店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6月1日地直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2001年,在对“两个定点”资格认定的基础上,先后选择5家定点医院和两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医改的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并与之签订了服务协议。2002年,驻马店市相继出台《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补充规定》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成立。2009年,出台《驻马店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和《驻马店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下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意见》,标志着驻马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正式启动。
驻马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医疗待遇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6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2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达到95%,重症慢性病规定病种达到20个。2011年,又将退休参保职工无第三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2012年,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45万人,征缴医疗保险费5.64亿元。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1999年底前,在全区基本成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职工个人承受能力,成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全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
覆盖范围 全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有条件的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职工暂缓参加。
统筹层次 全区以县、市及地直为11个统筹单位。在驻市境内的部、省、地属(含金桥开发区)单位,参加地区基本医疗保险。驻各县的部、省、地属单位分别参加所在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执行属地医改的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缴费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根据前三年职工医疗水平和财政、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经测算,驻马店地区(地本级)医疗保险费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个人账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29.3%划入个人账户,具体划分比例为45岁以下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记入;45岁(含45周岁)以上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5%记入;退休(职)人员,每月从单位缴费中按本单位职工个人平均缴费工资的3.9%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开核算管理与使用,不能相互挤占。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 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分段计算,起付标准至5000元部分,个人负担20%;5001~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5%;1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10%。在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比例相应降低3%。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在上述各费用段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5%。
按年度累计,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若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其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解决。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08年5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驻马店市出台《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标志着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启动。2008年7月,相继制定下发《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和《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配套制度。
2009~2012年,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年提高,最高支付限额由2.4万元提高到6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3.6万元提高到14万元,合计20万元。一级医疗机构(乡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比例提高到85%、二级医疗机构(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到75%,三级和外转诊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到65%。门诊规定病种由原来的14种增加到20种。2012年,全市享受门诊统筹25.4万人次,总费用3802万元,人次均150元。
2012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76.2万人,筹资总额1.53亿元。
三、生育保险
1978年,驻马店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假期规定是: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和女职工孕产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负担。1988年,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生育待遇进行修订和完善,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到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1998年,驻马店下发《驻马店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医疗费顺产500元,剖宫产1000元;多生一胎增加50元;4个月以下流产50元,满4个月流产200元。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和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本人当年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拨付。2009年,驻马店市下发《驻马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和《驻马店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生育保险从制度上实现全覆盖。2012年,全市生育保险参保23.1万人,征缴基金1872万元。
第二节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成立、发展
1986年,驻马店地区依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成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也叫后来的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经过7年的探索运行,国务院正式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待业保险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1996年7月,河南省颁布实施《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全区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待业保险更名为失业保险。1999年1月在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国务院吸收全国各省市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果,颁发《失业保险条例》。随着《条例》在全区的贯彻实施,驻马店地区的失业保险制度进入相对完善的阶段。失业保险广覆盖,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多年存在的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有险无保的局面。随着不同类型企业逐步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一个基金征缴、管理发放较好的时期。全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逐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数额逐年增长,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至2000年,全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4526家,参保职工31.3万人,征缴失业保险费6296万元,接受失业人员5283人,支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抚恤金1300万元。
1986年10月,全区9县1市(县级市)和地直全部成立了待业职工管理所(处)。其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用等用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9%提取。1998年9月,按照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再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二、失业保险范围、基金征缴、发放及管理
