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计划生育
中国成立后,国家鼓励、支持人口发展,加上社会稳定,医疗保障、生活水平的提高,驻马店市人口从1950年的388万人,增至1978年的633万人,人口的增长远远超过物质水平的增长,导致人均占有耕地锐减,就业形势异常紧张。从1974年开始,驻马店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方针,宣传提倡计划生育。1978年后,逐步由提倡转变为指导。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并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全市开始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1986年,驻马店计划生育率为74.63%。1990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后,驻马店结合实际,对人口计生工作又陆续作出一些具体规定,全市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1993年,全市计划生育率达到91.7%,比河南省下达指标高20个百分点。1994年,全市计划生育率为86.39%,居全省第二位。1995年,全市计划生育率为83.82%,位居全省第二位。1996年后,全市计生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以避孕节育为主,走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与脱贫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幸福文明家庭相结合的道路,大多数群众改变旧的生育观念,计生工作也从开始的政府强制措施逐步转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全市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1997年全市计划生育率为93.22%。2000年,全市计划生育率达到98.59%,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是13.07‰和7.06‰,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2001年后,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任务,全方位开展生殖健康服务。2005年以后,全市人口出生率稳定在11.30‰左右。 2011年,全市计划生育率为96.21%。
第一节 生育政策
一、政 策
1978年底,提出“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的号召。
1979年,驻马店地区规定生育二胎及二胎以上育龄妇女必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独生子女从3周岁起可以领取每月5元的保健费。
1982年,继续提倡和推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二胎生育条件规定为: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再婚夫妇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孩子者;结婚5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超过30周岁,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再生一个孩子者;深山独居户;弟兄三人以上,均有婚配,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者,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二胎(间隔时间为4年),禁止生育第三胎。
1984~1989年,全市对生育政策进行微调,主要照顾农村和煤矿等高危工种人群。
1986年,继续贯彻执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政策。男女双方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各推迟3周岁以上的结婚为晚婚,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对晚婚或晚育者申请生育的,优先安排生育指标。
1990年7月,驻马店地区制定《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生育二胎子女的条件是经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驻马店地区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经鉴定患不孕不育症,婚后5年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来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没有生育的;夫妻双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确有困难的;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等等,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年龄须在28周岁以上,并且第一个孩子年龄在4周岁以上,经计生部门批准,方可生育第二胎,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1990年、1991年和2000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三次修改,其间驻马店地区结合实际出台相应法规,继续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同时实行生育证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生育证督查机制。
200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全市提出 “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方针。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后,驻马店市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2002年下发《驻马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的规定》,进一步严格生育政策,为落实人口计划奠定基础。
2011年后,对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给予适当放宽,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同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正式启动单独两孩政策。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二、奖惩措施
