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劳动仲裁与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动仲裁
一、劳动仲裁机构
1986年11月,驻马店地区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牌为劳动争议仲裁科,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地区劳动局、地区总工会、地区经贸委三方组成。此后9县1市也都相继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配有专职仲裁员13人,兼职仲裁员29人。2012年,全市共有专职仲裁员32人,兼职仲裁员53人。
二、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初期,由于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加之当时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劳动争议相对较少。1987年,全区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起,其中4起是通过调解解决。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实施后,全区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有所上升,受理13起,有9件是通过调解解决。1989年,全区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起,有10件是通过调解解决。1990年,全区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9起,有13件是通过调解解决。1991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7起,有7件是通过调解解决。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进一步的上升,全区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3起,其中1起集体案件,涉及人员19人。1993年,全区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2起;接待来访群众866人次;年底,对全区劳动仲裁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培训。1994年,全区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3起,其中1起集体案件;同年,对全区劳动劳动争议仲裁员进行《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行为期2天的培训。1995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2起;12月,对劳动争议仲裁员和各企业劳资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培训人员103人。1996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8起,其中集体案件4起;接待来访群众1680人次。1997年,劳动争议案件有所上升,全年受理案件97起,集体案件3起,涉案人员108人。199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0起,其中集体案件8起,法定时间内结案率100%;接待群众来访1257人次。1999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8起,集体案件7起;信访接待2303人次。2000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5起,集体案件7起;信访接待2530人次。2003年后,劳动争议多发且日趋复杂化、多样化,部分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年度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3起,集体案件11起;信访接待3374人次。2004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17起,集体案件10起;信访接待3425人次。2005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48起,集体案件12起;信访接待3568人次。2006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9起,集体案件14起;信访接待3627人次。2007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24起,集体案件16起;信访接待3884人次。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行,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劳动仲裁作为重要的人民内部矛盾调处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同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再收费,全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21起,集体案件16起;信访接待4189人次。2009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72起,集体案件14起;信访接待4295人次。2010年12月14日,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立。全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16起,集体案件13起;信访接待4672人次。2011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83起,集体案件17起;信访接待4933人次。2012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49起,集体案件21起。

第二节 劳动合同
1983年,驻马店改革用工制度,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出台《驻马店地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办法》,全区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361人。1987年,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新招工人时实行劳动合同制,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865人,补签劳动合同381份。为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实行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全年鉴证劳动合同865份。1988年,为全区70%以上的合同制工人鉴证了劳动合同,合同制工人达1478人。1989年出台《关于对乡镇、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鉴证的通知》,把该部分用工主体的劳动合同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依法保护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990年,鉴证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1956份,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423份,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213份。1991年,强化劳动合同鉴证措施,在驻马店地区棉纺织厂等3家企业中对固定工试行劳动合同制,鉴证该部分职工劳动合同812份。1992年,在地区棉纺织厂、化肥厂、烟厂、制药厂4家企业中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鉴证劳动合同2111份;全区全年鉴证劳动合同20894份,补签劳动合同2729份,纠正无效和违法劳动合同425份。1993年,在国有企业中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达27%。全年鉴证各类劳动合同24928份,其中,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2700份,乡镇企业劳动合同1720份。