(一)失业保险范围 1986年根据国务院颁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全区待业保险的范围仅限于国营企业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1996年10月河南省下发《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后,全区将失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1999年1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范围进一步拓宽,全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全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劳动者,从1987年初期的1027户105887人,发展到2000年的4526户313590人,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二)失业保险费征缴 1986年,待业保险费来源为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缴纳、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等;1993年5月,待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单位全部职工标准工资1%调整为工资总额的1%;1996年10月,失业保险基金又增加了滞纳金、社会捐助等其他收入及增加劳动者按其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等项目;1998年7月起,失业保险费征缴提高到工资总额的3%,其中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全区失业保险费征缴额逐年递增,从1987年的81万元递增到2000年的1974万元,15年来累计征缴失业保险费6296万元。2001年~2012年12月,全市累计征缴失业保险金48104.16万元。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 1986年10月,登记待业的职工工龄不满5年的,按本人待业前两年的月平均工资的75%发放;工龄满5年和5年以上的,按50%发放。计发期限为工龄不满5年的,按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待业保险费,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工龄满5年和5年以上的在发给12个月的基础上,按每满一年增发两个月的待业保险费,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996年10月,全区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将连续工作满5年和5年以上的,在发给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由原来的每满一年增发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改为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1999年1月,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提高到80%。确定按缴费时间长短为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5年的,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后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987~2000年,全区累计发放失业保险金4018.1万元。2001~2012年,全市累计发放失业保险金29677.28万元。
(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1986年10月起,全区待业保险基金由待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发放,并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户管理,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从1998年9月开始,按照有关规定,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在银行分别设立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户,月末将收入户征缴基金上缴财政专户,月初向财政部门申报支出计划,核准后,由财政专户拨付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进行发放。
(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1986年10月,按照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对象是全区依法破产的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和企业辞退的职工。1993年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撤销、解散的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企业开除、除名后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应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1995年4月,驻马店地区罐头厂依法破产,381名职工进行待业保险登记,享受待业保险待遇。至2000年末,全区累计接收失业登记职工23749人。2001~2012年全市累计接收失业登记职工73989人。累计发放失业保险金4018.1万元。
第三节 养老保险
一、企业养老保险
驻马店地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986年开始起步,国营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合同制工人参加退休养老金统筹。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退休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个人缴纳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
1987年4月,驻马店地区下发《驻马店地区国营企业职工退休保险基金统筹办法(试行)》,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地、县、市所属国营企业和驻驻区的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干部、全民固定工、混岗集体工都应参加统筹。一个单位既有固定工又有合同制工人的,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固定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可以统一筹集和管理,分户记账,不能混合使用,但可以进行必要的调剂。统筹项目为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工资性生活补贴、冬季取暖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医疗费和其他保险福利项目,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随着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完善,再逐步增加统筹项目。根据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和关于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基金应以全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的要求,全区确定统筹单位按工资总额与退休费用之和的11%计提统筹基金。同年,给退休职工加发补助费,规定:195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补助费为退休前工资的15%;195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5年的补助为10%,25年以下的补助5%。
1988年,统筹范围扩大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干部、全民固定工、混岗集体工,企业缴费基数的组成为工作总额加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12月,驻马店地区下发《转发地区劳动局地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关于调整驻马店地区直属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将统筹项目由原来的10项增加到20项,主要有加发补助费(5%~15%)、生活补贴费、临时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贴费、特殊贡献待遇、离休干部交通费、离休干部 特需费、老职工生活补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救济费。同时规定“出售、倒闭企业一次性缴纳本企业离退休职工15~20年的养老金”。至此,全区国营企业全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发给离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元;为离退休人员发放主要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7元。
1989年1~5月,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起步,全区9县1市开始实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的社会保险工作管理站直接发放养老金,占当年统发比例的30%。
1990年11月,驻马店地区出台《驻马店地区退休职工管理暂行办法》,各县市相继成立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开始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1991年6月26日,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比例为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3%,并随着工资的调整逐步提高。同年12月,驻马店地区成立驻马店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适当调整退休职工退休补助费计发标准: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补助费标准提高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30年,其退休补助标准提高5%。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粮油价格补贴和肉蛋菜、生活用煤补贴,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元和12元。
