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 对于引进外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4000万元(不含4000万元)工业应税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减免增值税的工业项目按二分之一折算,农业产业化项目、商贸流通和服务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倍计算,外资项目折合人民币后,按同类项目的2倍计算,下同),项目建成后,按外方固定资产投资的0.2%进行奖励,纳税后从项目形成地方财政受益中再奖励外方固定资产投资的1%(当年地方财政受益不足以支付奖金的顺延执行,下同);引进外方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至6000万元(不含6000万元)的,项目建成后,按外方固定资产投资的0.3%进行奖励,纳税后从项目形成地方财政受益中再奖励外方固定资产投资的1.2%;引进外方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建成后,按外方固定资产投资的0.5%进行奖励,纳税后从项目形成地方财政受益中再奖励外方固定资产投资的1.5%;引进外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建成后,按外方固定资产投资的0.7%进行奖励,纳税后从项目形成地方财政受益中再奖励外方固定资产投资的2.3%。 (二)引进项目形成财政收入分成 对于引进工业、商贸物流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单位,项目税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兑现相关奖励后,逐年按照项目税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进行分成,其中:属于乡镇办引进的,引进乡镇办分成90%,项目落地乡镇办分成10%(落户工业集聚区项目,集聚区管委会分成5%);属区直单位引进的,引进单位分成10%,项目落地乡镇办分成10%(落户工业集聚区项目,集聚区管委会分成5%),80%收缴区财政。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税收优惠期间视同正常纳税形成地方财政收益进行奖励。对引进住宅开发项目的单位,按照《驿城区旧城改造项目奖励办法》(驿办[2007]32号)的规定进行分成。 (三)驿城功臣 对于引进区外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应税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减免增值税工业项目和商贸流通项目按二分之一折算)的个人,授予“驿城功臣”称号,享受“驿城功臣”相关待遇。 二、惩处 (一)经考核验收,对于半年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完成达不到50%的目标责任成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列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重点管理单位;年底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没收单位班子全体人员年度招商引资保证金,对目标责任成员单位党政正职实行“代理负责”制,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含称职)以上档次,单位不得参与年终综合奖评比,下一年度班子全体成员不得调动、单位不得推荐提拔干部;第二年仍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党政正职降为副职主持工作;连续三年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引咎辞职。对完不成考核年度目标任务的专业招商队伍,没收领导及全体专业招商人员的招商引资保证金,向区委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区,其主要领导公开表态发言,专职副职予以免职,另行分配工作,两年内不得提拔。如全年完不成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没收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保证金。 (二)对当年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得分达不到150分的乡镇办,取消“三杯”竞赛夺杯资格。 (三)开展项目建设服务绩效专项民主评议活动。每年对区直局委进行项目建设服务绩效专项民主评议,对专项评议排名末位,且满意率在80%以下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窗口(主要业务)股室主要负责同志就地免职,属垂直管理的部门,建议其主管部门将其调离驿城区。 三、资金兑现渠道及使用 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奖、项目服务奖和争取资金奖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单位党政班子和有功人员,其中40%奖励给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60%奖励给其他班子成员和有功人员。引进项目形成财政收入的分成主要用于弥补单位招商引资经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项目的引资人,其中是区内科级干部引进的,40%奖励给引进个人,60%奖励给引进单位;是专业招商人员引进的,40%奖励给引进人,60%奖励给专业招商队伍。若项目引进有初始信息人或中介机构的,初始信息人或中介机构的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4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