1978~2002年,驻马店地区(市)对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单位规定有奖惩办法。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晚婚条件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实行晚育者,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农民晚育,村委免去夫妻一方1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是农民的从集体提留或乡(镇)村提留中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城市居民从计划生育费中开支。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子女的夫妻,另奖励500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一半,是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授予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是党员的开除党籍,是职工、干部的开除公职;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党员、国家干部、职工的按照《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不能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给予“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不能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直至撤职处分的规定。
2003年,驻马店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继续强化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全市所有乡镇分为先进、一类、二类、重点管理、黄牌警告、一票否决。连续3年、5年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乡镇,分别由县区财政奖励3万元、5万元。受到重点管理、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乡镇,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计生所长,分别追究责任。
2010年,出台《关于加强党员干部计划生育管理意见》,健全规范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明确规定政策界限和工作责任,指定组织、劳动、人口计生、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行为。要求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除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外,还要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免去所担任的一切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是党员的要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是党员的要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党员、干部,要取消荣誉,追究责任;已经提拔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节 技术服务
1979年起,驻马店市逐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和发展,技术人员素质得到有效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项制度不断完善,避孕节育措施多样化,技术服务管理已走向科学化、正规化的轨道。
一、避孕节育技术
1979年后,全市采取的节育技术以放置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术、避孕套、避孕药(膜)、人工流产、引产为主。1990年以后,推广使用新型避孕方法皮下埋植。
(一)宫内节育器 1993年起淘汰避孕失败率较高的金属单环,逐步推广使用T型宫内节育器、高支撑(含铜)宫内节育器、宫型宫内节育器、R型宫内节育器、母体乐等新型含药、含铜高效宫内节育器等。
(二)输卵(精)管绝育术 1990年起全市推广新法绝育术,女性输卵管绝育术主要采取输卵管近端抽芯包埋法,男性输精管绝育术主要采用直视钳穿法。
(三)推广避孕节育新技术 1990年后,全市逐步淘汰落后的“双合诊”及“探针探环”等孕检方法,采取B超或早孕试剂纸等新型查环、查孕方式。推行皮下埋植剂、新型宫内节育器等新型避孕方式。1992年,推广小B超、探环仪、早孕诊断仪等新技术。2000年,推行皮下埋植剂、新型宫内节育器等新型避孕方式。2002年起,宣传实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 推广多种新型节育器,吉妮环等自费环为群众所接受。
二、技术服务
(一)开展优质服务活动 开展单月孕情检查(简称“单月康检”)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重要方式,也是通过帮助已婚育龄群众发现孕情,如有意外妊娠,可尽快施行手术,减轻妇女痛苦。单月康检的对象是婚后未生育的(含事实婚姻),已生育一个以上子女未采取绝育措施的或采取绝育措施未满一年的。1990年,全市开始实行育龄妇女单月健康检查制度,每年的1、3、5、7、9、11逢单月的1~15日参加孕情检查,11日 ~15日为补检时间。农村育龄群众参加生殖健康检查,都要集中到乡镇计生所,每次孕检群众要交2元~5元不等的费用。
1992年,组织有关单位470人参加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比赛,安全手术11000例无发生一起严重事故。
1995年以后,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大力开展优质服务活动,除实行单月健康检查制度外,全市积极为广大育龄妇女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及孕产期保健等工作,对无生育计划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避孕措施,应落实措施的落实率达100%。康检(健康检查)工作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康检对象,统一康检时间,统一新法康检,统一育龄妇女康检证、卡、册,统一康检地点。检查中发现有计划外怀孕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患有妇科病者给予治疗,对持证怀孕者给予孕期保健指导。康检过程中,严格履行登记、验证、检查、签字的检查程序,有效防止计划外生育。同时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即村委会和育龄夫妇签订一胎生育与避孕合同,二胎生育与绝育合同,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终生只要一孩合同,签订率100%。实行计划生育人口管理册制度,对育龄人员发放计划生育户口册,内容主要包括计划内、外怀孕和正常出生、死亡、节育等情况,并将信息输入微机,地、县、乡实现微机联网,及时搜集、整理、变更信息。
2002年,驻马店市取消单月康检收费,并增加优质服务项目,吸引群众主动参与。在康检过程中,增加政策咨询、宣传教育、物质奖励、妇科病普查普治等,不断增加人性化服务项目。全年共普查妇科病70.9万例,其中,治疗8.3万例。育龄群众满意率达到95%。