1992年,全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扩大试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遂平县、汝南县、确山县、正阳县和泌阳县试点;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在新蔡县和西平县试点。同时,从1992年9月起实行国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标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基本工资)的3%.或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同时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用于记录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情况。为参加工改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1992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人员工资增发10%。提高退休人员粮价补贴,每人每月增加5元。
1993年全区开始成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取,数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当年全部职工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为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1993年3月,出台《驻马店地区国有企业离退休费用实行地级统筹暂行办法》,将原统筹项目规范到18个,其中原离休干部特需费和离休干部交通费合并一个项目,原特殊困难救济费项目不再保留。其统筹项目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加发补助费、生活补贴、粮油副食补贴、肉蛋菜煤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丧葬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因公致残护理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优异待遇、离休干部交通费和特需费、增发的养老金和液化燃料补贴等。县、市按季向地区缴纳本期养老金结余额的15%,作为全区调剂金;县、市按月从养老基金中提取5%作为管理费,其中上解地区管理费的20%(5%上解河南省)。7月,驻马店地区下发《驻马店地区国有企业离退休费用实行地级统筹暂行办法》:从统筹范围、统筹对象、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特别是统筹项目(原县市统筹项目与《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18个项目不符的,按《暂行办法》办理;项目少于《暂行办法》规定的按地级统筹项目补齐;多余的项目可以保留,列入单位福利实收实支,不列入地级统筹项目)等方面,规范地级统筹的具体办法。同年,为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1994年,驻马店地区下发《批转地区劳动局关于加强我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破产的企业,用清算资产的固定资产抵顶15~20年养老金;对关闭企业,用闲置资产抵顶15~20年养老金;兼并或合并企业,由新成立企业负责缴纳正常养老社会保险费。同年,为1993年底以前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为1985年工改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后,驻马店地区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为职工成立基本养老个人账户。1995年1月1日~1998年6月30日,全区职工个人账户按职工缴费工资记入部分为11%,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记入部分为6%;从1998年7月1日起,全区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成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对1994年底以前退休退职人员工资进行调整,1978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79年1月1日~1985年工改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85年工改后至1994年底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1996年规定,对1995年底以前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89年底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0年1月以后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1997年6月,地直行政机关合同制工人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移交给驻马店地区机关事业保险处办理。1997年,对1996年底以前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89年底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0年1月以后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1998年提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时足额和社会化发放率都要达到100%。为使养老保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1998年7月1日起全区成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成立个人账户,并将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4%,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直至8%;企业缴费费率根据不同的企业实际情况分别按18%~23%执行,并逐步统一到20%。对1997年底以前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2年底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元;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月以后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1999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监督检查办法》等法规文件,驻马店地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的收缴、支付和管理等工作,社会保险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驻马店地区将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缴费比例按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100%、150%、200%、250%、300%的档次内选择一档;私营企业按其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4%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直至8%;个体经济组织按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账户按11%记入,个人缴费全部纳入,其余从企业划入。7月1日起,驻马店地区企业缴费基数由原来的“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改为“企业工资总额”缴纳,全区统一实行“单基数”缴费,缴费比例为20%~25%之间。对1999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进行增资,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25元。
2001年7月起,企业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6%,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相应降低1个百分点。企业缴费费率在18%以下的应适当上调。对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月最低增加额不低于100元。
2002年,全市企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由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500元。对200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每人每月增加26元,调整后不满300元的,再增加10元。
2003年印发《关于调整2003年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要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比例,企业缴费比例原则上调整到20%,企业缴费费率在22%以上的适当下调,但不低于22%。所属县区企业缴费比例不足15%的,统一调整为15%。从2003年7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个人缴费工资的8%。
2004年,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从2003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年12月,对实行市级统筹提出5项基本要求,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2005年,驻马店市对县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006年,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专项活动,持续一个半月的时间。全市共吸纳新参保单位83家,新参保人数11271人。
2007年,全市共为60938名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48574万元,全市应征养老金21138万元,实征53028万元,完成全年征缴任务(2.1亿元)的252.5%。2007年涉及3次待遇调整,第一次是离休人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第二次是退休人员;第三次是供养亲属。参与调待离休人员1241人,退休人员52559人,供养对象4109人。待遇调整后离休人员人均离休费达到1830 元,退休人员人均退休费达到673元,城镇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达到300元,农村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达到150 元。
