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 现代物流、大型专业市场、重大旅游设施等项目用地地价,在国家土地政策允许范围内,提供最大限度优惠。在工业集聚区建设的服务业项目,享受与工业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 二、财政扶持 从2008年起区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大型综合商贸企业或专业市场、现代物流、社区服务等重点投资项目以及上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地方资金配套。 三、规费 服务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区级按投资额度实行打捆收费: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及各种工本费(不含房地产)。 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鲜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电子信息产品技术交易市场等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对服务业企业免收征地管理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消防产品检测检验费。对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和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热价格与工业基本实现同价,商业用电与一般非、普工业用电并轨。对服务业免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配套费。 四、税收减免 对社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符合的代收费用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免征营业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服务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项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从当年的应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从事农业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涉农服务业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奖励政策 对区内年形成地方财政收入达到一定数额(以30万元为基数)的服务业企业法人,按企业纳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1%和企业年形成地方财政收入较最高年度增长部分的5%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方支付)。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商场、市场、物流园区服务业企业项目(包含原服务业企业升级改造),自企业经营年度起形成的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连续3年按50%全额奖励企业,用于鼓励企业发展(不含建筑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已享受特优地价的企业在征地款返还期间不享受此奖励)。 对在我区注册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房地产企业(经营满 3年),第四年度以前3年形成的地方财政收益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