2003年,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创建活动。2005年5月,制订《关于规范单月康检工作的通知》,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全部取消收费,要求康检集中到行政村室,城市区居民康检由每年六次改为三次,农业户籍的孕检对象,每年六次参加孕检,其中3月、5月、9月、11月使用B超孕检,1月、7月访视,统一使用B超、X光或妊娠诊断试剂进行检查。康检改革后,对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对象的管理明显加强,康检对象参检率、避孕措施落实率、及时率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0.4、0.7、1.2个百分点,群众对康检工作满意率,特别是城镇行政、事业单位已婚育龄妇女,40岁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对康检工作的满意率明显提高。2005年,发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优诊卡8.6万个,上门为病残、漏检对象补检2362人次,发放避孕药具19420人次,随访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效果57357人次,接送孕产妇1200多人次。
2007年,开始实行以单月康检为载体的“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当年全市共为育龄群众提供健康检查80多万人次,查出常见妇科病1万多例,全部进行低费或免费治疗。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共举办各类生殖健康、新婚人员培训班1145期,培训已婚育龄妇女11.25万人,发放安全套300多万只。平舆县、确山县、遂平县、正阳县对办理一、二生育证对象,办证前检测“优生四项”及丙肝、乙肝、HIV抗体自愿初筛。
2009年,与企业联合进行妇女病普查,扎实推进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全市共普查已婚育龄妇女701790人次,确诊131926人次,转诊8326人,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46021人,治愈37375人,节育手术质量、妇女病普查工作质量和参与出生缺陷干预人员数量都有明显提高。
2009年,全市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598人次,督查经营计生药械经营企业841家,医疗保健机构95家。警告和责令整改经营企业家(其中经营避孕药物17 家、避孕套9 家)、医疗保健机构95 家。督查成人性用品经营企业100家、经营成人性用品个体工商户111家,下发督查意见数 252户,警告8户,责令改正3户。
(二)技术服务水平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深入,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觉悟逐步提高,节育手术种类由采取引流产等补救型措施向放置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术、药具避孕等长期型措施转变。1986年,全市完成计划生育“四项手术”174317例,放置宫内节育器82639例,输卵(精管)管绝育术35327例。其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四项手术”149239例,占当年完成量的85.68%。1992年,完成计划生育“四项手术”309331例,放置宫内节育器148137例。1993年,完成计划生育“四项手术”285492例。1995年,完成计划生育“四项手术”150000例。1996年,完成计划生育“四项手术”180000例。1997年,完成计划生育“四项手术”104000例。2000年,全市完成计划生育“四项手术”110282例,放置宫内节育器82546例,绝育23679例。其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四项手术”104704例,占当年“四项手术”总量的94.94%。2000年以后,男性输精管绝育术基本停止,绝大部分都是已婚育龄妇女采取输卵管绝育术。2002年,全市共完成计划生育手术77276例,其中,引产3741例、流产5115例、绝育14975例、放置宫内节育器53445例。2003年,全市完成计划生育手术98244例,其中,放置宫内节育器65749例、绝育22235例。2004年,全市成计划生育手术110913例,其中,放置宫内节育器72726例、绝育25760例。2005年,完成计划生育手术104736例,其中,放置宫内节育器76237例、绝育19840例。2006年,全市完成129915例。
2009年,完成计划生育手术154723例。2010年,完成计划生育手术145000例,2011年,完成计划生育手术113500例,2012年,完成计划生育手术125000例。
(三)技术服务机构建设 1983年,全市各县成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其功能主要是承担计划生育手术,同时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药具发放任务;各乡镇成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药具发放、上环、人流、孕检等任务。
1990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服务网点规范化建设现场会在西平县召开后,对推动和规范全市计划生育服务网点建设起到积极作用。同时,部分技术力量强,作用发挥好的县站、乡所,除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外,还开展接生、妇女病普查治疗等业务。
2001年,全市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准入制度,各县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更名计划生育服务站,各乡镇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更名计划生育服务所,县站、乡所需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不再开展接生业务。
2005年,全市开展“百所千村”规范化建设活动。各县区以规范化、示范化建设为目标,采取财政奖补、部门帮扶、党费资助、自行筹措等形式,投入资金2400多万元,从加强硬件建设、改善服务条件、规范软件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入手,对乡所、村室进行改建、扩建、整修、完善。年底,全市有5个县站、110个乡服务中心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2481个村室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占行政村总数的90.19%。
2006年8月1~10月31日,全市开展以争创优质服务先进县区为主线,以规范网络建设、规范康检工作、规范行政行为主要内容的“三规范一实现”活动,全市有7个县站、158个乡镇服务中心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