2008年,全市共为66745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65187万元,按时足额发放率继续达到100%。分别为全市企业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调整了养老金待遇。全市参与调待离休人员1241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工人229人,退休人员60537人。待遇调整后,离休人员月人均增加457.2元,人均离休费达到 1748元/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103.9元,退休人员人均退休费达到783元/月。全市企业参保职工达到164799人,比年初净增7863人,增幅5.01%,全市净增参保职工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31.1%。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50005万元,完成省下达征缴任务的185.2%,在全省排名位居第一。全市书面稽核参保企业1405户,实地稽核企业480户,全市共查处冒领养老金5起,追回冒领养老金2.56万元。
2009年,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开展规范化管理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做到五个统一,统一各项规章制度、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业务文书格式、统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用表。年初对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了调整,月人均增资122元,调整后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达到月人均915元。2009年10月下旬,全市金保工程上线工作全部完成,实现市县联网,数据共享。
2010年,全市参保职工比年初净增13390人,完成省下达全年4091人目标任务的342%。年初,为全市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月人均增资192元,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达1197元/月。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70%,完成省定68%目标任务。全市全年共书面稽核企业562家,涉及参保职工21万人,书面稽核率80%;实地稽核102户,涉及参保职工11万人,实地稽核率40%,完成全年20%的目标任务。
2011年初,第7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达到1197元/月。全市共书面稽核企业1770家,涉及参保职工18.5万人,稽核率90%;实地稽核1183户,涉及参保职工12.3万人,稽核率60%,完成全年20%的目标任务。
2012年,连续第8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14.8元,经过8年连续调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从2005年的548元/月提高到1361元/月,人均增加813元,人均增幅达到248.36%。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全市城乡居民应参保人数500.5万人,实际参保人数437.5万人,参保率达87.4%,其中60周岁以上人数109.7万人,共发放养老金5.66亿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驻马店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起步于1995年1月。1996年12月30日驻马店地区颁发《驻马店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和《驻马店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等文件,拉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序幕。1997年1月31日召开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本着先易后难、重在启动的原则,从1997年4月1日起,在驻马店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至2012年,改革运行平稳,基金积累初具规模,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本成立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制。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中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差供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退(离)休人员均实行养老保险。实行养老保险后,原参保单位与退(离)休人员的管理关系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养老金发放 养老保险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月基本工资总额和月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2%计提,鉴于个别差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离退休费悬殊较大,可在提取22%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个~5个百分点。个人按在职人员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的2%计提,每月委托银行从参保单位银行账户直接划拨养老保险金。参保的在职人员退(离)休、退职后,由单位携带人事部门批准的退(离)休、退职审批表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从次月起计发养老金。养老金的支付项目包括退(离)休费,退职生活费,退(离)休人员死亡遗属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养老金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和委托参保单位代发两种方式。2002年,参保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提高到3%。2009年6月,增加市直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预增发补贴,预增发补贴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将事业单位人员预增发的津补贴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退休人员预增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150元;从2008年10月起执行。2011年10月,按照2009年6月标准增发参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预增发补贴。2012年8月,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驻政办〔2013〕95号),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12月4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驻政办〔2013〕131号)。从2013年1月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和月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4%计提,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5%计提。
(二)养老保险经办 1995年1月25日,驻马店地区成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负责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基金管理等经办工作,负责指导各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工作和详细调查测算,制定出方案,确定比例,拟定实施细则,于1997年4月开始经办工作。2000年3月机构改革中,驻马店地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由地区人事局主管划归地区劳动局管理。由于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县区机关事业单位未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只在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2005年7月,驻马店市企业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区)相继成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
1997~2012年,驻马店养老保险费征缴率稳步增长,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得到进一步巩固,初步形成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格局。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0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同年9月,驻马店市平舆县被国务院批准为首批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县,成为全省首批开展的21个县市区之一,标志着驻马店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开始。2010年,在平舆县顺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泌阳县被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为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第二批试点县区。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7月7日,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办公室,正式批复驻马店市确山县、驿城区、新蔡县为第三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第一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区,批准平舆县、泌阳县为第一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区。2011年7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统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同年,驿城区、新蔡县、确山县、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驻马店工业集聚区等被批准为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第三批试点县区。2012年6月,西平县、遂平县、上蔡县、汝南县、正阳县5县被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为第四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县区。至此,驻马店市经过3年多的积极探索,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全覆盖工作。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大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在驻马店的全面铺开,受到基层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和高度赞扬。随着每年近10个亿的资金向全市基层农村社会注入,逐渐改变农村“靠儿养老、攒钱养老”的传统养老模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市共有参保人员4315764人,参保率为87%,占全市总人口的49%以上;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人员达到110多万人。
