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一般包括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和土地刑事违法行为。 二、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施法律制裁的机关、手段不同,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表现及行政处罚 1.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因此,只要实际发生一方将土地权利完全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就可以认定为买卖。对将土地违法地有限期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以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补偿物,另一方使用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主要表现形式:①非法买卖土地;②非法转让土地;③非法出租土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应负以下法律责任: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③可以并处罚款;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2.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我国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其土地的所有权均不得擅自转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转让,法律有严格的限制,相关法律规定,除国家征用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或无偿地转让,或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非农业建设。 对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主要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认定破坏耕地的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遭到破坏。常见以下几种破坏耕地的形式: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3)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4)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1)责令其改正或治理,(2)罚款;(3)刑事责任。 4.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主要有六种形式:(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罚款;(5)行政处分;(6)刑事责任。 5.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建住宅房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包括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出租必须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出租出卖住房后不再批准宅基地等。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非法用地建住宅;(2)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3)建住宅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此外,认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主体必须是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村农民,建住宅不仅包括住房,也包括与所建住房的居住生活相关的其他建筑。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依法包括二种方式:(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6.擅自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7.闲置土地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是指:①基本农田5亩以上;②耕地10亩以上;③其他土地20亩以上;④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①基本农田10亩以上;②耕地20亩以上;③其他土地40亩以上;④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非法占用耕地罪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是指: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耕地10亩以上;②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堆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或者严重污染。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admin) |