2011年,全市10个县区指导站全部被批准为新农合定点单位和城镇居民定点医疗单位,176个乡镇技术服务中心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2795个村室达到省、市规范化建设标准。全市有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县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各1个,省级示范乡镇计生服务中心14个。全市建成横到边,纵到底,村村有网点的服务体系。县区站配备了红外乳腺诊断仪,乳腺治疗仪,波姆光治疗仪,可视人流设备,大部分乡镇配齐便携式B超、乳透仪、蓝氧治疗仪等检查、治疗设备,县乡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全市90%以上的计划生育手术。
(四)技术服务队伍 1979年,驻马店各乡镇开始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主要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指导,配合卫生部门落实避孕节育手术。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全市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由1986年的724人,增加到2000年的1928人,其中具有医学技术职称的人员由130人增加到1588人。
1986年起,每年举行1至2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培训班,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1992年,对初级技术服务人员进行考核,为1300人发放施术证。1994年,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配备服务人员272人。1998年,举办技术员操作培训班96期,培训540人。2003年,全市乡级技术服务机构有医师290名,医士541名,县、乡两级技术人员比例由2002年的64.34%增加到69.35%。2004年起,加强在职人员的医学学历教育,组织技术服务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2009年,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有894人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500人持有执业(助理)医师证,236人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12人获得高级职称,85人获得中级职称,403人获得初级职称。2012年,全市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基本做到康检不出村,放置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不出乡。
第三节 生育管理
1979年,驻马店地区革委会按照省革委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计划生育。1980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以后,很快在全市形成一个学习、宣传《公开信》精神的热潮,城区街道、乡镇集市都张贴宣传画,标语口号,大张旗鼓表彰独生子女家庭。1982年,对生育二胎作具体规定,开始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重点是提倡一胎,控制二胎,杜绝多胎生育(三胎以上为多胎生育),“只生一个好”的新风尚在年轻人当中初步形成。1983年,全市开始推行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1990年后,全市先后统一计划生育行政程序及执法文书格式,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禁止早婚早育的规定和对个体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文件。1991年,编写适合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使用的《台账管理手册》,同时加强生育证的管理,明确不合格的生育证和不规范生育证的界限和范围。1996年,在全市推行计划外生育费“乡征县管,财政监督”管理体制,并把管理体制纳入年终计划生育考核中,同时推行“三费一款”征收本制度,全市计划外生育费“征管用”初步得到统一。但20世纪90年代前后,在农村地区计划生育管理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或行政强制,各乡镇都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突击队,出现一些过激口号,在实际操作中,为征收超生子女费或落实节育措施,少数地方干部采取过激的办法,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1995年7月,全市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不准组织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1997年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坚持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一、生育证管理
生育证的发放管理是落实人口计划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计划生育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生育证是已婚夫妇依法生育的凭证,全区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部门凭生育证接生。
1986~1990年,生育证由各县市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1990年后,生育证由河南省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统一印制,随生育计划逐级下发。生育证一般在每年4月和10月两次发放,持证孕妇定期参加围产期保健,凡持生育证当年未生育的须及时更换下年度生育证。
1990年后,全市实行准孕证制度,凡符合《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县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安排当年生育的夫妇,年初由乡、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先发“准孕通知单”,继续参加康检,康检中证实怀孕的,实行围产期保健,临产前一个月,收回“准孕通知单”,再发给生育证。无证怀孕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
1999年后,驻马店市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坚持一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由县市审批,非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由地级审批。
2002年,全市下发《驻马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的规定》,进一步严格生育政策,为落实人口计划奠定基础。
2006年,驻马店市自主研发《驻马店市政策内生育全程管理服务系统》,领取生育证人员全部纳入信息库,进行电子备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政策内生育对象全程监控和服务。
2012年3月,下发《关于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的通知》。