(一)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政府补贴 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每人每年补贴10元。县财政为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其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四)待遇领取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县财政对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四、工伤保险
驻马店工伤保险工作开始于2004年。围绕“完善政策、健全机构、强化培训、稳步扩面、搞好衔接”的工作思路,全市11个统筹地区参保人数9.1万人,基金征缴110万元;支付基金6.8万元,累计结余95.1万元。特别是2004年6月后,新增参保人数6219人,征缴基金32万元,征缴率103%;有16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05年2月,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享受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当年以扩面工作为重点,全市11个统筹地区均成立独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62人从事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参保单位679个,参保人员达110046人,基金征缴193万元,当期征缴费率98%,综合征缴率98%;支出87万元,累计结余306万元。
2006年,对河南省骏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正大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2006年4月,为加强对工伤就医的规范管理,成立驻马店市工伤医疗专家小组。12月,对全市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当年全市参保人数为116730人,新增参保19343人,完成省政府下达11.5万人的目标任务;全市应征工伤保险费343万元,实征334万元;全市各项工伤保险基金支出142万元,全市累计结余466万元,储备金结余24万元。
2007年8月,下发《驻马店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2月,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当年,新增参保职工27919人,完成125030人,超额完成省厅下达12万人的任务,其中农民工参保22231人、事业单位参保5259人。1~12月,全市应征工伤保险费517万元,实征515万元,征缴率达99%,与去年同期的340万元净增177万元;全市累计结余760万元,储备金结余47万元。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54万元,其中医疗待遇支出151万元、伤残待遇支出38.9万元,工亡待遇支出35.6万元、劳动鉴定支出0.4万元、预防费支出4.7万元,上解上级储备金23万元。有288人享受工伤待遇。
2008年2月,对市直参保单位参保前受伤、并认定工伤的人员进行调查摸底,要求各用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老工伤人员进行认真清理。2008年5月,对驻马店天方原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参保单位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当年,全市新增参保职工16381人,完成141411人,超额完成省厅下达13.75万人的任务,其中农民工参保27996人、事业单位参保5816人。全市应征工伤保险费810万元,实征903万元,其中补缴基金19万元,完成省厅下达的610万元资金任务的148%,征缴率达102%,与去年同期的515万元净增388万元;全市累计结余1255万元,储备金结余93万元。
2009年,全市新增参保单位264家,职工16289人,参保单位达到1584户,完成146026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4.5万人的101%,其中农民工参保33009人、事业单位参保5844人;征缴工伤保险费1057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705万的150%。对餐饮、住宿、个体工商户进行大规模的摸底调查,共调查餐饮服务业596家6795人,餐饮服务业参保61户7055人;个体工商户9691家16166人;高风险企业209户18749人,其中农民工11321人。当年,有907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亡待遇25人,1~4级33人,5~10级73人,供养亲属55人,其他721人;支付基金793万元,基金累计结余1562万元。7月,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解决参保单位“老工伤”有关问题,全市共接管“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194人,保证 “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的合理解决。
2010年12月29日,召开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动员会安排部署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2010年7月,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全市新增参保职工5608人,完成151634人,完成省厅下达15.1万人的101 %,其中农民工参保37109人;完成河南省下达3.7万人目标任务的101%,事业单位参保7789人;基金征缴达到1531万元,完成河南省下达1195万元目标任务的128%。2010年强化扩面工作,高风险企业参保210户18775人,其中农民工11347人;服务业参保116户9832人,其中农民工7888人;个体工商户参保102户3362人,其中农民工1455人。对河南省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时达工贸有限公司、正大有限公司、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市宇畅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5家参保单位调整缴费费率。分别对全市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582户企业工伤人员情况进行调查调研,有工伤人员2924人,其中未参保单位工伤人员有2211人、已参保单位工伤人员有698人,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调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60261人,因工伤亡69人。
2011年,规范县区待遇审核与支付流程,市级统筹工作全面完成。全市新增参保职工88927人,完成240561人,完成河南省下达23.82万人的101%,其中农民工参保44156人;完成河南省下达4.2万人目标任务的110 %,事业单位参保84784人。基金收入达到2320万元,省财政补贴422万元,完成河南省下达1874万元目标任务的146%。全市基金累计结余3387万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550万元,有1071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因工死亡17人。当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对天方药业等14家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实行浮动。继续加大对餐饮、住宿、高风险行业的扩面力度,全年高风险企业参保233户22676人,其中农民工14224人;服务业参保210户13981人,其中农民工11870人。结合2010年对老工伤人员的调查摸底情况,对未参保国有企业和已参保单位“老工伤”全部纳入,全市为2924名老工伤人员成立档案,有680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2年,以继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为主线,以推进金保工程数据联网为重点,以档案达标验收为契机,以实现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为切入点,以争创优质文明窗口为目标,强化基金管理,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等相关配套法规的落实,逐步实现经办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和先进化。全市新增参保职工29442人,完成270297人,其中农民工参保49961人;事业单位参保116293人。基金收入达到279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其中,市直参保49641人,基金收入742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06%,比上年同期增长40%。高风险企业参保268户25270人,其中农民工15741人;服务业参保204户22471人,其中农民工5506人。新确认老工伤43人,为108人老工伤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2万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46万元,同比增长86%,其中医疗待遇666万元、伤残待遇360万元、工亡待遇762万元、其他待遇258万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109人,其中因工死亡17人。对欣泰药业等13家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
2004~2012年,全市共有11个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90多人。全市参保职工270297人,其中农民工参保49961人、事业单位参保116293人。基金年收入达到2793万元。基金累计结余39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