1994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达到38%,鉴证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2178份。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有企业达76家,集体企业达48家,全年鉴证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2121份,补签各类劳动合同17589份。1996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62%,鉴证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2482份,补签各类劳动合同4672份,纠正违法合同3862份。1997年,全区鉴证劳动合同2641份,纠正违法合同3376份,补签各类劳动合同5630份。1998年,全区鉴证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2798份,纠正违法合同1053份。1999年,鉴证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3176份。2000年,强化对劳动合同的鉴证与管理,全年鉴证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2911份,纠正违法合同731份。2001年,鉴证劳动合同3431份,纠正违法合同623份。2002年,鉴证劳动合同3109份,纠正违法合同451份。2003年,鉴证劳动合同2976份,纠正违法合同569份。2004年,鉴证劳动合同3217份,纠正违法合同1348份。2005年,鉴证劳动合同3960份,纠正违法合同2103份。2006年,鉴证劳动合同4572份,纠正违法合同963份。2007年,鉴证劳动合同5320份,纠正违法合同3376份。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继施行,劳动合同签订率显著提升,全年鉴证劳动合同46710 份,纠正违法合同4673份,补签各类劳动合同37486份。2009年,鉴证劳动合同5982份,纠正违法合同2126份。2010年,鉴证劳动合同5211份,纠正违法合同896份。2011年,鉴证劳动合同3247份,纠正违法合同1032份。2012年,鉴证劳动合同6724份,纠正违法合同931份,全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63%。

第三节 劳动监察
驻马店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始于2001年。2002年,全市劳动年检共检查市直各类用人单位351家,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294.78万元,督促用人单位与职业新签劳动合同351人,续订到期合同3321份。2003年,对未报、漏报的66家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积极开展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重点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成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成立企业工资支付和日常监管制度,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成立建筑领域、餐饮娱乐行业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积极推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成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检查用人单位 3313户,涉及农民工89743人;责令用人单位为 83814名农民工补签了劳动合同,为 1420名农民工补发工资130.8882万元。2008年,检查用人单位1632户,涉及农民工42937人;责令用人单位为 805名农民工补发工资112.8万元。2009年,检查用人单位1838户,涉及农民工19377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18334人;查明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116户,涉及农民工1258人,责令用人单位为1258名农民工补发工资335.7万元。2010年,检查用人单位 1730户,涉及农民工30748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0.2%;责令用人单位为 1119名农民工补发工资176.385万元。2011年,检查用人单位 1531户,涉及农民工19867人;责令用人单位为 815名农民工补签了劳动合同,为 398名农民工补发工资83.76万元。2012年,检查用人单位 1621户,涉及农民工21357人;责令用人单位为 722名农民工补签了劳动合同;责令用人单位为534名农民工补发工资256.71万元。
以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地人力资源交易市场为重点,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2006年,检查职业介绍机构56家,职业技能培训机构12家,依法取缔黑职介9家,责令4家职业介绍机构限期整改,责令违规经营职业介绍机构退还求职者费用1.15万元。2007年,检查职业介绍机构259家,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17家,责令42家职业中介结构及用人单位限期整改。2008年,检查职业介绍机构92家,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6家,责令12家职业中介结构及用人单位限期整改。2009年,检查职业介绍机构86家,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5家,责令25家职业中介结构及用人单位限期整改。2010年,检查职业介绍机构68家,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2家,责令9家职业中介结构及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对1家职业中介结构作出退还求职劳动者押金,并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2011年,检查职业介绍机构68家,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1家,对2家职业中介机构作出限期整改,对1家职业中介机构作出退还求职劳动者押金的决定。2012年,检查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39户,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6户,对1户职业中介机构作出限期整改决定。
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重点对纺织、服装加工、制鞋、建筑、餐饮服务业及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市区和城乡接合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排查。2006年,查处非法使用童工19人,行政处理7件,行政处罚1件。2007年,查处非法使用童工17人。2008年,检查用人单位1256户,涉及劳动者13251人,其中涉及未成年工36人,查处非法使用童工9人。2009年,查处违法使用童工7人;查处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案件15件,涉及未成年工16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22起,罚款4.5万元。
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2007年,检查小砖瓦窑581户,小矿山241户,涉及农民工29714人;解救受困农民工20人;为134名农民工补发拖欠的工资19.228万元;督促雇主与9398名农民工补签劳动合同;依法处理违法使用童工案件3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501件;行政处罚41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件;取缔非法经营户39户;协助公安部门抓捕犯罪嫌疑人7人。2009年,检查小砖瓦窑12户、小矿山101户;为94名劳动者补发工资6.1万元;清退童工1人;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96件;行政处罚18件,罚款1.9万元。2010年,查处违法案件110件,为453名劳动者补发工资70.81万元;督促用人单位为1848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108件,行政警告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