二、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990年后,全市对常住人口管理按《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初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各县市下达人口计划、出生率、出生统计准确率、出生二孩率、综合节育率和政策生育率等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利用半年检查考核、年终考核和平时调研相结合的办法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时抽调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计生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深入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询问、查报表和计划生育台账,按照目标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评估。检查结果报驻马店地区行政公署,完成好的进行表彰,不好的黄牌警告,实行“一票否决”,表彰和处罚的方法按河南省《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规定》执行。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从农村进城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更加突出,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先后出台《中共驻马店地委办公室 驻马店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级各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并统一建立各类流动人口台账,规范流动人口管理程序和内容,实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共同管理的模式:凡流入区境的育龄妇女须持身份证和流出地计生证明到所在辖区的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管理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是流动人口管理的基层单位,负责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档案,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康检检查,及时掌握孕情,并上报流动人口统计表和计划生育情况表;已婚育龄妇女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一月以上,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交一定量押金;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属康检对象者,必须每单月10日前寄回一次从业、生活地的乡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康检结果证明,每半年返回所在乡、镇计生所康检一次。同时,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制度、婚育证明办证制度、查验制度、合同化管理制度、《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审验签字制度、协作管理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通报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制度等8项工作制度。

1986~2000年,全市各级人口计生管理部门都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工作人员;出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倒查方案》,明确规定对不如实公开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和在平时调研、检查、考核中利用流动人口弄虚作假的单位,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倒查制、扣分制、通报制和降类制。同时,在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中认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要求流动人口管理员洁身自好,做到自己不弄虚作假、不参与弄虚作假、坚决反对和抵制弄虚作假的行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全区各级依托人口学校开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知识课堂,组织流动人口免费听课,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各级人口计生管理部门设立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为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生殖保健知识咨询服务,接受群众监督。各县市分别采取不同方式解决流动人口技术服务经费,落实流动人口康检免费。同时,对外出流动人口取消了合同押金,并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开展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初步建立起了“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的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机制。
2000年,在东莞、深圳、珠海、北京等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设置孕检站,定期通知育龄妇女到站孕检,然后再统一将孕检证明寄回户籍的。2005年以后实行全国统一的康检情况证明,不再回乡面检,取消押金,撤销驻外孕检站,由孕龄群众自行到务工所在地计生部门参加孕检。2009年,通过开展流动人口个案信息排查、城镇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改革、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等措施,夯实流动人口管理
服务的基础建设。同省内所有省辖市以及北京、广东、浙江等省的284个城市签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服务协议书,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信息平台,实现全国联网。2012年全市流动人口管理率由56%提升到98%。
四、医学鉴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驻马店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工作。
(一)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
独生子女病残儿是指“第一个孩子经县级以上鉴定小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由于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标准要求高的工作,关系着独生子女病残儿家庭的幸福,在河南省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驻马店地区成立了计划生育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定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在鉴定过程中,严格执行鉴定标准,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自1987年开始,进行了6批次的病残儿医学鉴定,鉴定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1992年,完成县级初筛鉴定工作,鉴定病残儿1400人。1995年,全区申报独生子女病残儿2114人,鉴定符合标准病残儿1445人。
(二)农村独女户成人伤残鉴定
成人残是指“农业人口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实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力的”。成人伤残鉴定是国家对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的一项照顾性策,要求参加鉴定人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夫妻双方及女儿必须是农村户口,女方28周岁或女孩4周岁,夫妻双方一方因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驻马店地区成人伤残鉴定组成员由医德、医风好,原则性强,业务素质高的技术人员组成,巡回到各县、市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始终坚持把好照相关、年龄间隔和户口关、疾病关和张榜公布关。凡发现有顶替、申报资料不全、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不是农业人口独女户、年龄间隔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者,一律不予审批。
成人残鉴定采取两人主检、集体讨论的方法进行。需做辅助检查的,由被查县指定专人到指定地点检查,待检查结果出来后再做结论。凡符合成人残鉴定标准者,经主检医生检查,规范书写鉴定意见,集体讨论、签字并加盖地区人口计生管理部门成人残鉴定小组专用章后视为鉴定合格。经驻马店市鉴定组鉴定合格人员名单必须在申报者所在村委张榜公布半个月以上。对弄虚作假被群众举报者,由各县区计生管理部门取消其发证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1993~2010年,全市共鉴定农村独女户成人残225694人,符合条件的225242人。2011年后,不再组织农村成残鉴定工作,凡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对象,按政策规定直接申报,简化了管理程序,方便了群众。
五、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驻马店计划生育工作很早就注意运用物质奖励政策,通过制订独生子女奖励,帮助计划生育家庭率先致富,树立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1982年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月发放5元独生子女奖励津贴,达到当时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1995年起,全市开始实施把计划生育同扶贫开发、与勤劳致富奔小康、与建设幸福家庭相结合的计划生育“三结合”行动,采取项目优先、政策优惠、科技扶持、小额贷款等措施,帮助支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率先致富。2002年,全市成立 “三结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勤劳致富工作。各县区依托企业、农业生产基地等多种形式,建立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基地,优先吸收计划生育家庭的劳动力进入基地务工。2005年以后,相继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独生子女伤病残救助制度、生育节育奖励等系列奖励政策,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物质奖励、资金支付、项目扶助。编制印刷《驻马店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汇编》,适当增加奖励项目,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并积极整合部门资源,规范行业政策,集中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使计划生育家庭切实享受改革发展成果。规定凡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奖励现金1万元;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奖励1000元;农村独女户可享受双份奖励费等。2010年起提高奖励标准,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80元,特别奖励扶助是国家对独生子女伤病残亡家庭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父母每人每月22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月270元。2011年,全市共确认奖励扶助对象17910人,特别扶助776人,18周岁以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7.4万人。同时,全市各县区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对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进口每人补贴100元,出口每人补贴10元;新农合免除一人份参合费。2011年,全市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15.8万人,落实600.82万元;减免新农合15.5万人,补贴775.16万元。
六、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
2005年后,驻马店针对一些群众重男轻女,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选择性引流产,导致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失衡,个别地方二胎出生性别比高达120(正常103~107)现象,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打击“两非”行动,把宣传教育和防控防范有机结合起来,对全市所有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性别比制度宣传,B超从业人员登记在册,逐一培训;人口计生、公安、卫生、药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违法开展性别比鉴定的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公开曝光。2006年后,全市累计因非法胎儿鉴定处理近千人。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由2006年的130下降至2011年113左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七、药具管理
避孕药具是落实节育措施的重要保证,合理使用避孕药具,能有效降低计划外妊娠率,提高综合避孕率。1986~1988年,驻马店地区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并建立完善了避孕药具的各项管理制度。1989年后,对避孕药具实行减半收费制度,实行计划发放和市场零售相结合。1992年,全区各县市都成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乡镇设立药具室,配备药管员,行政村设立药具专柜,配备送药员,全区有药管人员3578人,药管办公房及库房总面积833平方米。全年发放药具款260730元,使用药具人员78749人。1994年有药管人员3163人。1995年,实行药具合同公证管理,增强群众自觉服药用具的积极性。1996年,实行乡、村药具管理人员持证上岗。1998年,签订合同114320份,其中免费公证合同34296份。2005年后,避孕药具全部实行免费发放。至2012年,市、县级药具管理站共有人员78人,乡有专(兼)职药管员176人,村有送药员2480人。市、县、乡药具站(室)配备有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计算机操作维护人员92人,其中,中级职称市4人、县13人、乡17人,初级职称县7人、乡级20人。
(一)避孕药具计划管理 驻马店计生管理部门每年将国家下拨的药具经费,在指定的厂家购买后,通过“市药具站—县市药具站—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村组送药员-使用药具对象”组成的服务网络,免费发放到育龄群众手中。每年都组织人员到基层乡(镇)、村检查,清理过期失效药品,以免群众领了失效药品而影响使用效果。
全市加强对药具人员的上岗培训,按照市培训到乡、县市培训到村的形式,每年举办培训班300多期,培训人员3000多人,至2000年全区县乡村药具人员均持证上岗。为保证避孕药具的安全存放,驻马店1992年建成一座500平方米的办公库房两用楼,使避孕药有了安全的存放地点。1995年后各县市也对仓库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至2000年各县市都按规定要求配齐设备,库房面积基本达到药具站成立标准。
1986~2000年,全区累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价值达700余万元。2000年,各县区都设立 “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展示厅”,有207个乡镇(街道)计生服务中心设立药具室,配备专职药具管理员,全市所有村(居)均由计生管理员兼任药具发放员。
2005年后,按照药具发放十进工程的要求,开展药具进超市、进机关、进宾馆、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等单位开展服务。制作“三送”服务大礼包、内装不同的物品分别送给新婚、产后、引流产育龄妇女,既宣传了药具知识又提高了育龄人群对计生药具工作的满意率。
(二)避孕药具零售管理 零售市场的避孕药具由驻马店市药具站统一购进,零售价格统一按进价加15%确定,盈利部分用于零售单位福利。为保证零售市场的避孕药具质量,1986年,全区进行4次4零售市场清查整顿,先后查处10余家药店经营伪劣过期药具,没收不合格药具500盒。1992年,全区设药具零售网点284处,年销售金额6万元。1994年,对零售市场进行专项整顿,所有零售网点须持“专营证”经营,年末全区有药具零售网点349处。1996年,有药具零售网点332个,年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1997年,全区设有药具零售网点336个,其中城市120个,乡镇216个。2000年后,全市共建立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网点1500多个,药具展示室208个,安装自动取套机100台,发放药具服务证32258个。2007年,驻马店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市县药具管理站每年联合药监、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定期对全市城乡医药批发零售店进行明察和暗访,主要是防止不合格避孕药具以及国家免费避孕药具流入市场。
第四节 机 构
一、管理机构
1975年,驻马店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成立,办公地点在驻马店地区卫生局。1978年6月,与卫生局分离独立办公。1983年10月,驻马店行署撤销计划生育办公室,成立计划生育处,规格为正处级。1996年,根据《中共驻马店地委、驻马店地区行署关于印发〈驻马店地区地直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驻马店地区行署计划生育处更名为驻马店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宣传教育科、科学技术科、计划统计科、法规信访科、财务科等6个科室,有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有工作人员22名,其中工勤人员2名。2002年10月,驻马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驻马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设11个科室,分别为办公室、人口发展规划科、政策法规科、宣传教育科、科学技术科、性别比治理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机关党委、监察室、信访科。2012年,机构无变化。
二、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有驻马店地区(市)计划生育协会、驻马店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驻马地区(市)市计划生育服务培训中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等。
驻马店地区(市)计划生育协会经驻马店地区(市)编委批准,于1987年成立,是协助行署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全区性非营利群众团体。2012年,有各类计生协会组织378个,县市、乡镇(办事处)、村(居)委各级均成立协会组织,有协会会员877481人。
驻马店地区(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成立于1986年初,具体负责全区避孕药具的购买、发放、督促检查等。2012年有工作人员4名。
驻马店地区计划生育服务培训中心成立于1993年,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技术培训,2012年有工作人员22名。
驻马店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支队成立于2002年,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调查等。2012年,有工作人员11名。
驻马店市计划生育信息中心成立于2002年,主要职能是开展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咨询、随访以及计划生育相关临床医疗服务,人口数据信息的储存、交换与处理等。2012年有工作人员1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